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近代的财产观念
近代对财富观念阐述最充分的两个人也许是洛克和哈林顿,至少他们对美国革命的影响是无人企及的。不同于中世纪思想家,他们对财富的论述少了宗教道德的色彩。哈林顿认为,人依靠财富,不像其他东西那样是出于选择,而是生活必须。“一个人如果需要面包,那么他就会成为面包施予者的仆人。如果一个人用这种方式来供养全体人民,那么人民就在他的统治之下”。他认为,国家和统治就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一个国家的性质、政府形式都是由财产即土地占有情况决定的。如果一个国家的大部分土地(如3/4)被一个人占有,那一定是君主制;如果大部分土地被一个贵族包括僧侣阶级占有,那会是贵族政体;如果全体人民都是地主,那会是民主共和政体。国家失去了财产——土地所有权,就像失去了根基的空中楼阁[18]。
在洛克看来,虽然自然界是公有的,但只要一个人将自己的劳动作用到自然物中,就可以将其视为自己的财产,但这种财产权很不稳定,还需要取得大家的认可。“因此,人们联合起来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19]这样,个人的财产权就成为一种自然状态下的权利,而人们成立国家、进入社会,让出一些他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自由,就是为了保护财产权利。因此,国家或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保护财产,一个不保护私人财产的政府根本就不是政府,而一个侵犯财产的政府更是一个应该被推翻的政府。英国和美国革命都是因捍卫财产权利而引发的,美国的建国者们干脆被称作洛克派。
温斯坦莱是17世纪英国掘地派的代言人。他认为,掘地派开垦荒地、公地没有侵犯私人财产,因为按照自然法土地就是为所有人使用的,而现在却为少数人霸占,穷人有权获得一份可以自食其力的土地。温斯坦莱与洛克固然有很多不同,但他们在认为财产权是生活需要、自然需要,因而是人的自然权利这一点上却是一致的。这与中世纪将财产看做是与自然法相对的人为法的产物有很大不同。近代人将财产权视为自然权利,根据自然法高于人为法的原则,人为法要依据自然法保护财产权利。也就是说,近代初期史学家依据自然法保护财产权利的要求,既有利于新兴资产阶级,也可作为下层民众争取生存权利的思想武器。
孟德斯鸠也是一位对美国和法国革命有重要影响的思想家,他从税收和政治的角度谈到财产问题,他认为,“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国家税收必须兼顾国家和国民两方面的需要,在他看来,“没有任何东西比规定臣民应缴纳若干财产,应保留若干财产更需要智慧与谨慎了”。[20]
世界上一切专制王权的一个特征就是政治统治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合一,西方专制王权也不例外。英王詹姆斯一世和其子查理一世都认为,人民的财产就是他们的财产。法王路易十四这样教育皇太子,“你首先必须深信国王是绝对的统治者,生来就有随意处分僧侣和平信徒所拥有的一切财产的权利。国王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采用谨慎的管家所使用的方式,也就是说,根据国家的总体需要,去使用这些财产”。[21]这种专制性财产观念与洛克、潘恩们的思想格格不入,革命自然也就在所难免了。
在17—18世纪的英语世界,在法律术语中,“财产”并不一定指物体本身,而是对这种物体的一种权利、利益或法律占有形式。它可以是一种资格,不完全的和完全的,合法的或公平的,物质的或非物质的,有形的或无形的,可见的和不可见的,地产的或动产的,等等。在宪法术语中,财产一般指一种相对无形的、法律抽象的物体。在更一般的意义上,“财产”可以指各种权利,“根据这种定义,谈论一个人的财产在他的生命、自由和宗教中才有意义”。财产问题一定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它涉及的是所有权。“财产权与人们的政治权利不可分割地联在一起”[22],当代美国史学家方纳认为,美国“到革命时期结束时,财产的概念已经扩展到了将权利、自由以及有形物质的占有等包括在内的程度。”[23]财产既是一种生计条件,又是一种参政资格,还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应该强调的是,18世纪的财产权利主要是限制和规范政府,保护而不是保障个人尤其是普通民众的生活,对生活的保障还要等到20世纪。
当时财产被普遍认为是个人的,以至人们在谈论财产权利时不必再加上“私人的”作为限定词。J.迪金森说:“人们没有自由就不会幸福,没有财产安全就不会自由,不自己掌握保障安全的权力就不会安全。”[24]财产安全关乎文明的基础,一位殖民地人说,没有“私人财产和个人安全,人们将沦为野蛮状态,或至多是忍受屈辱和奴役,而绝不会在文学和实用艺术上有所进步”[25]。财产是自由之母,财产权的丧失对于其他权利,如同一位孕妇之死对于其未出生的婴儿一样是致命的。[26]
