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审判与中国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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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果论”:司法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结果而非原因

西方的主流观点在面对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时,其解释力明显不足。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具体考查,一些学者开始反思西方的主流观点,并提出了相反的见解,认为司法制度与经济的发展并无关系,它只是经济发展的结果。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增长通常在没有强有力的法院的存在下开始,提高司法质量的努力通常是经济增长的产物,而并不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因。更有学者指出,当今中国的发展就是很好的案例。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经历了空前的经济增长,随着经济的成熟,法院的现代化成为首要的任务,同时指出:司法独立与有效的法院(EffectiveCourt),一般被认为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但是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具有不明确性,并且这种观点已经被证明很难使用准确的数据或者经验来衡量高质量的法庭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与影响。[16]

在《制度确实导致增长》一文中,格雷瑟(Glaeser)、拉波塔(La Porta)、洛佩斯(Lopez-Silanes)和施雷弗(Shleifer)直接对司法独立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出质疑。他们发现司法独立与经济增长没有联系。更广泛地说,制度(例如对行政的抑制)与经济增长没有联系。与之相替代的,教育是经济增长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大多数缘自贫穷的国家都是从专政和极少的制度性保护开始发展的。优秀的经济政策,例如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统治者选择的结果,而不是制度性的抑制。随着国家变得更加富裕,他们完善制度,比如批准司法机构独立以及通过宪法制约行政。该文的作者认为这些是大多数西方国家发展的历史而且也是现今在泛太平洋地区所常见的,尤其是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

此外,美国学者Coffee(2001)通过对美国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的考查表明,市场发展在先,然后才可能有以“股东中心主义”为基本理念的法律变革;不可能是先有完善的法治,然后才来发展经济。他指出:“只有在那些最有动机推动法律变革的群体形成之后,只有当这些群体认为通过法律变革他们的利益真能获得保护的时候,法律变革才可能在这些群体的追求下发生。”[17]也就是说,强有力的利益群体的游说是推动司法变革的原因

Kanishka、Jayasuriya等人在《亚洲的法律、资本主义与权力:法治和法律制度》一文中通过对中国、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等亚洲国家司法独立的比较研究,认为亚洲国家的司法和行政之间存在着与自由主义分权模式对立的合作主义模式,而这种模式认为司法和行政的合作使得法律成为了政府权力行使的工具,而不是限制政府的手段。他们得出的结论是,对于东亚地区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法治和经济增长可能同步进行,但是法律并不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法律发展和法治进步可能只是经济发展的结果或者附带现象[18]此外,1997在亚洲开发银行公布的一项研究中,则分析了亚洲经济体在1960—1995年间的法律和经济发展情况。得出的结论是:随着经济活动的增加,对法院的需求也在增加,人们也更多地诉诸法院来解决争端,并且通过法院诉讼制约政府的恣意行为。[19]

而在针对中国司法与经济发展的研究中,陈志武、王勇华通过对中国司法改革与证券市场的发展的研究指出:“在一国经济发展的第二阶段,也就是当一国试图寻求更加长远、成熟的经济发展时,法律的变革是必须的。因此,法律秩序未必是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前提条件,但却是市场成熟发展的前提条件。”[20]黄文平教授在《法制转型、不平等与中国的经济增长——1952—2003中国法院诉讼的实证研究》一文中,则通过对1952—2003年中国法院诉讼的实证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经济的持续增长,以及伴随经济成长而致的个人素质的普遍提升,为外来移植的法律资源与本土自生的法律资源之间的融合提供了一个制度性的激励。民商事案件收案数的变动趋势表明,经济的增长趋于增加其诉讼案件的数量,不平等趋于降低其诉讼案件的数量,而司法公正对其的影响不具有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21]同时,黄健梅博士通过实证研究也证明了法律与经济之间存在双向因果关系。李玉虎在《经济发展与法律制度变迁研究》一书中也指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其认为,改革初期,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经济发展的产物,而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法治将成为我国长期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有关商事审判与经济发展的实证研究方面,其通过对1989—2001年的经济纠纷案件上诉率的描述性分析,指出审判的公正性在不断提升。[22]

还有部分学者认为经济发展对司法的影响处于变化发展的过程中。如朱景文教授通过研究认为,中国法院的诉讼数量与经济发展存在显著的相关性,其通过对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年均增长率、相关系数和比重的数据分析表明,中国诉讼增长率的下降也伴随着人民调解和经济仲裁作用的下降,行政解决机制的增强、不受理的司法政策、诉讼费用改革以及针对司法腐败的一系列制度性建设,遏制了诉讼量的快速增长。[23]贺欣的研究则指出,对于改革开放到1997年前的经济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解释力,而1997年后经济案件数量的下降则无法用经济发展来解释,而应主要归因于司法系统的运作不良。[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