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家的全面风险管理:基于巴塞尔II追求银行价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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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银行风险治理是基于法律及规章确立风险管理参与者(股东、董事会、管理层、审计员及利益相关者)履行风险管理责任和义务时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动态过程。

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会定期汇报银行总体风险和风险管理状况,董事会对银行总体风险负最终责任,高管层为有效履行全面风险管理职责,坚持风险决策基于风险定性分析和定量测算的有机结合,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基础设施,积极组织实施全面风险管理。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是全面风险管理具体策划者、执行者和监督者,与业务单元保持建设性关系会使银行整体更有成效,但并非可以无原则地批准所有交易和风险承担。尽管与业务单元存在着分歧,有时这种分歧还非常突出,但受到良好教育且风险敏感的风险经理,必须自觉地帮助业务经理识别、计量风险,并支持他们有效承担风险。全能型风险管理专家毕竟非常稀缺,次优选择就是聘用某类风险领域资深专家,同时确保专家组在专业上具有良好组合特征。风险专家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正性会强化风险管理流程。

全面风险管理强调全程有效控制风险,仅在某一时点强化风险管理程序是无济于事的,持续推进业务领导与风险官之间的轮岗、深入沟通、更新风险知识等也应成为风险治理的一部分。在现实风险管理过程中,必须强化组织内部惩戒体系,否则,风险治理过程将会失去其可信性和权威性,并且至少会留下两个严重后患:一是内部对风险政策和程序将视而不见,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二是银行的风险政策、制度和程序失去可信性。执行处罚中绝不能存在双重标准,否则,就是在纵容那些优秀业务经理犯错,将给银行未来经营留下很大风险后患。增强对外部监管与监督的适应性,做好风险信息披露工作,是有效处理与监管者、债权人、评级机构等市场约束的重要内容,既体现银行风险管理透明性,更体现银行家对市场参与者的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