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制新闻研究内容及特点
对法制新闻的研究,根据研究内容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六个方面:法制新闻基本理论研究,法制新闻发展史研究,法制新闻实务研究,法制新闻传播研究,法制新闻媒体管理研究,法制新闻与司法关系研究。
一、对法制新闻基本理论的研究
法制新闻的基本理论是法制新闻研究的核心与基础,它阐释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及普遍规律,辨明本学科与其他相近学科的区别与联系,奠定学科的发展基础并确定发展方向,是本学科的理论基石。从法制新闻研究伊始,基本理论研究就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法制新闻的定义
法制新闻是中国当代新闻事业发展中的独有现象,对这一概念,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解说。蓝鸿文主编的《专业采访报道学》一书写道:“中国近代新闻史上和国外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社会新闻’‘法院新闻’‘犯罪新闻’等概念,虽然都和‘法制新闻’有着某种联系,但它们决不相等。法制新闻这一概念有特定的内涵。”[1]
《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从外延上定义“法制新闻”:“法制新闻是有关法制制度的建立(立法)、执行(司法)、监督等的新闻。在国际新闻界中,这种报道内容分为:‘犯罪新闻’‘法院新闻’‘警察新闻’等。在中国当代新闻中,法制新闻有较强的政治性,有时涉及有关党纪政纪、反腐倡廉的新闻报道。”[2]该定义从外延上强调法制新闻报道的范围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领域。
王强华等编著的《法制新闻概述》一书认为:“法制新闻可以说是新近发生的重要的民主与法制生活的事实的报道,它是新闻大家族中的一个重要分支。”[3]该定义指明法制新闻的内涵在于“与民主、法制相关”。
蓝鸿文主编的《专业采访报道学》一书对“法制新闻”这样解说:“法制新闻就是社会生活各方面新近发生的与法制相关的、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报道。”[4]其强调法制新闻“与法制相关”,包括“社会生活各方面”,但又不限于立法、执法、司法等公权力领域。这种从内涵、外延两方面来界定法制新闻的方法是学界的主流,与此相类似,诸多学者提出了各自的定义。如甘景山在《法制新闻写作纵横谈》一书中认为:“法制新闻主要是新近发生的重要的,有价值的,有关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各行各业、社会生活各方面与‘法’有关的新闻报道。”[5]陈应革在《法制新闻的特点与功能》一文中认为:“法制新闻就是以法制事件、法制问题、法制动态为依托的新近发生的法制事实的报道。”[6]肖义舜、何勤华主编《法制新闻学》中认为:“法制新闻是新近发生或发现的关于民主法制信息的大众传播。”[7]赵中颉《谈法制新闻概念的界定》一文中认为:“法制新闻史大众传媒报道的新近发生的与法制相关的事实之信息。”[8]李矗所著《法制新闻报道概况》中认为:“法制新闻报道是人们通过声音、文字、图像等手段,对于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的传播。”[9]刘斌、李矗合著的《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中认为:“法制新闻是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10]姚广宜在《法制新闻采访教程》中认为:“法制新闻是新近发生或发现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11]
以上几种说法对“法制新闻”这个概念从不同角度、层面进行了大致相同却又各有特点的概括。但仔细分析之后,发现的确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其一,关于“报道说”基本沿用了传统的表述模式,即“法制新闻=法制新闻报道”,将客观本源简单地等同于主观反映,混淆了“法制新闻”与“法制新闻报道”二者之间的不同概念。
其次,使用“民主法制”或“民主与法制”来界定法制新闻的范围,片面强调了法的阶级性、政治性,从而忽视了法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显然以偏概全。
其三,所说的“法制新闻”包括“犯罪新闻”“法院新闻”“警事新闻”等内容,从其报道内容和范围来看,它们都只是法制新闻内容范围的一个小部分。
其四,把“法制新闻”说成是对与法制相关的“事实”报道,这样的表述也不能符合“新闻”的传播特征。正如前文所言,新闻是客观事物所释放出来的“最新信息”,而不是“事实”的本身。[12]
“法制新闻”是与法制相关的事实所释放出来的“最新信息”,而并非法制事实本身。倘若将“法制新闻”简单地等同于“法制事实”,那就必然会忽略法制新闻本身的时效性特点。
从上述所有对“法制新闻”的详尽阐析之中,我们可以做如下归纳与总结:
“法制新闻是新近发生或发现的具有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13]
“法制新闻报道是人们通过声音、文字、图像等手段,对于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的传播。”[14]
“法制新闻学是新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是以研究法制新闻与法制新闻报道的特点和规律为主要任务的专门学科。”[15]
(二)法制新闻的特点
