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目前,几乎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可见非政府组织活跃的身影。例如,在国际人道法领域,非政府组织承担了大量的国际人道主义救助工作。[2]在环境保护领域,非政府组织在呼吁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推进环境保护规则的制定、监督国家遵守国际环境法等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3]在经济贸易领域,非政府组织通过多种方式(例如作为观察员参加部长会议、特定的研讨会等)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活动而影响其决策、政策的执行。[4]
除了上述领域,人权领域是非政府组织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非政府组织在人权领域作出的贡献早已被国际社会和学者所认可。正如诺瓦克(Manfred Nowak)所言:“各国政府总是口惠而实不至,对其他国家发生的人权侵犯并不真正地感兴趣。如果没有非政府组织,政府间人权保护就会是难以想象的事情。”[5]总体而言,学者认为非政府组织在人权领域所作出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人权意识的唤醒、人权标准的制定以及对国际标准的遵守和国际人权法的执行的监督。[6]
非政府组织在国际司法程序中的角色和作用也引起了许多学者的重视和研究。目前来看,多数学者侧重从“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的角度分析非政府组织在司法程序中所发挥的作用。[7]“法庭之友”通常指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对法院存有疑问的事实或法律问题通过提交书面报告或参加庭审的方式善意地提请法院注意的人。“法庭之友”意见(amicus curiae briefs/comments)是与争端通常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律联系的私人和团体向法庭提交的阐述法律观点或事实信息的报告,这些报告对当事方提交的文件大多具有补充作用。[8]非政府组织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参与国际司法程序,发挥着向国际司法机构提供事实方面的信息,提供法律等专业协助,加强程序公正以及促进国际争端的解决和国际法的发展等作用。[9]学者之所以主要从“法庭之友”的角度探讨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司法程序,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大部分国际司法程序的参与仍然以国家为主导。在非政府组织无法成为诉讼当事人的情况下,“法庭之友”成为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司法程序可能性最大的渠道。
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区域性人权诉讼机制也日趋完善,不仅为受害者提供了有效的救济,也通过对案件的审查监督国家对人权规范的遵守和促进国际人权法的执行。这一领域同样也吸引了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但是,区域人权诉讼机制与其他的国际司法机制又存在明显的区别:区域人权诉讼机制已经向个人敞开了大门,即国家的主导地位不像在其他国际司法程序中那么突出。那么“法庭之友”是否仍然是非政府组织参与区域人权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渠道呢?非政府组织参与区域人权诉讼程序有何特点?非政府组织在区域人权诉讼程序中发挥的作用如何?这些问题仍待继续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