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世纪古典社会时期的司法与经济发展理论
对司法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世纪古典社会时期,卡尔·马克思(Karl Marx)、梅因(Henry Sumner Maine)、涂尔干(Emile Durkheim)、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等人均对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有过精辟的论断。其中影响较大的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与韦伯的研究。前者奠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与经济发展观,后者则是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法律与经济发展运动的理论奠基人。
(一)马克思主义的司法与经济发展观
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中研究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这两个著名论述是马克思研究法律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基点。马克思首先认为,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和程度的必然产物,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利益所直接决定的,并具有稳定社会和意识形态上的功能。针对19世纪上半叶英国早期资本主义的背景,马克思指出,(英国)的“契约、竞争、财产和遗嘱的无限制的自由——真实反映了市民企业主阶级的经济利益。这些制度有利于经济力的积蓄……”[2]其次,法律既是经济发展内在逻辑的具体体现,同时它对经济发展又有一定的反作用,当它适应经济基础时,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反之则将阻碍经济的发展。
由于早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过度强调经济对上层建筑的决定性作用,忽视了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因此恩格斯在晚年时期着重强调了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他指出:“政治、法律……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他们又都互相影响,进而对经济基础产生影响。”“国家、法律等上层建筑机构一经产生,就获得了相对的独立性,具有了和社会相脱离的性质。”[3]从而发展与完善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与经济发展观中,强调了法律对统治阶级利益的反映,在此逻辑之下,法律的执行即司法就必然是对统治阶级利益的反映,也是维护阶级利益的有力工具,而在共产党消灭了阶级对立后,统治阶级的利益实质上就是人民的利益。
在此基础上,列宁又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他认为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应当是广大人民,司法工作是国家管理的职能之一,司法机关不仅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且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性权力,与国家机关管理其他社会经济事务所行使的权力在性质上是相同的。[4]而这意味着司法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一样,必须承担起执行国家(经济)政策、管理经济的职能。
(二)马克斯·韦伯的观点
韦伯是最早系统研究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学者。他认为,法律是为经济服务的,经济是影响法律创设的重要原因,尽管不是唯一的。“显然,任何法律保障都是直接地为经济利益服务的,即便不是如此,经济利益也是影响法律创设的极重要的原因。”[5]与此同时,他也强调了法律的相对独立性,他承认经济因素在法律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但他否定法律是经济力量的直接产物。他认为,法律构成一种自治的社会实在,它与其他社会实在——包括经济、政治、宗教、文化等等——是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很难说哪一种因素具有决定性的作用。[6]对法律而言,经济只是对其产生影响的众多因素之一。通过强调法律的相对独立性,他得出结论认为:“一般而言,社会组织的法律结构绝不是完全由经济因素决定的”[7]。
而在司法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问题上,韦伯指出,法律的理性化,司法行政机构的理性化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两个重要条件。“法律的一般理性化和系统化以及在法律程序上的可预见性是经济活动存在、尤其是资本主义活动的最重要条件。”[8]理性的法律因为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不仅可以确保交易双方形成合理的预期,而且也避免了独裁的和不可预见的政府随意干预。而司法行政机构的理性化或者说官僚化,则是实现以“法律”为基础,将法律制度系统地理性化的前提。由于司法行政官僚化是在“毫无偏见和偏好”的特殊意义上运转的,因此可以实现官僚的“非人格化”,从而达到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而就法律自身的发展而言,韦伯认为,法律与程序的发展的最后阶段是“由受过法律训练的职业法律工作者从事的司法活动和系统阐述的法律”。
同时,韦伯还指出,在理性化和官僚化均比较少的英国法律制度中,资本主义之所以能够蓬勃发展,多半是因为法院制度与审判程序配合良好,并且一直不利于经济上地位较弱者。[9]
(三)小结
马克思与韦伯均注意到了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密切联系,并且均强调了法律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列宁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认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一样承担着管理国家社会经济事务的职能,这一理论引发了后来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潮。而韦伯则强调了官僚化的司法行政组织是实现理性法律的前提,从而通过“理性的形式主义的”法律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从总体来看,19世纪之前的古典社会中有关司法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基本处于一般理论研究的阶段,司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成为一个鲜明的主题得到学者的关注,而是散落在各种著述的字里行间。其基本思想大致可以概述为司法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而法律则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它对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