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法律
中国的法律,在世界上居四大法系之一。它的起源、成立、发达、变迁,自然很有研究的价值。但是要研究中国法律的,先得明白一种道理。古人总说什么“尚德不任刑”,又说什么“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论语·为政篇》。又说什么“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僇而民不犯”,《史记·孝文本纪·除肉刑诏》。又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昭六年《晋叔向诒郑子产书》。后人给这许多话迷住了,都以为刑是衰世之物,到了衰世才有的,这种观念,于法律的起源,实在大相违背。
无论什么社会,最初时代,总是“礼治主义”。因为古人知识简单,没有“抽象的观念”,一切事情,应当如何,不应当如何,只得逐条做“具体的规定”。古人有句口头话,“出于礼者入于刑”。所以“礼”就是“法”。20既然要逐事为具体的规定,自然弄得非常麻烦。所以古代的礼是非常麻烦的;就是古代的法,也是非常麻烦的。以为治世可以没有刑罚,就可以没有法律,是大错了的。
然则古代的法律,是什么东西呢?
我说这就是古代的法律,因为违犯了,就要有制裁的。至于用刑的权柄,也一大部分在乡官手里。所以大司徒之职又说:“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其附于刑者归于士。”《周礼》固然是伪书,然而《管子·立政篇》也说:
可见当时士师所办的事情,都是乡官移过去的。《周礼》的话,并不是凭空乱说。至于公布法律,也是在乡官手里的。所以《周礼》说:
《立政篇》也说:
可见当时一切法律都在乡官手里,和后世地方行政官兼管司法正是一样。至于所用的刑罚,最早的就是“五刑”。《白虎通》说:
中国古代,什么事情,都是取象于五行。五刑取法于五行,其义是很古的。有人据《吕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说五刑是汉族效法苗族的。案古代所谓苗民,并不是现在所谓苗族,第三章第二节已经证明,现在可毋庸再说。《尚书大传》:“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苗民用刑而民兴相渐。”只是说唐虞有刑而不用,苗民却要用刑;并不是说唐虞以前,没有五刑,要取法于苗民。所以又说“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御览》六百四十五。《御览》又引《慎子》“有虞氏之诛,以幪巾当墨,以草缨当劓,以菲履当刖,以艾鞸当宫,布衣无领当大辟”。倘使前此没有墨、劓、刖、宫、大辟,所象的又是什么?象刑之说,本不足信。《荀子》便驳他,见《正论》篇;《汉书·刑法志》引其说。然而就照他讲,也不能说五刑是苗民制的。
五刑的科条;《吕刑》说:“墨罚之属千,劓罪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周礼·司刑》则说:“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郑玄注:“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二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周则变焉;所谓刑罚世轻世重者也。”《汉书·刑法志》又根据《周礼》“大司寇,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之文,说《周礼》所载是中典,五刑之属三千是用重典。案《唐律疏义》卷一,《玉海·律令门》引长孙无忌《唐律疏》,都引《尚书大传》“夏刑三千”条,则郑玄说夏刑三千,不为无据;但不知《周礼·司刑》所载,果有所本否。
《尧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白虎通·五刑篇》:“刑不上大夫者,据礼无大夫刑,或曰:挞笞之刑也。”或说似本于此。扑作教刑,《史记·五帝本纪集解》:“郑玄曰:扑,槚楚也。扑为教官为刑者。”案就是《学记》所谓“夏楚二物,收其威也”。金作赎刑。郑注:“正刑五,加之流宥、鞭扑、赎刑。此之谓九刑。”《周礼·司刑疏》引。案《左传》载叔向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见上。又载季文子说“先君周公制《周礼》,……作誓令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文十八年。则九刑古代确有此种刑法,其起源当亦甚古,郑说应有所本。
人民应守的规则,虽由乡官公布;至于犯罪之后,怎样惩罚,却是守“秘密主义”的。所以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注: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左传》昭六年。“赵鞅、荀寅……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所受之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昭二十九年。大概把用刑罚看作在上者一种特权,要他变化不测,才好叫手下的人惧怕;和“法治主义”,实在大相背驰。然而除刑书刑鼎之外,又有“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定九年。“成文之法”,渐次公布;“秘密主义”,渐次破坏;这也可以觇世变了。
