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利益”实体性内容的范围
1.明确标明范围的法律
在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仅有五部明确标明了公共利益的实体性内容范围, 它们是: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重复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
——《测绘法》
第三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公共利益实体性内容的分类
这五部法律和行政法规通过列举和示例方式所规定的实体性公共利益,通过用地、征收房屋、测绘成果的使用和捐赠四种方式,可分为六类20余种直接用途:
—国防和外交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
—防灾、减灾,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
—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如实施紧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