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公正的含义
“社会公正”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公正,其范围覆盖了整个社会机体,而狭义的社会公正的范围只是限于同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并列的社会领域。人们在讨论社会公正时,一般是指广义上的社会公正。
对公正的含义,学界已从不同学科角度作出多种论述。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公正是指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它是被一定道德体系认可的对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恰当分配。也有学者认为,适合公正反映的是以社会利益关系为客体的价值关系,这种价值关系的合理性就是其实质内容。而价值主体就是全体社会成员,而不是某一社会集团、利益群体。全体社会成员利益关系的合理状态就是社会公正的实质特征。还有人认为社会公正是公民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合意的标准。而这个标准是由社会成员通过某种对话机制所达成而不是由某个人决定的。对公正的实施只能由国家来垄断,但国家不是一个抽象概念,而是由组织和个人构成的政治结构来支撑的。一个良好合理的社会政治结构对社会公正来说是至关重要的。[1]
社会公正实际上是由两个部分组成,即“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缺一不可。从实质公正的角度看,社会公正是由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证、机会平等、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以及社会调剂(社会再分配)这样四项基本规则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除此之外,从程序、流程的角度看,社会公正还包括程序公正。可以说,程序公正是实现实质公正的必要保证。没有程序公正,就不可能有实质公正。
卢梭是近代以来平等理论的鼻祖,它主要以社会契约论开始探讨制度的不平等作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后来,罗尔斯继承并拓展了卢梭的契约论观点,论述了基于平等的正义观,即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或机会等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由此,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平等原则。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曾经讨论了三种意义上的程序正义:其一是完善的程序正义,也就是人们预先确定一个正义的分配标准,而后再为实现这个目标制定一个合理的程序,其典型事例便是多人分蛋糕时切蛋糕者最后取。其二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其特点是人们首先有一个正义的期望结果,但是无法设计一个完美的保证实现这一目标的程序,司法审判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事例。其三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在这种程序正义中,不存在一个有关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故而只能预先设定一个公平公开的程序,最终的分配结果由预设的程序决定。确切地说,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分配远远不止分一块蛋糕那样简单,如果将社会成员各自心理的、物质的需求以及个人禀赋、机遇等偶然因素考虑进去,完善的程序公正在很多情况下是很难做到的。因为事实上,面对纷繁复杂的合作体系的社会,我们很难判断什么样的分配结果才是公正的。所以,我们只能寻求通过公正的程序去决定分配的结果,把实现社会公正的愿望寄托在制度安排上[2]。
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和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公正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法理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其中蕴涵着人们对合理的社会秩序、社会规范和利益格局的诉求。社会公正是人类的永恒追求。社会公正的内容不只是合理的财富分配,还包括公民要求的政治权利、社会地位、文化教育、司法公正、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要全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除缩小收入差距,扩大社会保障,还必须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正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教育的权利、医疗的权利、福利的权利、工作就业的权利、劳动创造的权利、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和接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正需要有社会政策的支撑与保障;社会公正不仅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价值取向,也是衡量社会政策是否能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与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的一个重要尺度。
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为我们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了重要的思想理论基础。
