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商朝的事实
以下商朝的帝系图,是据的《史记·国语》“玄王勤商,十四世而兴;帝甲乱之,七世而亡”,又姜氏告公子重耳,“商之享国三十一王”。《大戴礼·保傅篇》:“殷为天子,三十余世,而周受之。”《少闲篇》:孔子告哀公“成汤卒崩,二十一世,乃有武丁即位;武丁卒崩,九世,乃有末孙纣即位”。都和《史记》世数相合。又《书经·无逸篇》述殷中宗高宗祖甲诸君享国的年数,似乎也还确实。
商朝一代,可考见的事情,分述如下:
其(一)是伊尹放太甲。《史记》上说:
这件事,本来没有异说,伪古文《太甲》才说“王徂桐宫居忧”,又说“惟三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归于亳”;伪《传》就说“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阕”;又解《书序》的“太甲元年”,做“汤没而太甲立称元年”;伪《伊训》:“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伊尹祠于先王”,做“汤崩逾月,太甲即位,奠殡而告”以就之;就把外丙中壬两君革去,又把《史记》的“太甲既立三年”,“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三年”,两个“三年”缩成一个三年了。这是不值得一辩的。但看上文商朝的世数,各书都与《史记》合,就知道决不能略去外丙、中壬两君。商朝的“君位继承”,大概是“兄终弟及”,而所谓“弟”者,以“同母”为限,所以《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篇》。说:“商质者主天,夏文者主地;主天者法商而王,故立嗣予子,笃母弟;主地法夏而王,故立嗣予孙,笃世子。”《公羊》何注隐七年。说:“母弟,同母弟;母兄,同母兄。……分别同母者,《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质家亲亲,明当厚异于群公子也。”《史记》:“自中丁以来,废‘适’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废适”的“适”字,包括“弟”与“子”而言;和“诸弟子”的“诸”字一样。以次当立的母弟,唤做“适弟”;同母的弟兄,以次都立尽了,似乎应当回转来,立长兄的儿子;譬如,中壬死了立太甲,沃甲死后立祖丁;这个也要包括于“适子”二字之中。至于伊尹“摄行政,当国,以朝诸侯”,自然是非常之举,与所谓“古之人皆然”的“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无涉。《论语·宪问》,《小戴记·檀弓》。因为他在三年以外。桐宫,《史记集解》:“郑玄曰:地名也,有王离宫焉。”赵岐《孟子》注(《万章上》)也只说“放之于桐邑”。《史记正义》:“《晋太康地记》云:尸乡南有亳阪,东有城,太甲所放处也。”阎若璩又说——《尚书古文疏证》——《续汉书·郡国志》梁国虞县有桐亭,虞是如今河南的虞城县,离邻葛的亳,只有七十里。才便于伊尹,既然摄政,又可往来训诲。这两说:怕都是因亳而附会的,未必可据。
其(二)是殷朝的屡次迁都。据《史记》所记是:
其中考得出理由的,只有《书·盘庚序正义》引“郑玄云:祖乙居耿后,奢侈逾礼,土地迫近山川,尝圮焉;至阳甲立,盘庚为之臣,乃谋徙居汤旧都”。又《序注》云:“民居耿久,奢淫成俗,故不乐徙。”此外都无可考见。《书·盘庚》“盘庚迁于殷”。《正义》:“郑玄云:商家自徙此而号曰殷,郑以此前未有殷名也。”“于今五邦”,《释文》:“马云:五邦,谓商丘、亳、嚣、相、耿也。《正义》:郑、王皆云:汤自商徙亳,数商、亳、嚣、相、耿为五。”
其(三)是殷朝的兴衰。据《史记》说是:
大抵所谓兴衰,以诸侯之朝不朝为标准。其中中衰的原因,只有从中丁到阳甲,是由于内乱,可以考见,此外都无从稽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