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几点杂感
回顾西方财产观念发展史后,有这么几点想法:
第一,关于财产西方内部始终有不同的观念,这种观念的两极是财产的公有和私有,更多的情况下是侧重财产的社会意义和个人利益何者为先。某一时期,一种观念上升为主旋律,另一种则为其变奏曲,共同构成时代乐章。沿着这两大思想轨迹的发展,几乎可以尽览西方思想精英及其名著。其中私有财产价值高于社会利益的时期只是在18—19世纪,正是在这一时期尤其是19世纪,西方出现因贫富分化而产生的阶级对立,孕育了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工人运动,使西方社会处于动荡和危险中。随着20世纪西方对财产的调控,尤其是福利保障体系的建立之后,西方社会进入平稳发展时期。但是,提到西方尤其是近代以来的价值观念,我们更多地是指自由主义,以至人们将西方和资产阶级画上了等号。这至少是不准确的,因为西方并非在所有时期和所有的西方人都认同一种财产观念。
第二,在西方财产观念发展史中,财产私有是手段还是目的?值得探讨和深思。西方古往今来对财富公有和分享的呼声不绝,实际上非西方社会也有这样的向往和努力,但只有西方发展出了资本主义,创造了最多的社会财富。今天,资本主义既是历史上对私有财产肯定得最多的制度,同时也是世界上社会福利措施最完善的制度。这两种看似矛盾的现象是如何结合在一起的?我们考察和评价一种经济制度,既要分析它建立的原则,也要重视其结果;因为历史上动机与效果相背离的事例太多了。经济发展有其内在的规律,其中私有财产进步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也应得到肯定。但如同真理走过了头就是谬误一样,私有财产的任何“越位”都会造成经济停滞甚至社会动乱。
第三,对财产问题的研究可以有多种途径,本文基本是思想观念史的,还可以研究财产制度史,财产与自由、财产与法律、财产与道德伦理、财产与民俗等方面的历史都可以开掘出很好的研究领域。对财产问题的综合研究可能导致史学原有领域的重大突破和进展,如研究财产观念对西方资本主义起源理论和资本主义萌芽研究很有帮助,研究私人财产权的状况对认识专制体制有启发。[60]在一个连生命都没有保障的专制社会里,私人财产权必然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尽管该社会的法律甚至宪法里可能写着保护私人财产。而在一个财产可以随时被罚没,生命可以被任意剥夺的社会发展资本主义的确是很难想象的。
第四,财产观念是个人和社会价值观的核心,由此可以对不同的民族性和社会、文明特征作出区别。财产观念在西方各国之间也是有差别的,如近代以来英美最为强调私有财产的重要性,法国则比较重视财产的平等,德国则将财产的社会(或国家、民族)意义放在首位。本文没有涉及非西方的财产观念,但东西方之间财产观念的不同显然是很明显的。
第五,财产观念问题涉及广泛,包括经济、法律、政治、社会、宗教、哲学、伦理等诸多学科领域,是跨学科研究的一个理想的视角,应该成为史学界研究的重点之一。但实际上,史学界对财产观念发展史重视的很不够[61]。这既与东方社会的财富观念有关,也与我们长期形成的政治法律文化氛围有关,财产尤其是私有财产社会地位的提高,还只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事,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更是进入21世纪以后的事。所以,研究西方财产观念发展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论文曾在《文史哲》2007年第6期发表。
[2]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所研究员。
[3] 〔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4] 颜一:《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页。
[5] 〔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6] 颜一:《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第38—41、50、52页。
[7] 同上书,第57—63页。
[8] 〔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第11页。
[9] 〔英〕埃里克·罗尔:《经济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7页。
[10] 〔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第74页。
[11] 巫宝三:《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27页。
[12] 同上书,第2—27页。
[13] 同上书,第323页。
[14] 巫宝三:《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料选辑》,第336—340、347页。
[15] 同上书,第340页。
[16] 马清槐译:《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43页。
[17] 巫宝三:《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料选辑》,第344—345页。有关文艺复兴时期的财富观念,可参阅张椿年先生的论文《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财富观念的变化》,载《世界历史》1987年3期。
[18] 〔英〕哈林顿:《大洋国》,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12页。
[19]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7页。
[20]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13页。
[21] 〔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第136页。
