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20世纪中后期发展起来的互联网正在深刻而广泛地影响人类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尤其是当前以微博、微信、facebook、twitter等为代表的“自媒体”的发展更是进一步地提高了人类在虚拟空间自由交流与互动的速度、广度、深度,使人们之间的交流变得更容易,也使得侵犯著作权、网络域名、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益变得更加容易。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适应以网络媒体甚至以“自媒体”为代表的新一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包括我国在内的不少国家都对传统法律制度如何适应网络技术的挑战做出了一些回应,但是这些回应大多集中在扩大网络自由与加强网络安全的争议之间,而且国内外关于网上侵权的立法与研究多集中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方面。在我国,通过《信息网络权传播权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由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进行专业审判,因此,网络知识产权的学术研究及实践相对成熟。
但是,与网络知识产权学术研究状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专门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责任的体系化研究相对薄弱,关于信息化对人格权保护带来的法律规则变革的研究大多散见于名誉权、隐私权、公开权等领域的纵向专题研究,往往缺乏从网络技术如何挑战既有人格权保护规则的关键点,深入研究并系统梳理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用户及被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探究是否存在区别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及物理空间中人格权保护的相对独立规则。
当然,研究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及侵权责任的特殊性规则是相当前沿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除了需要相当的理论功底及学术勇气之外,还需要长期地、充分地的实践总结,掌握第一手的实践问题和资料,这样的研究条件并不是任何学者都具备的,而本书的作者陈昶屹法官恰好具备这样的条件。
陈昶屹是我指导的博士,其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期间就对信息法及侵权责任表现出浓厚的学术研究兴趣。由于陈昶屹在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线工作近十年,据我所知其审理了诸多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网上侵犯人格权纠纷案件,例如“假日教授案”“搜狐门案”“赵本山诉天涯在线首例漫画肖像权案”“百度诉潘海东、互动百科微博侵权案”“被诬指天上人间小姐女艺人诉新浪公司侵权案”“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微博侵权案”等等,由于海淀区人民法院地处中关村科技核心园区,海淀区中关村是我国高科技特别是网络科技企业集中的核心区,新浪、搜狐、百度、千橡、酷我、优酷等一大批我国知名的网络企业都集中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述公司在作为被告时,被告所在地的管辖法院就是海淀区人民法院,所以海淀区人民法院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拥有我国乃至世界关于网络侵权及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则最集中最前沿的第一手实践资料,使得陈昶屹能够且实际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第一手的调研材料,所以我当时建议陈昶屹结合其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保护及侵权责任规则的特殊性进行深入研究,陈昶屹接受了我的建议,本书正是陈昶屹在此问题上多年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我认为,陈昶屹在这本书中比较成功地建构了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及侵权责任的理论框架并形成了自己的学术风格,让我感到欣慰。对于这本书,我认为值得肯定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本书系统阐释和总结了虚拟空间与物理空间中人格权保护及侵权责任、网络版权与网络人格权保护及侵权责任的“双二分理论”,以此作为建构相对独立的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及侵权责任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创造性地提出了“网络人格权”的学术概念,深入研究了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与传统人格权保护规则及现有网络版权保护规则之间的差异性与特殊性。
其次,本书从多元利益与价值平衡理论出发,分析和解释了中国当前网络现象的深层原因和现实逻辑,提出要兼顾保护人格权权利人、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商各自的人格权、表达自由权及产业发展权,充分把握我国在网络环境与网络文化中的现实国情,客观尊重此类案件在“技术性”与“精细化”方面的个性需求与法品性格,把握了此类案件在“多元利益”“国情法理”“技术模式”三个方面的核心要素,找准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责任领域研究与发展的正确方向。
再次,本书借鉴经济学、社会学的“模型建构”理论,以此界定网络人格权侵权责任的宏观与微观衡量与变量,在批判我国侵权责任法当前法律模型的基础上,推演“静态模型”到“动态模型”、“单一模型”到“复合模型”的展开结构,分析检讨各种模型的利弊,结合现实案例及变量因素修正调试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的“理想假设”模型与衍生模型,构建了相对自成体系的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一般性规则及类型化规则。
最后,本书建设性地提出了近期改良与远期重构相结合的修法路径,于近期通过司法解释对网络人格权侵权的个性化规则进行扩张性解释,同时规定参照适用网络著作权保护中有关的共性规则,以解近期修法之难与用法之急;于远期通过建立网上侵权普通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网上侵权的共性规则,另就网络人格权及其他涉及网络的相关权利保护规则建立单行法律,以解决网上侵权规则中共性与个性的关系。该修法路径的探讨,妥善解决了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问题中个性与共性、需求与供给、近期与远期、释法与修法之间的矛盾关系。
当前,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及审理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等网络信息法方面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正在或即将起草的背景下,本书适时出版,可以作为信息法、人格权法及侵权责任法研究及司法方面的有益资料,对于我国信息法、人格权法及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能够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有鉴于此,我向大家推荐此书。同时,作为陈昶屹的导师,我在祝贺学生取得一定成绩时,也真诚地希望各位读者能够不吝赐教,进一步促进陈昶屹在此领域的深入研究!
是为序。
张新宝
2014年5月4日于北京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