照儒家的说法,古代用刑,但以五刑为主,此外更无甚酷刑,而且“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左传》昭二十年。《孟子·梁惠王下篇》:“昔者文王之治岐也,……罪人不孥。”《书·甘誓》:“予则孥戮汝。”孥,当作奴。言或奴或戮,并不及是连及妻子,见陈乔枞《今文尚书经说考》。可谓文明极了。然而据《周礼》,就有“斩”“搏”“焚”“辜”之刑。“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注:“斩以斧钺,若今腰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搏,当为……膊,谓去衣磔之。……焚,烧也。……辜之言枯也,谓磔之。”其他出于五刑以外的刑罚,见于书传上的,也随时而有。怕儒家的话仍不免“改制托古”的故技,未必实际如此。赎刑之法,见于《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劓辟疑赦,其罚惟倍;……剕辟疑赦,其罚倍差;……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一锾六两,夏侯、欧阳说,见《周礼》职金疏。也很重的。
刑狱之制,今文不详。《北堂书钞》引《白虎通》:“夏曰夏台,殷曰牖里,周曰囹圄。”《意林》引《风俗通》同。《周礼》:“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注:郑司农云:拲者,两手共一木也。桎梏者,两手各一木也。玄谓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中罪不拲手足,各一木耳;下罪又去桎;王同族及命士以上,虽有上罪,或拲或桎而已。又“司圜,掌收教罢民。……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也和监狱相类。又小司寇“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则类乎后世的徒刑。
审理的制度,也很文明的。《王制》说:
下文又说:“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此四诛者,不以听。”把现在的眼光看起来,似乎野蛮;然而宗法社会,大抵“守旧”而“蔑视个人的自由”,不能全把今人的眼光,评论古人。至于“凡作刑罚,轻无赦”,则注谓“为人易犯”,“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则势出于不得不然。也算不得什么缺点。《周礼》: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以之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又有三宥、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三赦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惷愚。之法”。就更为完备了。
《秦律》竹简
贵族的特权,今古文家的说法也微有不同。古文家偏于“优待王族”和“保持贵族的身份”。所以《周礼》:“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布。”《礼记·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则罄于甸人;其刑罪则,亦告于甸人。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迫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亲哭之。”其优待王族,可谓达于极点了。案《戴记》是今古文杂的,《文王世子》也是古文家言。又《曲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许慎《五经异义》:“古周礼说:士尸肆诸市,大夫尸肆诸朝,是大夫有刑。”则古文说优待士大夫,不如优待王族。八议之法:第一是议亲,第二是议故,次之才是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今文家则纯乎是“尚贤主义”,《公羊》宣元年传:“古者大夫已去,三年待放。”《注》:“古者刑不上大夫,盖以为摘巢毁卵,则凤凰不翔;刳胎焚夭,则麒麟不至;刑之则恐误刑贤者;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故有罪放之而已;所以尊贤者之类也。三年者,古者疑狱三年而后断,……自嫌有罪当诛,故三年不敢去。”大抵古文家的话,还近乎事实。今文家就纯乎是理想之谈了。
刑余之人,《王制》说:“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遇之涂弗与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是今文家言。《周礼》说:“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是古文家言。似乎亦是古文家言近于事实。《周礼》:司厉“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稿”。郑注说就是后世的奴婢。
以上的话,虽然有许多儒家的议论夹杂在里头,然而天下断没有突然发生的事实;儒家的议论,也必有所本;据此,可以推想我国古代的法律是颇为文明的。
秦国的法律,似乎是别一法系。《汉书·刑法志》说:“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商鞅、申不害……都是法家;法家的用刑,固然主乎严峻,然而所讲的,只是信赏必罚(把现存的《管子》《韩非子》《商君书》等看起来,都是如此)。并没有造作酷刑的理论。秦国用刑之严,固然同法家有点关系。至于“凿颠”“抽胁”“镬亨”“车裂”“腰斩”“夷其族”“夷三族”等刑罚,似乎不是商君等造的。然则这许多刑罚是从哪里来的呢?按秦国开化最晚,当时的人,都说他是戎翟之俗。这许多酷刑,难保是从未开化的异族里采取来的。所以我说他是别一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