[22] 〔美〕里德:《美国革命的宪法史:权利的名义》(J.P.Reid,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the Authority of Rightsal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the Authority of Rights,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1986,Wisconsin,the U.S.A.),第97—98页。
[23] 〔美〕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3页。
[24] 〔美〕里德:《美国革命的宪法史:权利的名义》,第36页。
[25] 同上书,第37页。
[26] 同上书,第38页。
[27] 同上书,第70页。
[28] 〔美〕里德:《美国革命的宪法史:权利的名义》,第111页。
[29] 同上书,第45页。
[30] 〔美〕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第44页。
[31] 〔美〕杰斐逊:《杰斐逊选集》,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74、369页。
[32] 〔美〕G.冈德森:《美国经济史新编》,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37页。
[33] 〔美〕J.艾捷尔:《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第151页。
[34] 〔美〕G.冈德森:《美国经济史新编》,第333—334页。
[35] 〔美〕V.L.帕灵顿:《美国思想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81页。
[36] 〔美〕R.霍夫斯塔特:《美国政治传统》,第181页。
[37] 〔美〕R.派普森,《财产论》,第266页。
[38] 〔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4—97页。
[39] 〔美〕亨利·乔治:《进步与贫困》,第278、301、340、463页。
[40] 〔美〕扬:《再思考美国自由主义》(J.P.Young, Reconsidering American Liberalismg,Westview Press,1996,Oxford,the United States),第141—143页。
[41] 关于“新国家主义”更为详尽的背景,可参见李剑鸣的论文:《西奥多·罗斯福的新国家主义》,《美国研究》1992年第2期。
[42] D.L.杜蒙德:《现代美国:1896—1946》,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66—167、171页。
[43] 〔美〕康马杰:《美国历史文献》第2卷(H.S.Commager, ed.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 American History,F.S.Croft& Co. 1943, New York, the United States),第246—247页。
[44] 〔美〕D.J.布尔斯廷:《美国人:南北战争以来的经历》,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306页。
[45] 〔美〕V.L.帕林顿:《美国思想史》,第293—295页。
[46] 〔美〕托马斯·杰斐逊:《杰斐逊选集》,第368页。
[47] 〔美〕B.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第306—307、331页。
[48] 1964年美国学者C.A.雷齐提出“新财产”概念,即各种形式的政府赠与物应被看作一种新的财产,并给予法律保护。详见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页。
[49] 〔美〕埃尔斯特等:《宪政与民主》,潘勤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93页。
[50] 有代表性的讨论文章,参见伊利:《关于财产权争论的主要议题》(J.W.Ely,Jr. Ed.,Main Themes in the Debate Over Property Rights in the Debate Over Property Rights,Garland Publishing,Inc.1997,New York)
[51] 〔美〕罗伯特·J.格林:《重建美国人的梦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82—83页。
[52] 〔美〕埃尔斯特等:《宪政与民主》,第299、292页。
[53] 〔美〕罗伯特·J.格林:《重建美国人的梦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79页。
[54] 〔美〕J.M.布坎南:《财产与自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
[55] 〔美〕罗伯特·J.格林:《重建美国人的梦想》,第112页。
[56] 〔美〕埃尔斯特等:《宪政与民主》,第280、282、296页。
[57] 〔美〕罗伯特·J.格林:《重建美国人的梦想》,第90—91、97、103页。
[58] 〔美〕伊利:《所有其他权利的守卫者:财产权的宪法史》(J.W.Ely,Jr., The Guardian of Every Other Rights,A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Property Righ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New York,the United States),第9、161页。
[59] 〔美〕埃尔斯特等:《宪政与民主》,第300、297、307页。
[60] 如顾銮斋在《中西封建社会的税权问题》一文中提到,纳税在西方近代前后成为贵族和民众与王权斗争并最终控制国家权力的一种手段;中国虽不乏谴责横征暴敛的记载,农民也不时有抗税的起义,但最多是要求免税和减税,没有把纳税作为一种政治或社会参与的权力。这显然是一个值得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参见刘明翰:《世界中世纪史新探》,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1] 赵文洪的《私人财产权利体系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是这方面少有的一部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