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制新闻的特点进行探究。
陈应革从法制新闻报道的题材、主体、内容和范围的角度来论述法制新闻的特点,认为法制新闻报道题材涉法,报道对象是与法有关的人,报道的内容包括重要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性文件,报道的范围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所有法律部门所涉及的领域[16]。
蓝鸿文基于法制新闻与案件审理之间的独特关系,强调法制新闻的特点在于报道的确切性、客观性、严肃性、专业性、社会性,以及持续性——“报道是一个过程”。[17]
刘斌、李矗将法制新闻的特点归结为三点:选材用料皆取“法”;遣词造句皆守“法”;扬善惩恶皆护“法”。同时又通过对比法制新闻与社会新闻、时政新闻的异同来具体论述法制新闻在内容、风格等方面的特点。[18]
更多的学者将对法制新闻特点研究的着眼点放在法制新闻与其他类似新闻的比较研究上,如徐玉森在《浅谈法制新闻与其他新闻的区别》中总结道,法制新闻的特征在于合法性、严肃性、公正性与民主性[19]。周胜林在《社会新闻与法制新闻》一文中,从观察角度、反映内容、取材来源、写作风格等角度对社会新闻与法制新闻的特点进行区分,并提出法制新闻是推动“依法治国”,社会新闻是推动“以德治国”,二者应当结合起来,造福社会。[20]
(三)法制新闻的功能与价值
关于法制新闻的功能,不同学者对此作了不同的分类和阐释。刘斌、李矗认为,法制新闻报道包括八种功能,分别是:法制信息传播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法制舆论监督功能、法制预警引导功能、法律咨询服务功能、法律文化传承功能、法制试听娱乐功能和负面影响功能[21]。景程将法制新闻功能分为四个方面:信息功能、宣传功能、教育和服务功能和舆论监督功能[22]。陈应革对法制新闻功能的认识可以概括为:一是普及法律常识,二是展示法制建设成果,三是宣传法制信息,四是讴歌先进法制事迹,五是正确报道案件[23]。
此外,许多学者还有针对性地研究法制新闻的功能,如法制新闻的社会功能[24]、法制新闻的社会服务功能[25]、法制新闻报道的舆论监督功能[26]等。
对于法制新闻价值的探究,或曰法制新闻价值取向的探究,李矗认为,法制新闻报道面对四个价值选择:新闻价值选择、法律价值选择、宣传价值选择和道德价值选择。其中,新闻价值选择是首选,也是基础;法律价值选择和宣传价值选择是后续,也是关键,而道德价值选择是更高层次的选择,提升新闻报道品味的选择[27]。朱颖在《守望正义:法治视野下的犯罪新闻报道》一书中,设专章论述了“犯罪新闻报道的价值目标”,她认为犯罪新闻报道的价值包括:自由诉求、秩序维护、效益追求及正义探索。并指出犯罪新闻报道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多维、多层次的体系,存在着价值的冲突,她分析了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冲突、效益价值与正义价值冲突的成因以及消解途径[28]。
对法制新闻价值问题的研究有多篇文章见诸媒体,如《法制新闻宣传价值浅谈》[29]、《和谐语境下法治新闻的价值取向》[30]、《法制新闻的价值取向》[31]、《法制新闻节目的价值选择初探》[32]等。
(四)法制新闻报道的原则与要求
姚广宜认为,法制新闻采访除适用一般新闻采访的原则外,还应当把握法律真实原则、正面引导原则、限制性原则和保密原则,具体而言包括:强化法律意识,注重材料的真实性,尊重他人权利、加强自我约束,以及注意对采访者自身的保护。[33]肖义舜、何勤华更强调“法制新闻的党性原则”和“法制新闻真实性原则”,他们认为:法制新闻的党性原则要求法制新闻坚持“双为”方针、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法制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具体要求法制新闻应遵循正面宣传为主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并处理好真实原则中的几个关系。[34]刘斌、李矗提出对法制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应包括五大方面,即:真实性、准确性、严肃性、公正性、及时传播性。[35]朱颖更对犯罪新闻报道的原则进行了归纳,认为对犯罪新闻的报道应遵循三大原则,即:权利保障原则、权力监督原则及合法性原则。[36]相关研究的学术论文有:《法制新闻报道中如何把握平衡原则》[37]《法制新闻的法制属性与原则》[38]《试述法制新闻的党性原则》[39]《论法制新闻真实性的几点要求》[40]等。
二、对法制新闻发展史的研究
对法制新闻发展史的研究,目前还没有专著问世,一些见解散见于新闻学论著或相关论文之中。
关于我国法制新闻发展的开端及历史阶段,学者们目前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制新闻报道是“自80年代以来发展起来的”事情。如蓝鸿文认为:“法制新闻这一概念随着大量法制专业报刊的出现而提出,是近10年的事。”(指20世纪80年代)[41]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法律传播活动,而“新中国的建立”迎来了法制新闻的初创期。如肖义舜、何勤华认为:“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民主与法制建设也走上了新的发展历程,迎来了法制新闻初创期。”[42]黄永红、周红也在文章中称:“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新闻事业起步于新中国成立以后。”[43]
