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条约解释的范畴
研究“条约的解释”,首先应该明确何为“条约的解释”。为了对条约解释范畴进行较深入的讨论,这里首先对“法律解释”的概念作一探究。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和四要素
对于“法律解释”的理解,如同对许多其他重要法学概念的理解一样,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西方学者中,对法律解释概念的讨论并不多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布莱克法律大词典》的定义。按照该词典最新一版的注解,“解释”一词具有如下内涵:(1)决定某事物,特别是法律和一个法律文件含义的过程;确定赋予语言或其他意思表示的含义;(2)某人对某事物含义的理解;(3)翻译,特别是从一种语言口头翻译为另一种语言。[1]
此外,学者Rupert Cross认为,“一般而言,解释就是发现作者赋予其语言的含义”。[2]
学者Aharon Barak 则认为:“……解释乃是赋予法律文本含义的理性活动……解释乃是从文本中获取法律含义。换言之,解释构成了据以从其语言含义中‘发掘’文本的法律含义的方法。”[3]
我国学者对法律解释的定义,常见的有如下几种:
1.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说明”。[4]
2. 法律解释实际上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指确定法律规范内容,探求立法意图(包括立法者立法时的主观意图和法律本身反映出的客观的立法目的与意图),说明法律规范的一种行为和过程;二指规定法律解释的主体、权限、程序、方式和效力等问题的独立解释制度;三指法律解释过程中作为技术所运用的一系列规则和方式。“法律解释是动态(行为与过程)、静态(法律解释制度)和技术三者构成的统一整体。”[5]
3.“从字面上讲,法律解释是指对特定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从形式上讲,判例与法律推理都在对法律进行解释,但它们与法律解释是不同的。在实行判例法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著作中,一般将法律解释、判例法与法律推理三个问题分别论述,并将法律解释专称为‘制定法的解释’(Interpretation of Statutes)。”[6]
4. 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三个方面:“狭义的法律解释”“价值补充”以及“漏洞补充”。“狭义的法律解释,系指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时,以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或合宪等解释方法,探究法律之规范意旨而言”;“价值补充,介乎狭义的法律解释与漏洞补充之间,乃系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及概括条款之一种解释方法”;“漏洞补充系指法律对于应规定之事项,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致就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造成‘法律漏洞’,应由司法者予以补充而言。”[7]
5.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简单地说,法律解释就是解释者将自己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通过某种方式展示出来。”[8]
从上述定义来看,“法律解释”这个概念主要涉及如下几个要素:
第一,法律解释的主体,即由谁来解释的问题。这无疑是法律解释的定义中不可缺少的。关于解释主体,作者注意到在一般解释学中,对文本的解释者大多没有特别限定,但是在法律解释学中,对于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特征的法律文本来说,其解释也尤其强调权威性和法律拘束性。因此,法律解释的主体与一般文本解释主体有一个重大差别,即关注“有权解释”和“非有权解释”的分别,并对“有权解释主体”作重点关注。
第二,法律解释的客体,即解释什么,也即解释的对象和标的。这一点是各定义中均包含的。法律文本同一般的其他文本相比具有抽象性和一般性、规范性和强制性、有效性和普遍适用性。
第三,法律解释的目的,即为什么解释。法律解释的一大特征就是其直接目的在于对法律进行适用。因为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和适用会使法律现实化,形成社会中的“法律秩序”。这一点也应该在概念定义中体现。
第四,法律解释的方法,即主体为了达到解释目的而采取的专门技术手段。不同的解释方法导致不同的解释结果。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理论研究的重中之重,也是“法律解释”定义中必须包含的内容。
概言之,法律解释的主体、客体、方法、目的这四个要素,可列为对“法律解释”进行定义的基本要素,它们常常会进入目前各种关于“法律解释”的定义之中。
二、当前的“条约解释”定义
西方学者对于条约解释的研究较多关注解释的主体、效力和方法,在他们的著述中,几乎看不到对“条约解释”概念的明确界定。我国国际法学者中,对于“条约解释”的定义主要有如下几种: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一个条约的具体规定的正确意义的剖析明白。”[9]
“条约的解释(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是指条约解释主体(包括有关国家或有关机构)按一定的规则和方法,对条约各条款、各条款相互间关系以及构成条约整体的其他文件的正确含义加以阐明。”[10]
“条约的解释(interpretation)是指因对约文内容的理解不同,而影响到条约的具体适用时,对条约的条款含义所作的阐明。”[11]
“所谓条约的解释(interpretation of treaty),是指条约当事方或其授权的解释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方法对条约的含义、内容和适用条件作出的具体而明确的说明。”[12]
考察这几种定义可以看到,“条约解释”的概念,同样涉及解释的主体、客体、目的和方法四个主要因素。
三、“条约解释”的概念
在上述对解释、法律解释和条约解释的概念及相关理论进行综合考察的基础上,作者认为,“条约解释”的概念首先无疑应该包含以上提到的四个要素,此外,还应该再增加两个要素,即“时间和空间要素”及“解释结果要素”。
解释的时间性和空间性之所以重要,在于它是影响条约解释过程不可或缺的因素。一方面任何条约的缔结都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完成,其中许多规范是适应当时的国际社会政治经济状况而制定的。但是条约缔结后,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迁,其调整对象必然随之发生变化;条约历史越久,所调整对象变化越大,各种新问题、新情况将随之出现。解决这些新问题新情况,当然可以通过修改条约来实现,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条约的修改又是非常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对条约的解释就尤为必要,并在条约的适用中发挥着异常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条约解释的主体在时间空间中,也会发生不断变化。因此,条约解释的历史性与当下性、具体国际关系的空间性——我们统称为条约解释的时空要素,就显得非常重要。它是影响条约解释过程和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条约的解释结果,包括条约解释之表现形式、条约解释之效力、条约解释适用后形成的条约法律秩序,以及条约解释发挥的其他功能与作用。解释结果既使条约解释落到“现实性”之实处,又对于条约解释过程有一种“检验”“验证”“校正”作用,其成为整个解释过程的“要素”毋庸置疑。
因此,作者认为,如果我们要给“条约的解释”下一个定义的话,解释的时空性,以及解释的结果(主要是解释的效力、功能和作用),作为条约解释过程重要的、基本的因素,也应该包括进来。
故此,作者对“条约的解释”界定如下:
条约的解释,是指条约缔约国、国际司法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授权机构,以及有关团体和个人,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为了将条约规定正确适用于国际关系并实现条约之特定目的,而运用各种方法,对条约的条文及其包含的规范的内容、含义所作的理解和阐明。条约的解释是条约适用并形成条约法律秩序的前提,同时也是条约修改和新规范制定的基础。
[1]Bryan A. Garner ed, Black's Law Dictionary, Eighth Edition, Thomson West 2004, pp.837—838.
[2]Rupert Cross,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Butterworths, London, 1976, p.149.
[3] Aharon Barak, A Judge on Judging: The Role of A Supreme Court in A Democracy, 2002, p.64. 转引自孔祥俊:《法律解释方法与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4]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1页。
[5] 孙国华、郭华成:《法律解释新论》,载《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5期,第15页。
[6]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20—421页。
[7]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130页。
[8] 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9]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4页。
[10] 万鄂湘等:《国际条约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4页。
[11] 曹建明等主编:《国际公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0页。
[12] 赵建文主编:《国际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