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制新闻报道的范围与内容
法制新闻报道,既是一个以法制新闻价值为标准进行信息筛选的过程,又是一个发掘新闻信息背后隐藏的法治精神、法治价值的过程。如何界定法制新闻的范围与内容?《法制日报》以及全国各地多家法制新闻媒体在报道实践中形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即:“立足政法口,面向全社会”。
一、立足政法口
“立足政法口”主要包含以下三点内容:
首先,要把“政法口”作为法制新闻报道的主要新闻来源,注重对其进行重点报道,及时捕捉和反映当今政法战线的新形势、新动态、新情况和新问题,并从当中选取值得为受众所及时知晓的法制信息进行报道。
其次,在新闻报道过程中,要牢牢抓住政法战线的重点工作安排,着重选取那些与工作中心、重大决策、重大行动相关的新闻信息,而不是对所有新闻事无巨细地进行报道,避免“有闻必录”。
再次,面对激烈的媒体竞争,法制新闻工作者对“政法口”发生的所有重大法制新闻都应予以高度关注,要及时、迅速地发挥个人的主观积极性,捷足先登地采集第一手相关信息,以满足受众的知晓欲。
以下从法的运行机制作为切入点,即从人大的立法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检察院的监督活动以及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几个环节入手,来界定和把握法制新闻报道的范围与内容。
(一)人大的立法活动
“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1]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依法制定法律等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包括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其他规范性决定、决议等活动。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在我国,修改宪法、制定基本法律的职权属于全国人大;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一般性法律的职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拥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可以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这些立法活动,均是我国各大媒体报道法制新闻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于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在立法环节之中,我们都可以清晰地感受到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需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国家意志”的这一立法过程之中所蕴含的法治精神。
全国人大行使以下职权:(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总之,法制新闻工作者首先要对人大机构的工作职能及其运作机制有所了解,才能在“立足政法口”时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各大新闻媒体都应当热切关注“民愿—议案—立(修订)法”的过程、法律的传播和普及过程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所密切关注的法律焦点、热点问题,及时、高效地采写出广大受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新闻报道,从而在激烈的媒体竞争之中脱颖而出,抢占先机。
(二)法院的审判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2)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其设置的机构主要包括: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工作办公室、研究室以及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此外,我国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我国的审判制度还实行以下原则:独立审判、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公开审理、辩护、陪审制、审判委员会制、回避原则等。
对于法制新闻从业人员而言,“立足政法口”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的审判机关,最具权威性。法律的尊严不容侵犯,法律的权威也不容挑衅。新闻媒体在对报道法院审判活动之时,必须牢记并时刻注意对法院权威和法律尊严的维护。
其二,法制新闻报道必须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切忌渲染暴力、色情、血腥等情节和场面;媒体要注重自身的舆论引导功能,维护审判机关的公信力;特别是在对法院的诉讼案件进行评论之时,要把握好报道的时机、尺度和力度,绝不能损害审判机关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其三,法制媒体工作者对法院系统的报道应主要集中于审判活动,着力于“传播”而不是“批判”。要力戒“媒体审判”,不可超越审判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进行定性、定罪、定刑期或提前对胜诉、败诉等做出结论。这种严重损害法律尊严的新闻报道越位现象,既违反了独立审判原则,又违反了诉讼原则。
(三)检察院的监督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立以下机构: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侦查监督厅、法律政策研究室以及监察局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内部的机构设置,设立相应的处、科。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以下职权:(1)对于叛国罪、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裁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民事、行政诉讼实行监督。
近年来,涉及各类经济、婚姻、家庭等内容的案件逐渐增多。媒体在报道相关司法案例时,切记要勤动脑分析,要多思索选择。对典型案例的选取要严格把关,准确把握。
(四)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我国的公安系统由中央公安机关(公安部)、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专业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成。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科技、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各级公安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我国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预审工作和看守所秩序管理等等。
法制新闻工作对公安机关的报道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应有助于社会和谐发展、助推人民道德素质的提高;二是要注意报道内容的可读性与高格调;三是注意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维护公安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四是新闻媒体记者要树立大局意识,注意报道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法制新闻工作者还需要多接触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监察、审计、民政、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宣传部、纪检委、政法委等党务部门,掌握最新动态。
二、面向全社会
法制新闻不仅与纪检监察、公安侦查、司法检察和司法审判等公检法司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还与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紧密相关。确切地说,法制新闻报道的对象和范围,比其他任何专业类报道所针对的对象和范围都要更为宽泛。
因此,法制新闻工作者不仅需要“立足政法口”,也要学会“面向全社会”,及时、快速地采集来自社会各个角落的丰富的法制新闻信息。
“面向全社会”意味着法制新闻记者要关注和报道以下几方面信息:
1. 关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信息。
民主与法制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民主要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另一方面,依法治国又离不开民主权利的保障,需要依法监督和民主参与。
因此,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必然是法制媒体关注的重要内容。法制新闻报道有责任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程摇旗呐喊。
2. 关注社会生活领域的法制信息。
当今社会生活之中,法律不仅已经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也渗透到我们的社会生活各个层面。人与人之间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不仅需要社会道德和伦理关系的维系,还需要法律和法治的保障。比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赡养、抚养与扶养关系等。这就需要认真挖掘社会生活领域中的、有价值的新闻线索,关注这一领域的法制信息。
3. 关注经济领域的法制信息。
经济法制指的是用法律的形式对各种经济关系加以约束和调整。随着我国经济改革步伐的加快,计划经济体制的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国家调控经济的手段已经由过去以行政为主,经济、法律为辅,逐渐向以法律为主,行政、经济为辅的方向转变。
总之,法律已经全面渗透在社会生产、经营、流通、销售、分配、消费等领域,日益规范和调控经济的运行和经济关系的和谐。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进程全力加速。因此,法制新闻工作者必须增强信息的敏感力,及时高效地捕捉市场经济领域中丰富多样的法制信息。
[1] 姚广宜:《法制新闻采访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