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自先秦起就出现了法制新闻及法制新闻报道的雏形,但对具体的历史阶段又有不同的划分。如刘斌、李矗将法制新闻的发展划分为“古代(先秦至辛亥革命之前)、近代(辛亥革命至‘五四’运动之前)、现代(自‘五四’运动至新中国成立之前)、当代(新中国成立至今)”[44]四个历史发展时期。姚广宜将法制新闻采访的历史沿革划分为:“古代(先秦—1814年)、近代(1815—1915年)、现代(1915—1949年)、当代(1949年至今)”[45]四个阶段。
三、对法制新闻实务的研究
对法制新闻实务的研究,也同样集中在“采访、写作、编辑”这三大生产流程。
(一)法制新闻采访
关于法制新闻采访的专著,截至目前具有代表性的有姚广宜所著《法制新闻采访教程》和刘斌所著《法制新闻采访与写作》。其中《法制新闻采访与写作》一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法制新闻的采访”是对法制新闻采访的专述。两书中均对法制新闻采访权、法制新闻采访的意识与修养、中国法制新闻采访的历史沿革,以及法制新闻采访中具体的策划、准备都有专章论述,并对不同媒介、不同类型、不同方式的法制新闻采访进行了具体的介绍和论述,是国内关于法制新闻采访介绍较为详尽全面的专著。王强华等主编的《法制报刊采编实务》一书,是针对报刊领域法制新闻采访的专著,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地位。
此外对法制新闻采访的研究多散见于新闻学研究著作的专章或专节之中。如蓝鸿文主编《专业采访报道学》一书中有专节介绍“法制新闻的采访”,强调了采访中要注意的问题,尤其是法律问题。刘斌、李矗在《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也有专章“法制新闻采访”,对法制新闻采访权,以及采访的对象范围、特点要求、基本方式和隐性采访的问题分别进行了详尽论述。
对法制新闻采访研究的学术论文数量颇多,诸如《法制新闻采写初探》[46]《我的法治新闻采写之道》[47]《浅谈电视法制新闻采写技巧》[48]《法制新闻采编的受众意识》[49]《法制新闻采访侵权的对策分析》[50]等。
(二)法制新闻写作
有关法制新闻写作的国内著作,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张平宇所著《法制新闻报道与写作》、刘斌所著《法制新闻采访与写作》、李华文所著《案件新闻的传播及写作》等。这些专著全面阐述了法制新闻写作的内容和规范,特别是法制新闻的结构,诸如标题、导语、主体、结尾的写作、法制新闻体裁,诸如法制消息写作、法制通讯写作、法制评论写作等。
涉及法制新闻写作的研究著作还有:李矗所著《法制新闻报道概说》,刘斌、李矗合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程道才所著《专业新闻写作概论》[51](有“法制新闻的采访与写作”专节)。蓝鸿文主编的《专业采访报道学》(有“法制采访报道”一章)。
涉及实务操作的相关研究论文有:《法制新闻的写作方法》[52]、《论法制新闻写作的几个误区》[53]、《浅谈法制新闻写作的客观性原则》[54]、《“无罪推定”原则与法制新闻写作》[55]、《法制新闻评论写作浅议》[56]、《法制新闻的标题制作》[57]等。
(三)法制新闻编辑
相比于法制新闻采访与写作,涉及法制新闻编辑的研究著作或论文较少,目前除王强华等主编的《法制报刊采编实务》一书,是针对报刊领域法制新闻采访与编辑的专著外,其他研究主要散见于各新闻学或法制新闻学著作中。如李矗所著《法制新闻报道概说》、刘斌、李矗合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相关的研究论文有《法制新闻编辑误区》[58]、《紧绷法弦 炼就法眼 避免侵权—谈法制新闻编辑如何避免新闻官司》[59]、《刍议如何做好法制新闻》[60]、《法制理论宣传的重要性及其稿件编辑原则》[61]、《法制理论宣传稿件编辑原则》[62]、《法制报道中编辑意识的体现》[63]、《农民报法制报道的编辑思想》[64]、《刑事案件报道的编辑控制》[65]等,相关论文的研究中心偏重于法制新闻编辑实践,从总体来看,对法制新闻编辑的理论研究还有待加强。
四、对法制新闻传播的研究
法制新闻产品需要通过传播来实现其功能和价值。其中,对传播方式、传播过程和传播效果的研究,构成了法制新闻传播研究的主体部分。然而我国学术界目前对这三方面的研究并不均衡,呈点状分布,形成了法制新闻传播领域内的几个研究重点。
首先,是关于法制新闻传播过程中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法制新闻传播中的法律关系是法制新闻传播活动中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传播法制新闻的媒体、从业者与新闻主管机关之间以及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之间、法制新闻工作者与新闻机构之间、社会公众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66]而当前法制新闻传播中法律关系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开报道与保密制度、名誉权、隐私权之间的冲突;(2)媒体与司法的冲突;(3)媒介与行政的矛盾与冲突;(4)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其次,是关于法制新闻传播的法律规制研究。以魏永征为代表,他认为:“法制新闻……应尊重新闻报道活动共同遵循的共产党的党性原则,遵守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等宪法规范和其他各项法律规范……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又有其必须遵循的特殊的法律规范。”[67]他将法制新闻传播的特殊法律规范总结为:公开性,尊重司法独立、维护法制尊严,新闻与司法的平衡及其他有关规范。