近代思想家还认识到,对财产权的保护并非只对富人有利,穷人的财产虽少但同样需要保护,甚至更需要保护。这不仅因为穷人是弱者容易受到侵害,更因为他们的财产是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一旦被剥夺就会危及生存而引起社会动乱。另外,只有保护财产权利才能促进社会形成勤劳致富的风气。英国人和殖民地人无论社会地位高低,捍卫他们财产权时的态度是一样的。一个英国牧师也是宪法理论家的人说,国王和普通人的财产权是一样的,“如果他(国王)侵犯了我的2便士,同时也毁掉了他的10便士,因为他毁掉的是保护所有人权利的法律的篱笆”[27]。在导致美国独立战争的印花税法公布8天后,一位费城人写道,“问题不在这种税的负担,而在于我们认识到,它向我们征收是违背宪法的,对它屈从就意味着我们放弃生来就有的权利,并把奴役制传给我们的后代”。[28]伦敦市长约翰·威尔克斯说,“财产的概念就是排除其他人未经我同意可以拿走它的权利,否则的话,我不能说它是自己的。如果其他人可以任意地拿走,那还是我的财产吗?如果我们不经殖民地人允许而向他们征税,他们就没有财产,没有什么可以称作是自己的东西”。[29]
哈林顿和洛克将财产的社会和政治作用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从中可以引申出近代西方的政治原则,加深对西方近现代史的理解。财产是同法律联系在一起的,在这方面西方法学家有许多论述,尽管其中有一些夸张的成分,但法律与财产的密切关系是可以肯定的。17—18世纪的英国人和殖民地人很难想象不保护财产的法律。财产不仅从属于法律,还参与制定法律。纽约殖民地议会认为,“当财产从属于法律,而财产的所有者没有参与法律制订时,就不存在真正的财产了”。这就是美国独立战争前提出的“无代表不纳税”原则的原因。
正是由于财产与自由的关系,当时普遍认为,一个没有财产的、无法负担自己生活的人,没有参与政治的资格。约翰·亚当斯曾说,财产,唯有财产,才能意味着独立;没有财产的人不会有“他们独立的判断力,他们的言论和选票都将为某个有产者所操纵”[30]。这是对英、美、法国革命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各国选举权都是有财产限制的一种解释。由于长期农业社会的影响,土地是财富的主要来源,财产最初主要是指土地。不用说17、18世纪,就是19世纪的大多数时期,工资劳动也被轻视,经常与受奴役和丧失自由相联系,大致在工业革命完成后,这种观念才逐渐转变,各种动产包括有价证券在财产中的地位得到认可。在此以前,如果一个人没有地产,尽管他很富有仍会被视为暴发户或投机取巧者,因为只有土地收入被认为是正当的。也是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杰斐逊将自耕农、农牧场主视为美国的理想公民,只有“耕种土地的人是最道德高尚、最独立自主的公民”,“小地主是一个国家中最宝贵的一部分”,[31]而认为工商业者、政府官员经常是败坏社会风气的人。
在18世纪和19世纪的大部分时期,私有财产取得了有史以来最高的社会地位和名誉:财产不仅是土地和金钱等物质状态的财富,它是生命、自由、幸福甚至权利本身的同义语,一切与人的社会生活有价值的都可以被视为他的财产或权利。私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达到了夸张和扭曲的程度。
美国废奴运动和内战中的一个很大的观念阻力,是当时普遍将奴隶视为财产,解放奴隶无异于剥夺财产。在南方,奴隶是最重要的财产形式,19世纪50年代,一个奴隶的通常售价是1000美元,相当于现代美国家庭一所普通住宅的价值。按当时的标准,能拥有20—30名奴隶就是百万富翁了。[32]奴隶劳动成果占南部外贸的2/3,而且蓄奴州是北方工业品的巨大市场。1857年最高法院对D.司各特案件的判决典型地捍卫了这种观点,即“奴隶系主人的财产,这一财产权在宪法中得到明确的肯定。……宪法中找不到一个词,它能让国会对奴隶财产拥有更大的权利,或给予这种财产较其他任何财产更少的保护”。[33]因此,捍卫奴隶制就成了捍卫财产,捍卫自由。有现代学者分析,在当时,“从根本上说,奴隶制是一种产权,是一个人要求、支配、购买、出售、租借雇佣或交换另一个人将来的劳动服务的合法权利”,这种产权得到了南方社会大众和政治制度的认可。[34]实际上南方人就是以当年殖民地人面对英国侵犯其财产权的心态参战的,至少捍卫财产与自由成为南方的政治宣传或开战的借口。
林肯多次提出由政府赔偿解放奴隶的建议和提案,但都被国会否决了。不用说1861年和1862年联邦国会两次颁布的《没收敌产法》将奴隶视为财产,奴隶是作为南方叛乱分子的财产被没收而得到解放的。就是1863年的《解放宣言》也是为了削弱南方的战争资源而惠及奴隶的。林肯在奴隶制问题上的谨慎、顾忌或保守,引起后来许多史学家从政治或道德角度的评论,但当时联邦宪法对奴隶制的暧昧倾向,以及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私有财产的社会压力,都是林肯不能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只有在保卫联邦,在战争状态下必须剥夺敌产的紧迫前提下,才能暂时地绕过“解放奴隶是剥夺财产”这一难题。
