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党内法规的分类
(一)党内法规分类的意义
对法加以分类,是了解和把握法的内容及其发展规律的重要方法,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对党内法规进行分类,显然也是了解和把握党内法规基本内容及其发展规律的基本需要与重要内容。具体而言:(1)有助于全面、准确地理解党内法规的概念与内容。现代法学理论总是在不断地探求适合的方式对法进行分类,以便更清晰、科学地确立法的概念,并以之为基础建立法的分析体系,科学把握法的内容。党内法规作为法的一个特殊种类,也需要建立并形成自己的分析体系,而对党内法规加以分类是建立党内法规分析体系,以更好地研究和把握党内法规内容的需要。(2)有利于确定党内法规不同的调整方式和原则。党内法规的分类往往需要遵循特定的原则与标准,而这些原则与标准实际上反映了不同党内法规在调整方式与处理原则方面的差异。就此而言,对党内法规进行分类,实际上是把握不同党内法规调整方式与处理原则的客观需要,而分类本身也必然有利于确定党内法规的调整方式与原则。(3)有利于发现和总结党内法规自身的发展与运行规律。作为一种技术性操作,法的分类一定会涉及对法的渊源、背景、内容乃至实质的探索,这必然有助于了解和把握法的发展与运行规律。对党内法规进行分类,显然也会涉及对其历史、内容、规范对象乃至调整范围等的分析,这客观上有利于对党内法规发展及运行规律的把握。(4)有利于党内法规的正确适用。党内法规的适用需要结合相关事实,选择合适的党内法规规范作为适用的依据。而党内法规林林总总,内容不一而足,其涉及的领域与所要解决的问题往往存在很大差别。对党内法规进行科学的分类可以更科学、准确地把握党内法规的内容,更准确、更正确地适用党内法规,使得党内法规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党内法规分类应坚持的原则
从类型学的角度上来说,任何分类都需要坚持一定的原则,否则就难以显现分类的现实意义。对法的分类如此,对作为法的特殊组成部分的党内法规的分类也是如此。依据类型学有关事物分类的基本原理,在对党内法规进行分类时,应当坚持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原则:(1)在选取分类标准时,应尽量使党内法规的各个标准具有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间等同、重合的情形发生。(2)在标准选取后,依此标准所划分出的党内法规的各个类别之间应构成明显的区别或具有对应性,尽量避免相互间有特征上的重叠和交叉。(3)任何分类都不可能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分类只是我们为了了解、认识、研究和把握党内法规而建立的分析结构,属于认识层面的范畴,而党内法规是现实层面的内容。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人的认识能力是有局限的,受自身知识结构、经验等各方面的制约,人的认识能力总是存在着现实的缺陷。因此,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们可以无限接近真理,但永远达不到真理。这决定了我们对于党内法规的分类不可能做到绝对准确、绝对科学,不存在任何偏差。为此,在对党内法规进行分类时,必须坚持相对论,不能绝对化。
(三)党内法规分类的类型
1.中央党内法规与中央部委及地方性党内法规
这是依党内法规制定主体不同而进行的分类。其中,前者是指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后者则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的党内法规。就二者在内容上的关系来看,中央党内法规主要规定宏观的具有原则性、方向性与基本性的事项,具体包括:(1)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如《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2)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如《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3)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权利保障条例》等;(4)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5)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这里所称的“党的重大问题”,是指涉及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涉及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党内基本关系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6)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如《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而中央部委及地方性党内法规一般是中央党内法规的具体化与深化。在效力上,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显然要高于中央部委及地方性党内法规的效力。在地方性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需要做到拾遗补阙,准确把握地方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特点。为此,地方性党内法规在制定时需要注重执行性、体现地方性、确保不抵触。[1]
2.规范各级党组织的党内法规与规范党员的党内法规
这是依据党内法规规范对象角度之不同而进行的分类。前者是指专门针对各级党组织的行为而出台的党内法规,如《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而后者则是指专门针对党员行为而出台的党内法规,如《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等等。当然,这种分类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很多党内法规往往既规范各级党组织,同时也规范党员个人,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
3.党章与一般性党内法规
这是依据党章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而进行的分类。具体而言,党章是党内法规体系中的母法与基本法,具有最高的党内法规地位、效力和最为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是其他党内法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而其他党内法规则指党章之外的所有党内法规,这些法规是依据党章制定的,是党章具体内容的细化,其内容必须与党章的规定保持一致,或至少不违背党章的规定,否则,就构成对党章的违反而失效。很多党内法规中都明确指出了其与党章之间的关系,如《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1条就明确规定:“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1条也明确规定:“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4.党章、准则、条例及其他党内法规
这主要是依据党内法规的名称不同而进行的分类。就党内法规的名称来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其中,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而其他党内法规,如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四)党内法规部门
这一分类主要是参照国家法有关部门法的划分进行的,它依照党内法规所调整的党内关系与调整方法,将党内法规划分为各种不同的部门,具体包括党章部门、组织法规部门、纪律法规部门、党员和党的干部法规部门以及其他法规部门。其中,党章部门是由党章为主导的一系列党章性法规文件组成,它们规定着党的性质、宗旨、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党的纪律等。组织法规部门主要是调整党内组织制度、组织原则、党的各级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纪律法规部门即狭义上的“党纪”,是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纪律法规部门涉及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宣传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等。党员与党的干部法规部门是规范党员各种资格与资质以及党的干部在党内履行自己职责时需要遵守的规则与制度的总称。对于无法被纳入以上分类的党内法规,则属于其他法规部门。[2]
[1] 参见关慧君 :《 省级党委制定党内法规应处理好三个关系 》, 载 《 秘书工作 》2015 年第 11 期。
[2] 参见李军:《试论党内法规部门》,载《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