2. 什么叫自我意识?
答:自己固有的意识。相反地,就是他物的意识,他物的意识就是认识能力。这种认识能力还在他物还没有在其中显现之前就已包括了这种显现的方式方法的确实形式。因此,这些形式就是它们客观存在的可能性的条件,即它们作为我们的客体而存在的可能性条件。这些形式就是大家都知道的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尽管这些认识形式存在于我们内心之中,然而其目的只是为了,我们能把他物当作如此这般的物来感知,以及和它们发生密切的关系。因此,虽然这些形式存在于我们内心之中,但我们并不能把它们看作是自我意识的一部分,而是看作是他物的意识,就是说是使客观的认识成为可能的形式。
此外,我也不能让在问题中使用的那个词Conscientia的双重含义(良心或意识)把自己引入歧途:把在良心和实践理性的名义下,以康德主张的定言命令(Kategorischer Imperative) [3] 而著称的人的道德冲动引进到自我意识中去。这部分地是由于人的这种冲动只是在经验和反思之后才出现的,即只是在他物的意识之后才出现的;部分地是由于还不能明确地和无可非议地区分这些冲动中,哪些是属于人的本性原初就有的或特有的,哪些是道德教育和宗教教育添加进去的。此外,通过把良心引入自我意识,而把问题置于道德的基础之上,和重复康德的道德证明,或者说是基本要求,也确实不是皇家科学院的目的。康德是借助于“因为你应该做,所以你就能够做”这样一个推论来证明自由乃是先天知觉的道德律。
从上面所说的,我们可以明白:在我们的全部意识中,占了绝大部分的不是自我意识,而是他物的意识,或者说是认识能力。这种认识能力竭尽全力来适应外界,它是现实的外部世界的活动场所(根据更深入的研究,它是现实的外部世界的条件)。认识能力的态度首先是直观地想把握这外部世界,然后把用这种方法获得的东西马上消化加工成概念,在概念的无穷尽的用一堆堆言语堆成的联合体中就产生了思维。因此,从我们的全部意识中去除了这占着绝大部分的他物意识后,剩下的首先就是自我意识。从这里,我们马上就看到了自我意识的财富不可能是很大的,因此,如果我们寻找的用以证明意志自由的事实确实应该存在于这自我意识之中的话,那么我们也希望,我们不至于会没有看到它们。有人也提出了内在感觉 [4] 作为自我意识的工具,然而采用内在感觉这种说法更多的是一种比喻,而不是一种真正的理解。这是因为自我意识是直接的。至此,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自我意识包括些什么?或者说:人是怎样直接感知他的固有的自我的?回答是:完全是作为一个想要的人(Wollender)。每一个人在观察自己固有的自我意识时,马上就会明白:它的对象始终是那个固有的想要。但是,在这里,我们不能只把它理解为是决定了的,马上就要变为行动的意志动作和地地道道的决定,以及由它们引发的行为;而是谁要是能抓住一点点本质的东西,哪怕其程度和方式有着各种变形,那么他也就不会反对,那一切渴望、努力、愿望、要求、向往、希望、爱好、愉悦、欢呼等等,和不想要或反对,厌恶、逃跑、害怕、愤怨、憎恨、悲哀和痛苦一样,简言之,一切的情绪和热情,都应该算作是想要的表现;因为这些情绪和热情只或多或少是受阻碍的或释放出来的,满足了的或没有得到满足的固有意志的或多或少软弱的或强大的,有时激烈的和暴风雨般的,有时温和轻柔的运动而已,它们虽千变万化,但都可归结为所想要的东西的得到或没有得到,对可憎的东西的忍受或克服。因此它们都是忙于决断和活动的同一个意志的被决定了的情绪 [5] 。甚至连人们称为快感和不快感的东西也可算在里面。这两者尽管程度和方式极为多种多样,但都可以归结为渴望的情绪或厌恶的情绪,因此可以归结为已觉得将被满足或不满足,受阻或释出的意志本身;是的,这一意志一直要扩展到肉体的舒服或痛苦,以及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的无数种感觉;由于这一切情绪的本质就在于它们是作为遵循意志的或反对意志的东西直接进入自我意识的。连人的肉体,仔细考察一下的话,也被人直接感知为是意志的向外作用的工具和对舒服或痛苦的感觉加以接受的场所,这些感觉本身,如同上面所说的那样,可以归结为意志的完全直接的情绪,这些情绪或符合意志或不符合意志。我们完全可以把这单纯的快感或不快感算在里面或不算在里面,但无论如何,我们将发现,意志那所有一切运动,即那个变换着的想要或不想要,和在外部世界感知和认识的东西处于直接的各方面都得到承认的关系之中。这种变换着的想要或不想要,是不断地在高涨着和低落着的,它们构成了自我意识的唯一对象,或者如果人们愿意的话,可以说构成了内在感觉的唯一对象。相反地,如同已指出的那样,在外部世界被感知和认识的东西,不再处于直接的自我意识的范围内,因此,只要我们一接触外部世界,我们就到达了自我意识的边界处,即自我意识和他物意识的范围相接壤的地方。但是,在外部世界被感知的对象,却是意志所有那些运动和动作的材料和起因。我们将不把这解释为是得到了证明的理由,因为没有人能否认,我们的想要总是要有一个外部的客体作为对象的,是要适应着它们,围绕着它们的,以及它们作为动因至少是诱发着想要的。因为不然的话,这个人所剩下的就只有一个完全被外部世界封锁的,被关闭在自我意识黑暗内部的意志了。只有那必然性,即那些处在外部世界的事物必然要规定意志的动作这一点,对我们来讲,现在还是有疑问的。
因此,我们发现自我意识十分强烈地,甚至完全在为意志忙碌着。迄今为止,我们虽然已经迂回曲折地,但确已十分明确地接近了意志,现在,我们的目标,我们正想追求的目标就是,在自我意识这一唯一的材料中能否找到上面已经明确规定了其意义的那个意志是自由的事实。
[1] 《欧德穆斯伦理学》Ⅱ,7(Eth.End.Ⅱ,7)。
[2] 关于必然性概念的讨论可参见我的论文:《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第2版第49节。
[3] 又译至上命令、无待命令、定然律令、绝对命令、直言命令、最高命令等。——译者注
[4] 早在西塞罗(Cicero)《大学论集》(Acad.quaest.)里已有这种说法,西塞罗在该书第四篇第7页(Ⅳ,7)称之为“内在感觉”,奥古斯丁(Augustin)的《论自由意志》(De Lib.arb.)则讲得更清楚(见该书第2章第3页[Ⅱ,3])。后来笛卡尔(Cartesius)也有这种观点,见《哲学原理》(Princ.phil.)第4章第190页(Ⅳ,190)。而阐述最为充分的则为洛克(Locke)。
[5]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许多革新派以所谓的“感觉能力”无视这一点的时候,教父奥古斯丁却早已认识到了这一点。他在《上帝之城》(de civit.Dei,Lib.)第14篇第6章论述动物的情绪时,把它们分为4种范畴:欲望、恐惧、愉悦和忧愁,并且说道:它们中都藏有意志,它们无非都是意志的冲动,因为欲望和愉悦无非只是意志,是赞同我们所想要的东西的意志;而恐惧和忧愁也无非只是意志,是不赞同我们所不想要的东西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