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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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革开放时期
——党内法规的迅速发展

“文革”以后,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在北京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会议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转折,重新确立了正确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会议决定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开始改革进程,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发生巨大变化。而如何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使党真正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核心,是一个摆在全党面前的课题。这个时期包括拨乱反正、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治理整顿和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迈向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几个重要阶段,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党内法规对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意义,党内法规数量大幅增长、门类迅速增加、内容更为具体。

(一)党内法规与党的路线方针

1.关于党的政治生活和历史问题的决定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拨乱反正阶段,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1980年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五中全会。邓小平在会上提出探索执政党建设的问题,包括党如何与四个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全会讨论和一致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其中规定必须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并且“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

1980年7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指示》,规定从现在起,一律不得新建关于老一辈革命家个人纪念堂、纪念馆、纪念亭、纪念碑等建筑。正在建设的和虽已建成但尚可改造的,应尽可能改建为其他社会经济文化福利设施。毛主席像、语录和诗词在公共场所过去挂得太多,这是政治上不庄重的表现,今后要逐步减少到必要的程度。

随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步伐的加快,党内外要求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进行全面总结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在邓小平主持下,党中央于1979年11月开始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初稿写出后,1980年10月中央组织党内4000人进行讨论,然后集中各方面意见对决议稿进行反复修改.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决议历史地、实事求是地评价了毛泽东在中国革命中的历史地位,科学地概括了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内容,充分肯定了毛泽东思想对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指导作用,并且简要概括了毛泽东建党学说,包括:(1)特别着重于从思想上建党;(2)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及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三大作风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显著标志;(3)在党内斗争中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4)在中国革命即将取得胜利时,提出继续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决议总结“文革”以来党的建设的经验教训,特别提出了执政党建设的几个问题,包括坚持民主集中制、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纯洁党的队伍等。

2.十二大党章与整党决定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大会总结了拨乱反正的经验,制定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局面的纲领。

大会通过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这次党章修改的总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特点和需要,对党员、党的干部和基层组织提出更严格的要求,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努力把党建设成为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坚强核心。新党章对党的组织制度作了一些比较重要的改变。主要是:在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由各自的代表大会选出党的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三个机构。党在今后必须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坚持民主集中制”。新党章重申,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委民主讨论作出决定,不能由任何个人来作决定;增写了“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等内容。十二大党章严格规定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每一个党员除了遵守党纪外,还必须严格遵守政纪国法,凡是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一律开除党籍;并规定在执行纪律时要遵守党章、尊重党员权利。

十二大以后,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入全面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新阶段。由于新旧体制的交替,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与问题。特别是在思想领域出现了一些混乱。在党的建设方面,有一些应该做的事或者未做,或者做得很不够;一些党组织领导工作中的软弱涣散现象严重存在;党的一些基层组织缺乏应有的战斗力,甚至陷入瘫痪状态。有的党员干部官僚主义严重,甚至严重堕落。

1983年11月,中共十二届二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其中分析了党内状况,阐明了整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整党的基本方针、任务、政策和步骤。决定规定从中央到基层组织,自上而下,分期分批进行整顿。整党的基本方法是:在认真学习文件、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清是非,纠正错误,纯洁组织。整党必须走群众路线,但不能重复过去“群众整党”,由非党群众决定党内问题的错误做法。在整党过程中,中共中央又发出一系列通知,提出具体要求。这次整党分两期,分别有100余万和1000余万党员参加。整党工作于1987年春结束。通过整党,全党在思想、作风、纪律、组织方面都比整党前有了进步,但是整党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单位没有完成整党任务,有的走过场,说明党的建设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3.关于加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在治理整顿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198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其中提出在惩治腐败和带头廉洁奉公、艰苦奋斗方面做七件事。凡是涉及对领导干部的要求,“首先从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同志做起”。接着又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强调从现在起,各级党委必须按照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聚精会神地抓党的建设,下决心解决好当前党的建设中的迫切问题。通知具体规定了八方面的工作,包括认真考察领导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切实搞好思想整顿,加强党的思想教育;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克服消极腐败现象;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继续做好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等。

战争年代,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在艰难环境下不断发展壮大,一个重要原因是她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扎根于群众之中,与群众水乳交融、血肉相连,因而始终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新中国成立以后,在长期的和平环境下,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浪潮中,这种党群关系逐渐有所淡化。为此,1990年3月,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其中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把能否始终保持和发展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的问题提到全党面前,强调所有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都要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无论做什么事,都要向群众进行正确的宣传解释,使群众真正理解它的意义、做法以及同自己利益的关系,齐心协力去办。决定提出了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七个方面的问题,包括保证决策和决策执行符合人民的利益;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积极疏通和拓宽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等。

