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外交政策中的人权对话
外交政策中融入人权的问题,在理论上可溯源至近代国际法出现的传统意义上“人道主义干涉”理论[40],而在实践方面,则最早集中表现为19世纪屡次发生的人道主义干涉事件。[41]20世纪下半叶,人权问题逐渐成为双边或多边外交中的重要内容。1975年,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通过了被路易斯·亨金称为“政治上的人权协议”的《赫尔辛基最后文件》。[42]该文件提出了指导与会国间关系的多项原则,其中就包括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思想、道德、宗教或信仰自由)以及民族自决权。1977年2月,时任美国总统卡特在其总统就职演说中宣称,美国外交政策的基本思想是“捍卫人权”,并表示要把“基本人权”作为美国外交政策的灵魂,并通过双边会谈、经济制裁等方式来实现此项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43]
当前,通过人权合作与对话的方式,回应双边或多边外交政策中的人权关注,也逐渐成为促进国际人权合作的有效途径。例如,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盟在对外关系中积极推行人权政策,在对外贸易与合作关系中纳入人权条款,强调尊重人权是欧盟对外关系协定中的实质性因素。[44]特别是自1995年5月以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一个示范人权条款后,这一做法即变得更为制度化了。[45]欧盟对外关系中的人权条款虽然附加诸多政治功能,但是它客观上构成对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共同价值和原则的相互确认,有利于欧盟与第三国之间的人权合作。中国也历来主张在相互理解、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强人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46]自1990年以来,中国先后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欧盟、挪威、德国、荷兰、瑞士、奥地利、比利时等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举行了双边人权对话或磋商,与厄立特里亚、塞拉利昂、津巴布韦、老挝、俄罗斯、古巴等发展中国家进行了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随着对话合作的深入发展,中国与一些发达国家之间的双边人权对话已初步形成制度化的模式,中国与欧盟还通过双边协议的方式使人权对话制度化、常规化。这些双边人权对话实践,既是人权国际合作的具体体现,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权国际保护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