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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法律性质的思辨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职能定位与发展目标间极易产生冲突。作为市场中的企业或者私法上的主体,融资平台必然关心其自身发展和经济效益;而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主要载体,其业务又是以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天然地具有“公益性”色彩,不能以逐利为其根本目标。兼具“公”“私”特点的“两面性”给融资平台的发展带来了很多困惑,也使得其在实践中难以对自己进行准确定位。基于此,在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前,首先应当明确融资平台的法律性质,这是对其进行具体法律制度构建的逻辑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