再次,是对案件新闻传播的研究。李华文在其专著《案件新闻的传播及其写作》有专章论述,其中特别谈到案件新闻传播的原则、传播原理、传播方式、[68]传播效果等。此外,王磊在《法制新闻传播的道德问题研究》中还指出了传播过程的道德问题。诸如:“传播内容的失实、报道的不公正、报道品位的低下、侵犯他人隐私、传播者的角色错位、越位与异化”[69]等。
五、对法制新闻媒体管理的研究
对法制新闻媒体管理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法制媒体内部管理和法制新闻媒体外部运作。内部管理主要指法制媒体对内部的采访、编辑、传播等部门及其人员的管理和协调;外部运作则针对法制媒体与党政机关及社会公众的关系处理,通过媒体管理使内部管理和外部运作达到和谐有序、资源优化的状态。
对法制新闻媒体管理的研究,法制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研究是一个热点。蓝鸿文在《专业采访报道学》一书中就专节论述了“法制记者的素质”,提出法制记者要具备“基本政策方面的宏观意识、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高度的法律意识以及严谨的工作态度”[70]。刘斌、李矗认为,法制新闻工作者应当具有九种意识,分别是:“新闻意识、价值意识、受众意识、法律意识、前瞻意识、监督意识、竞争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71]肖义舜、何勤华更是从什么是法制新闻工作者的素质、法制新闻工作者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如何造就一支跨世纪高素质的法制新闻队伍等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全面研究并给出了答案。[72]
此外,一批重点关注“法制新闻人才培养”的研究文章,也对我国法制新闻队伍现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如《论法制新闻专业人才的素质教育》[73]《法制新闻的崛起与人才培养的滞后》[74]《法制新闻人的职业修养与职业能力再反思》[75]等。
[1] 蓝鸿文主编:《专业采访报道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3页。
[2] 冯健总编:《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新华出版社1996年版,第80页。
[3] 王强华,徐心华,吴慎宗:《法制新闻概述》,法制出版社1992年版,第12页。
[4] 蓝鸿文主编:《专业采访报道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3页。
[5] 甘景山:《法制新闻写作纵横谈》,海峡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14页。
[6] 陈应革:《法制新闻的特点与功能》,载《中国记者》1999年第8期。
[7] 肖义舜、何勤华主编:《法制新闻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8] 赵中颉主编:《法制新闻新论》,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9] 李矗:《法制新闻报道概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10] 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11] 姚广宜:《法制新闻采访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12] 李矗:《法制新闻报道概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13] 姚广宜:《法制新闻采访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14] 李矗:《法制新闻报道概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15] 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16] 陈应革:《法制新闻的特点与功能》,载《中国记者》1999年第8期。
[17] 蓝鸿文主编:《专业采访报道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126页。
[18] 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43页。
[19] 徐玉森:《浅谈法制新闻与其他新闻的区别》,载《青年记者》2005年第12期。
[20] 周胜林:《社会新闻与法制新闻》,载《新闻传播》2002年第3期。
[21] 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50页。
[22] 景程:《对法制新闻功能的思考》,载《新闻三昧》2005年第6期。
[23] 陈应革:《法制新闻的特点与功能》,载《中国记者》1999年第8期。
[24] 张平宇:《论法制新闻的社会功能》,载赵中颉主编《法制新闻新论》,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王轶:《浅谈优化法制新闻的社会功能》,载《新疆新闻出版》2008第5期。
[25] 张奇峰:《努力增强法制新闻的社会服务功能》,载《传媒观察》1989年第10期。
[26] 丁启明、冯建设:《法制新闻报道的舆论监督功能和作用》,载《现代经济信息》2006年第11期。
[27] 李矗:《法制新闻报道概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28] 朱颖:《守望正义:法治视野下地犯罪新闻报道》,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9—117页。