4.十四大党章与加强党的建设

1988年10月至11月召开的中共十三大,曾经对党章部分条文进行修改.1989年以后,中国的改革开放一度受到“左”的思想的严重干扰,各种议论纷纷出现,各项事业止步不前.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方重要谈话中,批评了干扰改革开放的“左”的观点,提出要抓住时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从而引发全党新一轮思想解放。

1992年10月,在北京举行的中共十四大确立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全党的指导地位,将我国带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阶段。大会修改的党章第一次从纲领的高度,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全党的指导地位,并且增写了“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十四大以后,党的状况从总体上看是好的,但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党的自身建设有不少差距和不足,党的领导工作不完全适应实际情况.1994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就新形势下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进行了讨论和部署。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分析了党的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主要任务,把党的建设提到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决定尤其强调把组织建设作为突出环节抓紧抓好,要求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进一步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2)巩固和加强数以百万计的党的基层组织;(3)培养和锻炼数以万计的党的中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培养和选拔大批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

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的意见》。意见阐明了深入开展“三讲”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进行全面部署,提出基本要求。“三讲”教育采取自上而下的办法,分级分批进行。在两年的“三讲”教育中,全国参加“三讲”教育的党政领导干部共70万人,直接参加听动员报告、填写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和帮助整改的干部群众有500万人以上。全面深入地开展“三讲”教育,在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政能力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1年9月,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提出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就是要按照“八个坚持”和“八个反对”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十六大党章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

2000年2月,江泽民就新时期党的建设,提出了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根本上回答了在充满挑战和希望的21世纪,中国共产党要把自己建设成为一个什么样的党和怎样建设党的问题。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在北京举行。大会确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科学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会通过的党章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的行动指南,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成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十六大通过的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与十四大党章相比,十六大党章第一次把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通过党章的形式规定下来。关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十六大党章增加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的权利”的内容,丰富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内涵。

十六大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初步构建了有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理论框架,提出了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并首次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五项任务: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决定首次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三个概念作为一个整体提出,并提出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加党内透明度。

6.先进性教育、科学发展观与十七大党章

早在1999年,中央领导同志就作出指示,要求对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党的建设进行认真调研。十六大明确作出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建议。十六届四中全会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提出了进一步要求.2004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目标是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推进各项工作。随后,在全党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里,分三批进行,包括学习动员、分析评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通过对基层经验的总结,中央提出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中央办公厅先后印发一系列文件规范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2006年6月以后,先进性教育结束,转入常规性先进性建设工作。

2003年7月,胡锦涛提出科学发展观,即“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是深入推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2007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深刻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提出了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大会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将反腐倡廉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一道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会通过了新党章。这是十七大结合新世纪新阶段国内外环境与党自身建设的新变化,立足于完成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党和国家面临的新任务,对党章作出的重要修改。新党章强调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新党章增写了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增写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中央和省级委员会实行巡视制的内容。

(二)党内法规与党的组织建设

1.关于发展党员和组织制度

1990年8月,中央组织部公布《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工作细则规定了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规定各级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地(市)、县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

1990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其中指出,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要实行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

1992年10月以后的5年间,中央出台的党内法规建设的条例、决定、意见、通知达到70多部,大至党的代表大会的召开程序,小至对党员缴纳党费的具体要求,都有针对性地制定或完善了有关条例、规章和准则。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的领导,这一时期,中共中央先后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2009年7月,中共中央发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其中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党的建设,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十五大报告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的基层组织“要从各自的特点出发,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努力成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和带领群众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坚强战斗堡垒”。

从80年代开始,中共中央、中央组织部、中央办公厅等分别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如《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加强街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对于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并且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党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党的组织管理情况,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其他应该公开的事项。

第二,对于党在街道的工作,明确了街道党组织的地位和主要职责,规定街道党委、居民区党支部分别是街道和居民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做好街道党的工作,关键是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把领导班子建设好。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尽快建立一级抓一级的街道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三,关于农村党组织建设.20世纪90年代,我国农村有8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十四大以后,各级党委按照中央精神和部署,紧紧围绕奔小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根本任务,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大规模地开展以整顿后进村党支部为重点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全国县以上领导干部联系的村达10.4万个,并下派9.9万名机关干部到农村任职,一些处于软弱涣散和瘫痪状态的党支部得到治理,80%以上的后进村有了变化和进步,有些还跨入了先进行列。在此期间,中央明确规定了“五个好”的目标要求,即:(1)建设一个好的领导班子,要有一个好的书记;(2)培养锻炼一支好队伍,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3)选准一条发展经济的好路子,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4)完善一个好的经营机制,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5)健全一套好的管理制度,使村级各项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规定要建立健全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和监督机制、教育培训机制、激励保障机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

