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家的全面风险管理:基于巴塞尔II追求银行价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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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主权与股权信用风险分析

根据巴塞尔Ⅱ,主权暴露涉及交易对手包括主权国家(及中央银行)、作为主权处理的某些公共部门企业、满足零风险权重要求的多边开发银行等经济实体。主权风险是一个主权国家或其政府控股的银行、公司等出于经济、政治和社会方面原因,不愿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因国际结算款项、投资收益等汇回受阻,而给债权银行造成经济损失。

一、主权机构信用风险基本特征

主权风险与一般信用风险相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主权风险与国家主权紧密相关的风险,表现在东道国指定的有关法律、法令对外国投资者或外国经营者的一些不利规定或政治歧视待遇。

第二,主权风险产生于跨国经济贸易与金融活动中,属于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风险。

第三,主权风险是指一国的个人、企业或机构作为投资者或债权人所承担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因不可抗拒的国外因素造成的。

第四,主权风险源于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执行性,这种风险并非是合同或契约条款所能改变的。

主权国家对于其债务或其公共和私有组织的债务决定,往往采取债务拒绝或债务重组两种形式。采取债务拒绝就是取消其所有的当期和远期国外债务责任;国家采取债务重组就是宣布对于其当期和远期债务责任进行延缓或推迟,进而通过对债务期限或利率等的契约修订来放宽信用条款,这些推迟大都与债务的本金和利率直接相关。根据导致主权风险事件性质,将其划分为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和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是境外银行受特定国家的经济环境限制,不能把在该国的贷款本息汇回本国而遭受经济损失。政治风险则是境外银行受特定国家的政治原因限制,不能把在该国贷款等汇回本国而遭受风险损失。社会风险是特定国家社会环境不稳定,使银行不能把贷款汇回本国而遭受风险损失。

二、主权机构信用风险分析框架

对主权风险分析,首先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关系及政治结构。具体包括阶级、统治集团地位、利益集团等传统概念的静态分析;了解贯穿该社会的各种主要矛盾和冲突,如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宗教伦理以及语言的差异、生活方式的冲突以及道德观点的不同,为争取某些组织和团体的领导权所反映的意识形态上的分歧、各种社会力量在获取权力以及调整权力方面所做的一切努力;该国整个的政治结构;考虑一些狭窄的经济结构如产业的构成、运用到生产设备中的技术水平和类型、产业的地区分布状况、自然资源储存以及开发他们所需要的费用、制定经济政策决策的权力机制;社会结构分析,即精神文化的评价,包括对约束日常行为的扎根已久的意识形态和观念的考察,这些会对消费方式、工作效率、生产力水平和政党信仰产生强烈的影响。

二是从动态上对社会行为进行分析。如社会形态发展变革,包括政权怎样取得或丧失、拥护怎样获得、冲突怎样平息、价值观念如何变化等。在分析社会行为时,需要尽力预测在国家政治舞台上起作用的各团体力量强弱以及他们的立场和未来发展后果,还要对政策“消极”行为做出评价,如牢骚抱怨、执行上松懈、暗中阻挠和破坏、资金转移、逃避税收、地下的或非法活动、有组织抗议、选举中制造事端或采用武装推翻当权政府等。对政策消极行为的分析,有利于将该国政府政策走向做出合理判断,并将这些判断对调整主权风险量化调整的基本依据,使主权风险分析更接近未来实际状况,提高对主权风险预测的准确性。

目前许多国际银行开始采用内部模型和数据来分析评估主权风险。银行分析专家选择尽可能多的宏、微观变量作为分析起点,这些变量在解释一国违约风险方面可能具有重要作用,然后应用国家经济运行和债务违约历史数据考察何种变量最具特征性,以确定一套关键变量,这些变量可表达主权风险程度。银行可以依据内部数据建立如图5-13的分析框架。

图5-13 主权机构信用分析基本框架示意图

三、主权机构信用风险模型分析

巴塞尔Ⅱ要求运用评级模型进行主权风险分析时,应遵循三项基本原则:一是模型采用的变量必须具有统计重要性;二是模型能够抓住所有关键变量;三是没有在模型中考虑的变量应该由专家进行评估。有多种主权风险分析模型,常见的有四种,见图5-14。

图5-14 主权机构信用风险模型分析示意图

这些模型共同特征是依据历史数据,通过统计分析提炼出最具敏感度风险评价指标,以有效评估主权风险。在模型分析基础上,银行还建立专家知识系统及相关评价机制,利用专家经验对造成主权风险的政治、社会、法律等因素进行定性分析。银行应定期从一家或多家外部评级机构获取主权评级结构,以便对内部主权风险评级进行校正。

四、银行持有股权信用风险分析

股权暴露包括银行从企业或金融机构的资产和收入中直接或间接获取的所有权利益(无论是否有决策投票权),按照巴塞尔Ⅱ的使用范围,此类所有者权益不在集团中并表或扣除。通常,股权暴露需要的资本是财务报表上的价值,它取决于各国财务和监管做法,可包括未实现的重估收益。因此,股权暴露应包括:(1)以公允价值持有的投资,其价值的变化直接通过收入波动体现,并且进入监管资本,暴露等于资产负债表上的公允价值;(2)对以公允价值持有的投资,其价值的变化不直接通过收入波动体现,而是进入股权中经税收调整的部分,暴露等于资产负债表上的公允价值;(3)对以成本价或以成本价和市场价中较低的持有的投资,暴露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的成本价或市场价。

如果某一资产工具满足以下条件就可视为股权暴露:(1)它是不可赎回的,只有在出售投资或发行者被清算时才被收回;(2)不体现为发行者债务;(3)代表对发行者收入的剩余债权。同时以下资本工具必须作为股权暴露:(1)与银行核心资本工具具有同样结构的工具;(2)体现发行者债务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具:第一,发行者可以无限推迟债务的清偿时间;第二,债务须由(或按照发行者的意愿允许)发行者通过发行固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第三,债务须由(或按照发行者的意愿允许)发行者通过发行固定数量股票后来清偿,并且债务变化可归结为发行者发行固定数量股票后股票价值变化;第四,持有者有权要求债务以股票方式清偿,除非对可交易工具,银行能证明交易工具更像是发行者的债务,而不像股权,监管当局对此也给予认可;或对不可交易工具,银行能证明工具应作为债务处理,监管当局对此也予以认可。对于旨在转让所有权经济内涵的债务、其他证券、合伙契约、衍生工具或其他结构化工具都作为股权持有加以考虑。相反,对目的在于转让债务或证券化贷款经济内涵的股权投资不作为股权持有考虑。

根据巴塞尔Ⅱ,对交易账户以外的股权暴露,可采用两种方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市场法和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法。监管当局允许银行同时采用两种方法,但银行的选择必须前后一致,不能出于监管套利目的来决定选择计算方法。根据市场法规定,可采取一种或两种方法,即简单风险权重法或内部模型法,对银行账户的股权持有最低风险资本。采用的方法应与银行股权持有的数量和复杂程度保持一致,而且要和银行整体规模、经营的复杂性保持一致。银行还可以采取违约概率法计算股权暴露资本要求,其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与内部评级初级法公司暴露的要求相同。如果银行的股权持有是实质性的,监管当局允许银行采用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法来计算监管资本,则银行可以采用市场法规定的简单风险权重。在计算股权暴露风险权重时,通常假设违约损失率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