[29] 胡冬舫:《法制新闻宣传价值浅谈》,载《法学杂志》1987年第5期。
[30] 李峻峰:《和谐语境下法治新闻的价值取向》,载《新闻战线》2008年第12期。
[31] 李相民:《法制新闻的价值取向》,载《记者摇篮》2008年第8期。
[32] 石研、朱清河:《法制新闻节目的价值选择初探》,载《社科纵横》2004年第2期。
[33] 姚广宜:《法制新闻采访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32页。
[34] 肖义舜、何勤华:《法制新闻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35] 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0—69页。
[36] 朱颖:《守望正义:法治视野下地犯罪新闻报道》,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9—144页。
[37] 庄严:《法制新闻报道中如何把握平衡原则》,载《采写编》2007年第4期。
[38] 慕明春:《法制新闻的法制属性及原则》,载《当代传播》2006年第2期。
[39] 刘桂华:《试述法制新闻的党性原则》,载《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40] 曾雨楼:《论法制新闻真实性的几点要求》,载《声屏世界》2003年第5期。
[41] 蓝鸿文:《专业采访报道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页。
[42] 肖义舜、何勤华:《法制新闻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43] 黄永红、周红:《我国法制新闻事业发展历史和现状分析》,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44] 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45] 姚广宜:《法制新闻采访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页。
[46] 张纪敏、南杰:《法制新闻采写初探》,载《新闻采编》2005年第3期。
[47] 罗彬:《我的法治新闻采写之道》,载《新闻导刊》2007年第2期。
[48] 徐兰兰:《浅谈电视法制新闻采写技巧》,载《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49] 荀红:《法制新闻采编的受众意识》,载《中国记者》2008年第12期。
[50] 贾一然:《法制新闻采访侵权的对策分析》,载《消费导刊》2007年第14期。
[51] 程道才:《专业新闻写作概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年版。
[52] 夏冰:《法制新闻的写作方法》,载《新闻窗》2011年第3期。
[53] 杨春艳:《论法制新闻写作的几个误区》,载《写作》2001年第7期。
[54] 姜芳:《浅谈法制新闻写作的客观性原则》,载《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55] 张清照:《“无罪推定”原则与法制新闻写作》,载《新闻知识》1997年第2期。
[56] 申琦:《法制新闻评论写作浅议》,载《阅读与写作》2004年第10期。
[57] 吕萍:《法制新闻的标题制作》,载《记者摇篮》2001年第8期。
[58] 叶穗冰:《法制新闻编辑误区》,载《新闻出版交流》2001年第2期。
[59] 胡俊奎、乔菁蓉:《紧绷法弦 炼就法眼 避免侵权—谈法制新闻编辑如何避免新闻官司》,载《中国地市报人》2002年第4期。
[60] 甄荣:《刍议如何做好法制新闻》,载《采写编》2009年第4期。
[61] 刘自贤:《法制理论宣传的重要性及其稿件编辑原则》,载《传媒观察》1998年第2期。
[62] 刘自贤:《法制理论宣传稿件编辑原则》,载《新闻前哨》1998年第3期。
[63] 程锁、赵晓丹:《法制报道中编辑意识的体现》,载《新闻传播》2010年第1期。
[64] 吴文娟:《农民报法制报道的编辑思想》,载《新闻前哨》2008年第2期。
[65] 覃岚:《刑事案件报道的编辑控制》,载《编辑之友》2009年第10期。
[66] 王平:《当前法制新闻传播中的法律关系问题》,载《新闻与法治》2009年第9期。
[67] 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页。
[68] 李华文:《案件新闻的传播及写作》,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7页。
[69] 王磊:《法制新闻传播的道德问题研究》,载《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安徽大学2005年。
[70] 蓝鸿文:《专业采访报道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6—148页。
[71] 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8—408页。
[72] 肖义舜、何勤华:《法制新闻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226页。
[73] 赵中颉:《论法制新闻专业人才的素质教育》,载赵中颉主编《法制新闻新论》,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74] 朱淳良:《法制新闻的崛起与人才培养的滞后》,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75] 张晶晶:《法制新闻人的职业修养与职业能力再反思》,载《青年记者》2010年第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