第四,在高校党组织方面,规定高校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高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十四大以后,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决议重申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中央要求增强搞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认真贯彻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同时,要突出抓好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大力提高领导人员素质,改进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

第六,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建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私企、外企和个体经济实体的大量出现,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日渐凸显。根据中央组织部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都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支部、总支部委员会与基层委员会;不足3名的,可就近与其他组织中的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按照这一要求,党的组织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陆续建立起来。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把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职责任务写入了党章。从2002年至2006年,全国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数量由9.9万个增加到17.8万个,全国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党组织的比例达到94.2%,非公有制企业中党员达到286万人,个体工商户中有党员81万人。许多地方采取建、联、挂、派等方式建立党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努力做到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建立一个巩固一个,巩固一个带动一批,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取得良好效果。[1]

(三)党内法规与党的建设

1.党内法规与党员

1983年2月,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党员教育工作的通知》,其中列举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作风不纯和组织不纯的11种表现,并把这些表现概括为:政治上的自由主义、思想上的极端个人主义、组织上的宗派主义、作风上的官僚主义,强调必须进行以新党章为主要内容的党员教育,在党内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和监督力度,批评和纠正这些错误倾向和不正之风。这一时期中央还制定了《关于执政党条件下端正党风和党员思想作风的问题》《关于共产党员必须遵守党章的通知》《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等关于党的建设的党内法规。

1990年9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一次对党内法规作了全面规范。其中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党内法规,称“规定”“办法”“细则”。制定党内法规的工作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制定党内法规应遵循下列原则:(1)以党章为依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3)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4)从党的建设的实际出发;(5)既注重配套完备,又防止烦琐过滥。

1994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单行条例的形式来专门强调党员权利问题的法规文件。条例细化了党员享有的各项正当权利。为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调动党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且通过法定程序对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监督,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2004年10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原试行条例同时废止。条例依据党章对党员权利的规定,强调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的领导人都无权剥夺。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同时,完善了党员权利行使的程序,明确了正确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

2.关于党员干部的选拔任用

自党的十五大以后,中央相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重要文件和法规,确保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健康发展。所颁布的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党政领导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的意见》《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

在任命党政领导干部方面,规定:(1)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经过下列程序:公布职位、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2)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换届考察时已经过公示的以外,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3)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搞团团伙伙。(4)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在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方面,规定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其原则包括:(1)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3)发扬民主、群众参与;(4)预防为主、违规必纠。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规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书面要求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1)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2)越级提拔干部的;(3)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4)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5)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因,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领导干部还应当报告个人收入、房产、投资情况,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四)党内法规与党内监督体制

1.党的纪律检查机构

为恢复和加强党内监督,党中央从党内专门监督体制入手,重新设立了党内专门监督机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由100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79年1月,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1979年4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关于迅速建立健全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意见》,要求省和县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地区级党的委员会设立纪检组,这样,就初步重构了党内专门监察机关.1983年3月,中央纪委作出《关于健全党的纪律检查系统加强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将党的纪检系统延伸到乡、镇、城市街道和其他县级以下基层单位的党组织包括党总支和党支部,并且明确了双重领导体制下纪检机构的任务和职责范围、各级纪检的委员名额和机关编制、干部配备和管理原则。

全面整党开始以后,中央纪委与中央整党工作委员会等先后发出《关于整党期间发现的重大案件必须坚决查处的通知》《关于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通知》等文件。

2.纪检体制的变化

1988年3月,中央纪委和监察部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作出了《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在案件查处工作中分工协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进行检查处理;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的案件进行检查处理,各司其职,分工协作。

从十三大到十四大的五年时间里,各级党委和纪委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绩显著。但是也要看到,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还存在一些明显问题,如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同经济工作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执行党的纪律失之于宽、软,惩治不力的问题比较突出;执纪办案中排除干扰不够有力,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够,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好。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机关和广大纪检干部在思想认识、工作指导和工作方式方法上,都需要进一步提高和改进。

1993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充分发挥各级纪检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199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纪委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提高了各级纪委的地位,加强了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作用.2004年4月,中共中央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将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