内战后至19世纪末是美国社会变化最剧烈的时期,被马克·吐温称为“镀金时代”,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时期。在这个工业化的早期阶段中,人成为经济人,自由被理解为发财的自由,平等被视为自由竞争下平等的获利机会,进步的标尺是资本的积累。这是一个发财光荣、发财英雄,贫困可耻的年代。这种财富观的基础既有M.韦伯所指出的新教伦理,也有经济上市场自由和政治上的国家不干预主义、个人主义。这些理论观念构成了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思想基础。斯宾塞对美国的影响很难不被高估,霍夫斯塔德认为,考察内战后30年的政治观念,离开斯宾塞的学说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一时期,“杰斐逊主义和法国启蒙运动的遗产被轻率地放弃了。没有社会良知,没有对文明的关心,没有对未来民主的展望,镀金时代的人们竭尽全力挣钱。”“这是一个由强人、能人、自私者、无知之辈和不讲道理的人组成的无政府社会。它提供了有关人的本性在无任何约束的自由状态下能够做出何种反应的一个绝妙例证”。[35]
虽然对19世纪末的社会贫困现象很难作出精确的统计,但各方面的资料显示,绝对贫困和贫富分化问题都很严重。1888年美国克利夫兰总统在国情咨文中承认,“我们的制造业赚到的财富不再完全来自勤奋耐劳和远见卓识,而是得助于政府的优惠照顾,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我国人民大众的非法的勒索。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鸿沟正在不断扩大,两个阶级正在迅速形成,一个阶级由财势极大者组成,另一个阶级则由辛勤劳作的穷人组成……我们发现,存在着各种托拉斯、联合企业和垄断集团,人民则被远远地抛在后面,拼命挣扎,或遭到铁蹄的践踏,性命不保”。[36]但他固守无为政府的传统,在阶级冲突中扮演财产保卫者的角色,说什么“普通政府的权利和责任不应该扩展到对个人遭受到的、与公共服务或公共利益没有适当联系的不幸提供援助……应该坚持不懈地强调这样一个经验,那就是,尽管人民供养了政府,但是政府不应该供养人民”。[37]
19世纪中期以来,在各种社会矛盾和压力下,公共利益开始与财产权利抗衡。如英国思想家霍布豪斯指出,“英国的岁入靠的是税收,到头来只能为了穷人的利益而对富人征税,人们会说这既不是正义,也不是慈善,而是赤裸裸的掠夺。对此我要回答:公共资财枯竭是严重经济失调的征兆。我要说,财富既有个人基础,也有社会基础”。财产的社会基础有两层意义,一是财产价值中有社会因素,如社会要组织力量保护财产所有者利益;二是财产来源的生产过程中也有社会因素。他举例说,“伦敦一块地皮的价值主要应归于伦敦而不归功于地主。说得准确点,价值一部分归于伦敦,一部分归于英帝国,再有一部分归功于西方文明”。[38]
美国的亨利·乔治就像经济领域的潘恩,他的著作《进步与贫困》(1880)可以看做使政治经济学人性化、民主化的一种努力,是经济学领域的《人的权利》。乔治在此书中关注和要解决的是美国物质进步与贫困并存的“时代之谜”,他认为,“使以前每一种文明归于毁灭的原因,无一不是财富和权力分配不均的趋势”。在他看来,这种趋势正在销蚀美国社会自由和民主的根基。如果人们依靠土地才能生存,“我们必须使土地成为公有财产”。他断言,“在消灭土地私有之前,《独立宣言》和《解放法案》都不起作用”。人们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他们那些“不言而喻”的权利。一个被忽视的真理是:“我们不能继续又是让人们得到选举权,又是迫使他们到处流浪……空谈不可剥夺的人权的同时又不给不可剥夺的享受天赋的权利”。[39]尽管乔治为消除物质繁荣下的贫困所提供的社会改革方案缺乏可操作性,但他对美国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的系统性分析和批判,产生了很大影响,《进步与贫困》被翻译成欧洲各主要国家的文字,至20世纪初其各种版本就发行了几百万册。
H.D.劳埃德受英国费边主义和社会主义劳工运动的影响,在其著作《财富反对共和国》(1894年)一书中指出美国社会的一个根本性的悖论,“自由产生财富,财富毁灭自由”。他认为,社会达尔文主义和亚当·斯密的自我利益学说违反了人的基本天性,忽视了世界首先是社会性的,作为公民的个人不是孤立存在的,他是由各种各样的家庭、社会关系和责任构成的:邻居、同事、朋友、儿子、父亲等,如果大家只考虑个人利益将导致社会走向毁灭。在他看来,个人和社会利益并非绝对冲突,而是彼此认同的,文明实际就是在这两者的对立与和谐中发展的。劳埃德强调的“公共权力或公共财产不能被私人使用”,并不是要取消个人权益,而是对传统的原子化个人主义的超越[40]。
19世纪中后期严峻的贫富分化和对立现实,社会主义运动的蓬勃开展,开明思想家对不择手段追求财富的抨击和警告,逐渐扭转了西方社会的财产观念,使20世纪成为一个规范财产权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