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贡献与不足
总体而言,本研究的贡献在于:从财政维度思考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问题,并从视角转换、路径选择、模式选择和制度构建等四个方面提出了从当前的行政主导过渡到法治化的初步解决思路。具体言之,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1)从理论角度论证了财政在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方面所具有的重大价值。财政与国家、法治、宪政的密切关系决定了财政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中的地位和角色。综观各国的历史和实践,中央与地方关系实现法治化的重大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和地方自治。而在这三个方面,财政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2)提出了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财政制度模式,即对称型制度模式和非对称型制度模式。对两种制度模式的异同、优劣、根源及融合趋势等作了概括总结。为我国未来的相关制度模式选择提供了参考基准。(3)在对历史演变进行梳理总结的基础上,将我国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成功经验概括为三个方面:制度化思路的逐步形成、在集权和分权之间达成适度的平衡、制度设计上逐步和国际惯例接轨。并从经济和政治两个方面进行了历史演变的动因分析。同时,从行政主导、法治和宪政视角的缺失、制度模式定位的模糊、政府层级过多、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的不到位、财政权限配置的不合理、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水平较低、协调与争议解决机制的缺乏等方面揭示了我国在这一领域所存在的问题。(4)从视角转换、路径选择、模式选择和制度构建四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财政思路,即在宏观理念层面引入法治和宪政视角;坚持渐进式改革路径;选择非对称型模式作为未来的制度模式;并在政府层级结构的完善、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的妥当划分、财政权限的合理配置、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完善、协调与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本研究尚存在诸多不足。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是缺乏更加深入的实证研究。由于条件所限,本研究主要建立在各种制度规定、相关文献以及部分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而缺少更加深入的实际调查资料的支持。这样就有可能对现实运作状况的把握显得不够准确。二是宏观把握能力还很不够。本项研究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和政治学、财政学、法学等学科都有关联,这就需要研究者具有较强的宏观把握能力;而本人的相关能力和这一研究的要求相比还显得很不足。上述诸多不足只能留待在今后的研究中逐步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