3.党内监督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

1988年7月,中央纪委颁布《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处理犯官僚主义错误的责任者提出了详细的政策界限。同月,中央纪委作出《关于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若干规定》,就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范围,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处理党员申诉的程序,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要求和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

十六大以后,经过约一年的起草工作,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党内第一部专门性、系统性监督法规,是党内监督新模式探索的最新成果,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工作进入了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文中规定了十项监督制度,包括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试行条例强调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首次明确了党内监督主体包括党的组织与成员,规范了党内监督主体的主要职责;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首次以党内条例的形式,确认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2006年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推动党内监督工作的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2009年6月中办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要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党内法规与党风廉政建设

1.党政机关和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和必须保持廉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大批在“文革”中遭受打击迫害的干部恢复了工作,其中有一些人认为自己在“文革”中受了委屈,失去很多,一旦复出,便利用职权,大肆追求生活特殊,影响恶劣,干部特殊化问题一度成为突出的热点问题。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79年11月颁布《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从住房、交通等十个方面对高级干部的生活待遇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要求高级干部自觉遵守,凡违反规定错误严重、情节恶劣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党的十二大强调,必须依法严厉惩处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分子,毫不动摇地把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进行到底.1983年3月,中央纪委制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暂行办法》,以非法所得500元作为给予党纪处分的一条基本杠杠,对党员在经济上违法犯罪的处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1984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得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提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政企分开,官商、官工分开的原则。这一方面的党内法规,还有《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坚决刹住以权经商的歪风的通报》《关于坚决制止经济部门干部职工以家属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通报》《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等。

1988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规定必须依法惩处索贿、受贿、贪污、弄权渎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刹住受礼送礼、大吃大喝等不良风气。解决这些问题,重点是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包括基层执法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把廉政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严肃认真、扎扎实实地抓。要建立并逐步健全人民检举制度,在各级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设立举报中心.1990年7月,中央纪委制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明确了对各种违纪行为的处分条件和标准,这些行为主要包括:贪污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交公而不交公;收受贿赂,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接受对方钱物等;其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距较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等。

2.反腐败斗争的深入

从十二大到十三大,党中央、中央纪委针对当时情况,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端正党风与反腐败的重要文件.199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针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廉洁自律问题决定在近期着重抓好三项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廉洁自律;二是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三是狠刹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同时对领导干部作出五项规定,包括:(1)不准经商办企业;(2)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3)不准买卖股票;(4)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5)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997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重申并规定:(1)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2)严格控制各种会议;(3)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4)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5)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6)严格控制各种检查,严禁形式主义的评比和达标活动;(7)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8)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级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的资源越来越多,手中的权力越来越集中。少数领导干部监督意识淡薄,一些监督制度不够完善,群众知情甚少或者根本不知情,无法实施监督,有的干部走上腐化堕落的道路,有的甚至大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特别是陈希同、王宝森、胡长清、成克杰等案件的发生,给全党敲响了警钟。

胡长清,1969年入党,在任国家宗教局副局长、江西省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余元.1999年底,胡长清因严重违法违纪被中纪委查处,移交检察机关起诉。法庭认为,被告人胡长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政府高级领导干部,大肆收受、索取巨额贿赂,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对其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分别构成了行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法院宣判,2000年3月,胡长清被执行死刑。

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6万余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4.6万人,其中县处级干部2.9万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7.8万件,结案68万件(包括过去未办结案件),给予党纪处分51.8万余人。

3.进入新世纪后的廉政建设的规定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一个鲜明时代特征是将抽象理念转化为具体从政道德,推动公职道德契约化,并形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足鼎立的工作格局。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16字方针,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2005年1月,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纲要以制度建设为体系,共8个部分21条。其中明确提出反腐倡廉建设的概念,并将其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一起作为党的建设的主要任务,提出118项制度。

1997年3月,中共中央制定并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2009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中央纪委2009年工作汇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这意味着原准则在试行12年之后终于“转正”。新准则包括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等,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同时,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纪律处分

2010年10月中办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11月颁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其中规定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应当追究责任,分别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1997年2月,中央纪委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该试行条例从1988年开始起草,历时九载,十易其稿,使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工作得以依据党内法规来统一认识和处理问题.2003年12月中央办公厅正式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3编15章178条。总则规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并明确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分则列举了党员违纪的主要分类,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措施有改组、解散。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1] 参见高新民等 :《 中国共产党建设史 》,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9 年版,第3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