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兰·巴尔特“法兰西学院课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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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间类型

独居隐修,以及世俗生活中的独居、自我封闭和与世隔绝,代表着个体与社会的一种极端关系形式。聚集隐修,以及世俗生活中的各种社会组织,如法伦斯泰尔,则代表着个体与社会的另一种极端关系形式。前者的弊端在于让人完全放弃了社会属性,放弃了人与人之间必要的交流,走向彻底的孤独状态;后者的弊端在于以集体的名义向个体行使权力,剥夺个体的自由和空间,迫使其服从集体体制所制定的宗教教规或社会规范。显然,以上两种模式都不是巴尔特在思考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关系时认为值得肯定的,因此他的目光投向了位于两种极端之间的一些中间类型,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13世纪盛行于荷兰、德意志和比利时的“不发愿修女的修道院”。

“不发愿修女的修道院”(béguinage)这个中译名稍微有些绕口,它源自“不发愿修女”(béguine),即加入教会时不向上帝发誓,从而为自己保留以后离开修道院过上世俗生活权利的女性。她们有别于大多数在进入修道院(出家)时发下终生三愿的修道者。这三愿是:贫穷,贞洁,服从。不发愿修女们进入的修道院因此被称作“不发愿修女的修道院”。

在生活空间的安排上,“不发愿修女的修道院”不同于一般修道院或法伦斯泰尔这类修道院,充分照顾到了修女们的个人空间权利。修道院内建有分散的小屋,围绕在一座教堂的周围,一般是二至三人的居所,带有院子。修道区域,相当于一个单独的教区,高高的围墙,白天院门开着,夜晚关闭。修女们并不是整天封闭在修道院里,而是可以出入,也可以接受来客的访问,

但是这些活动都会受到修道院严格规定的约束,而且还受到严格的监视。这些修女虽然无须发下终生三愿,但是在修道院的修行期间必须保持贞洁。

此外,她们还必须服从于一位等级地位更高的修女,通常是院长嬷嬷。综合来看,不发愿修女的修道院虽然在空间和时间的管理上较为灵活,但是其他方面仍然制定有较为严格的诸多院规,这使其更具有传统修道院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