社会公正是一个社会历史现象。首先,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社会经济关系观念化的表现。公平正义的标准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没有一个适用于一切社会制度的、统一的、恒定不变的标准,而必须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去把握公平正义的标准。例如,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公正”更多地被理解为经济上的平等,“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成为人民大众普遍向往的美好憧憬。可见,我国传统思想中的平等诉求着重强调的是结果的公平。即人们首先设想的是一种“公平”的分配结果,而全部的政治、经济制度都要以这种结果为依归。改革开放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近三十年的历史证明,在平均主义观念指导下的社会安排并没有引导我们实现“共同富裕”的美好理想,相反却导致了国家和人民的积贫积弱。所以,在平均主义指导下的社会分配是不公正的。因为,这种整齐划一的安排在严格控制社会成员之间差别的同时,也扼杀了那些才华出众的社会成员的天赋,从而压抑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创造力和想象力,最终的结果是我们的社会也失去了发展的动力。自中国社会转型以来,在社会分配方面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人民的温饱问题已经解决,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绝对贫困人口大幅度下降,教育普及程度显著提高,中国在社会公正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收入分配的差距也在迅速扩大,出现了新的种种不公正的社会现象。
其次,公平正义是具体的,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内涵,不能简单地用抽象的观念来界定公平正义。如在经济领域,公平正义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所体现的平等;在社会领域,公平正义则体现为所有的社会成员,包括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体,都能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建立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四位一体的公平保障体系。当前,社会公正问题之所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以至于社会公正问题成为影响到整个社会的一个大问题。用国际上通行的衡量一个社会贫富差距的所有指标来看,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现象已经比较突出:基尼系数明显超出正常区间,城乡差距差不多是世界第一,区域之间差距越来越大,行业之间差距现象明显。另外,社会不公现象还表现为:劳动者收入在GDP当中所占的比重逐年降低;农村居民和农民工遭受种种不公正的对待;社会歧视现象明显;等等。社会不公现象会使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出现偏差,会使利益协调机制明显失衡,同时还会使社会成员对于社会共同体的认同感降低,进而会对社会的安全运行造成不利的影响。对此,都有待实施相应的具体的社会政策进行调整。
最后,公平正义是相对的,其实现程度受具体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由于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唯一公平的分配制度,所以既不能把公平理解为收入上的平均主义,也不能放任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公平是在尊重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上能够保护困难群众的公平,它承认差距的存在,但这种差距应当是合理的、适度的。有了公平的制度体系,劳动者的投入与回报就能对等,劳动者的积极性也就高,社会经济产出也就会有效率。所以,不公平的制度体系不仅影响一个人的相对收入水平,而且也影响到一个人绝对收入水平的提高。社会转型进程中有“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同时也有一部分人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失业下岗,出现贫富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现象。由于分配制度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人们相同的付出不一定能得到相同的回报,这时人们就觉得不公平,心理就会不平衡,就会有一种失落感和不满足感。并且随着人们之间收入水平差距的扩大,人们的这种不满意度也会增大,进而使人们对财富来源的合理性与社会是否公正产生质疑。因此,分配领域的社会公正应具体体现为既不是简单地倒退回平均主义的时代,提倡“杀富济贫”;也不是扩大贫富差距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应该是重视贫富收入悬殊问题,通过合理范围内的收入差距调节,防止两极分化,在政策制定和制度创新上优先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需要,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社会公正。
事实上,广大的中低收入者只是希望能够将贫富差距稳定住,使其不再扩大,促进收入分配合理结构的形成。也就是说,既要保护合法收入,又要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最低收入。
在我们的观念中,社会公正总是与“公平”相联系的,换言之,社会公正之所以成为人类群体生活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就在于它体现了人们对平等的道德诉求。其实,公正与公平是有差异的,其主要差别表现在:两者的功能定位不同。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点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而公平则带有明显的“工具性”,它所强调的是衡量标准的“同一个尺度”,强调对待人或事要“一视同仁”,以防止用双重(或多重)标准对待同一件事或同一个人。至于这个尺度本身是否合理,公平就不过问了。公正的事情必定是公平的事情,公平的事情却不见得是公正的事情。[3]因此,社会公正是由基本权利的保证(保证规则)、机会平等(事前规则)、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事后规则)和社会调剂(调剂规则)共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内容,社会公正便不具备完整的意义。[4]
[1] 孙蔚:《反思与构筑——再论和谐社会条件下中国社会公正问题》,《理论月刊》2006年第3期。
[2] 孙晓春:《社会公正:现代政治文明的首要价值》,《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3期。
[3] 吴忠民:《走向公正的中国社会》,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页。
[4] 吴忠民:《走向公正的中国社会》,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