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告概要
本次财产权工作坊由库尼希、鲍厄坎普、赵进中和甘超英主持,共分四个单元:一般财产权观念,共有两份报告;宪法上的财产权,也有两份报告;部门法中的财产权,三份报告;财产权的人文视角,报告人最多,共提出了五份报告。三天时间内,总计十二份报告提出并展开了讨论。中方发言的主要有刘军、李石、甘超英、张双根、许德峰、李维、毛晓飞,德方发言的主要有库尼希、鲍厄坎普(Arnd Bauerkämper)、史格里斯特(Hannes Siegrist)和赛科尔曼(Margrit Seckelmann),另有双方其他与会者参与了讨论。
一般财产权观念的第一个报告人是刘军研究员,他的题目是《西方财产观念的发展》,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分析了古代、近代、现代西方财产观念的发展,最后是作者的一些杂感。文章认为,财产观念是个人和社会价值观的核心,可由此探究不同文明、国家、社会和民族的特性,它涉及广泛,包括经济、法律、政治、社会、宗教、哲学、伦理等诸多学科领域。作者最后的杂感实际上是一个抽象的总结,从中可以看出,文章的基本观点是说:“财产观念是个人和社会价值观的核心,由此可以对不同的民族性和社会、文明特征作出区别。”
李石教授第二份报告的题目是《私有财产权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基于“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的文本分析》。这篇文章更专门地介绍了现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和自由主义学派之间有关私有财产权的具体争论。文章主要介绍和评析了以科恩(G.A.Cohen)为代表的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对于马克思主义基本经济原理的支持和对自由主义学派的批判以及其他西方学者的反批判。作者借用香港学者周保松的话,认为“私有产权的概念本身便涵蕴了自由和不自由两面”。
第二个单元是关于宪法上的财产权问题的。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库尼希教授的报告题目是《作为宪法范畴的德国财产权——自魏玛共和国以来的发展及现代问题》。作者认为,财产权属于民法的和宪法的范畴,这是所有法律秩序都认可的性质,因而被认定为国际法中的一项普遍人权;同时,德国宪法财产权的渊源是德国民法典。魏玛宪法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但却是基本法及联邦宪法法院使这一抽象范畴变成了实实在在的规范。作者最后提醒了两点:第一,德国基本法并不把私人财产权绝对置于社会权之上;第二,私人商业利益不能被视作基本权利而予以绝对的宪法保护。
甘超英的报告则以《1949年以后中国宪法有关财产权的规定》为题,主要回顾了建国后各部宪法的规定、历史评价和对社会的实际影响,文章站在当代市场经济的立场上,评价了公有制经济与私有经济的关系及历史作用的原因。结论上认为,宪法制定得如何不重要,重要的是实施得如何,而实施得如何则取决于是否符合人民的意愿、是否使个人获得“心灵的平安”、是否使国家和民族强大与和谐。
第三单元讨论部门法中的财产权问题。鲍厄坎普教授作了题为《十九和二十世纪德国土地财产权:与中国相比较的基本发展特点》的报告,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从普鲁士到纳粹时期的发展,形成了限制土地继承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德国形成了许多新的土地使用法;回顾了民主德国的土地立法,主要是土地公有或集体所有制度;接下来,作者对中国1945年至1990年的土地制度与两个德国进行了比较,事实上认为,1949年以前,中国的土地制度在宋代即已形成,而在1949年后则与民主德国近似,改革开放后才向西方靠拢。作者最后认为,中国还没有形成现代土地制度。
本单元第二个报告人是张双根,他的题目是《中国<物权法>中的所有权概念——一个民法学者的困惑》。作者论述的基础是:财产权的保障必须做到产权概念明晰,但是在一年前通过的《物权法》恰恰违反了这一定律,同一部法律中出现了意义不同的两种所有权概念。接着,作者介绍了德国宪法上所有权概念——侧重于个人自由的保障;中国的问题主要在于《物权法》加入了太多的公法目的,从而造成了规范的不严谨。
许德风的报告题为《不动产一物二卖问题研究》,是一篇有关债权法问题的文章。作者以物权实现过程中、因价格变动产生的“一物二卖”现象为论述对象,以复杂的法律逻辑分析为工具,重点剖析了有关法律规范及其司法解释的含义与适用。文章最后指出,物权交易过程中,诚实信用与社会公平是高于个人利益的法律选择,故而现在的债权法实践存在规范的适用错位问题,应予改正。
第四单元为财产权的人文视角。第一个报告人是史格里斯特,文章标题为《十八至二十世纪现代欧洲文化和社会中著作权与知识产权的角色》,主要从文化、社会和经济角度探讨德国和西方以著作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的发展根源,而在西欧与中欧三个方面发展的汇集就是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自由主义的个人财产权保护;由于知识产权主要是西方文明的贡献,这个文明的继续发展特别要求在文化上的自由,因此,七十年代的文化批判并不能撼动文化本身的自由选择。文章指出,在现代大陆国家,著作权的义务不仅是指他们在法律上的义务,更重要的是他们在道德上的义务,因为他们必须注意自己的社会责任。
下一个报告是赛克尔曼的《专利权——当前对与十九世纪以来德国经济与社会变迁相表里的财产权附属之辩论》。文章以美国一位学者有关版权与科技总处于战争状态的论述开始,叙述了德国从19世纪工业化时期到现代,民法及有关法律对专利权保护的调整过程中的风风雨雨。作者揭示了国家利益与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关系:当德国还不是工业强国时,它的法律对专利权定义得非常模糊和宽泛;而当它成为重要的专利输出者后,定义则变得越来越严谨了。
第三个报告是李维的《试论德国法苯工业公司的“欧洲专利权”设想》,阐述了欧洲专利权制度发展史的一个侧面。自一战之前到二战结束,法苯公司曾设想建立一个“大空间欧洲”,因而,它同时提出了欧洲专利权制度的最初观念。欧洲一体化在由平等主体构成的欧盟内基本实现了,而欧洲专利权一体化制度的构思,则仍停留在幻想的阶段。作者给我们的历史启示就是:我们仍处于一个民族国家的历史阶段,任何形式的一体化,都应建立在全体同意的基础之上。
第四个、也是最后一份报告是毛晓飞与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托比亚斯·格莱斯合写的《德国卡特尔法视角下的中国<反垄断法>》。作者选取中国2008年1月刚生效的《反垄断法》与德国50年前实施的《反限制竞争法》,在立法目的、基本概念、行为对象、执法机构和法律适用范围几方面进行了对比研究,认为立法和基本制度上二者大致相同,所有的不同,突出表现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当然,最大的不同在于中国的审查措施中现在“不存在司法审查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