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家的全面风险管理:基于巴塞尔II追求银行价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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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用风险管理基本前提

信用风险是银行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按事前协议履行合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尽管贷款是最大、最明显的信用风险来源,但其他业务也存在信用风险。银行正越来越多地面临来自除贷款之外的其他金融工具所包含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包括承兑、同业交易、贸易融资、外汇交易、金融期货、互换、债券、股权、承诺和担保以及交易结算等。信用风险管理目标是通过将信用风险保持在可接受的指标范围内,使风险调整收益最大化。信用风险管理是银行经营成功的必要条件。银行家至少应在内部信用风险治理环境,授信业务标准和管理程序,授信风险计量、监测和管理程序,信用风险控制系统等四个方面,确立和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

一、良好的内部风险治理环境

董事会对信用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审批资本计划和资本分配;审批并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审查全行信用风险战略和重要信用风险政策,使之反映银行风险承受限度和承担各种风险预期收益变化,能够全面阐述按风险类型(如商业、消费、房地产贷款)、经济部门、地区、货币、期限和预期利润率开展授信计划,明确授信业务目标市场及授信资产组合的总体目标(包括分散程度和贷款集中度的限度);明确规定信贷的质量、收益和增长目标;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变化及其对授信资产结构和质量的影响,定期评估和修订信用风险战略。董事会要确保高管层有能力管理所有授信业务,确保信用活动在风险战略、政策和风险承受限度之内,至少每年一次阐述信用风险政策;审批银行总体授信标准和授信组织模式,评估授信发放、管理以及整体授信资产组合。董事会应基于资本成本确定授信业务风险和收益的均衡点,确保有充足资本覆盖全部信用风险。董事会成员绝不能凌驾于银行授信和监测程序之上,在授信过程中应建立有效防止利益冲突的长效机制。董事会或其授权委员会应确信银行能识别和管理所有产品及业务的隐含信用风险,确保新产品和新业务引入或实施之前,就已制定了相应风险管理政策程序。任何主要的新业务在开办之前必须经董事会或适当授权的委员会批准。董事会应制定恰当的薪酬政策,防止为追逐高利润而违背授信政策或超限额的短期行为。自觉遵守并监督高管层有效执行信用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定期评估高管层管理信用风险成效,并明确改进建议。

高管层必须有效执行董事会批准的信用风险战略,制定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用风险的政策程序,这些政策程序应涵盖银行所有授信业务,覆盖单笔授信业务及授信资产组合两个层面。为有效执行董事会的信用风险管理战略,高管层必须确保授信活动符合既定战略、政策和程序,必须明确授信审查责任,恰当地分配授信授权,确保定期进行独立地评估银行授信和管理职能。为保持良好的授信标准、有效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恰当地评估新业务、识别和管理问题贷款,高管层应监督制定全行统一识别、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的授信政策和程序,确保这些政策和程序涉及授信业务的目标市场、资产组合、价格和非价格、限额结构、审批权限、例外情况的处理和报告等内容,并符合审慎经营原则和相关的监管要求,符合银行本身业务的性质和复杂性。授信政策应确定资产组合目标,并确立对单一交易对象、关联交易群体、特殊行业和经济部门、地区以及具体产品的授信限额,同时要保证这些内部授信限额符合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限额规定。高管层应在全行范围内传达和监督实施各项授信政策制度,落实到单笔授信和信用资产组合管理,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定期修订授信政策制度。高管层应确保工作人员在涉及借款人或交易对象信用风险的任何业务时,都能按照最高标准有效执行银行的授信政策和程序。

二、健全的授信业务基本标准

银行授信业务是在不同时间分工完成的,为确保授信有序有效进行,确保授信限额得以有效执行,银行家必须建立健全授信业务标准和管理程序。

首先,必须确保具有定义明确、配套完整的授信标准,基于清晰定义的目标市场,充分了解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授信用途、结构及还款来源。授信前,必须综合评估借款人或交易对象的真实状况,根据授信类型以及迄今为止的授信关系性质,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审查程序,明确承担债务的责任人是关联责任人还是单一责任人。在新授信关系确定之前,应充分了解借款人,按照授信标准设法获取客户所有信息,包括咨询知情人、查询授信记录,了解公司管理人员、查询个人档案及其财务状况等,要使获取的信息能够有效支持内部评级系统对该项授信的信用评级。在考虑可以及以何种条款授信时,应先估算与预期收益相对应的风险,并尽可能地反映在价格和非价格条款中(如抵押和限制性的合同条款等)。考虑潜在授信时,必须对已识别或预期损失计提损失准备金,持有足够资本承担非预期损失,并纳入到授信决策和总体资产组合风险管理之中。尽管授信应充分利用交易结构、净额结算安排、抵押品和担保等信用缓释技术,但须基于借款人还款能力,制定有关授信政策,包括各种抵押品可接受性、持续评估抵押品价值以及确保抵押品现在及未来仍可执行、可变现的制度,评估担保覆盖范围应基于信贷质量和担保人法律地位。

其次,制定汇总单一客户各类业务授信额度程序,建立健全授信限额制度。为有效管理银行整体信用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应对单个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以及各组关联交易对手群体在银行账户、交易账户和表外业务中的各类风险,按可比、有意义方式加总,确定整体授信限额。基于内部评级,确立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授信限额,同时要根据授信集中度设定行业限额、地区限额和产品限额。在设置总体授信限额和监测授信过程时,应考虑在经济周期、利率和其他市场变化及流动性条件下的压力测试结果。授信限额应反映交易对手违约引起近期清盘而带来的风险,把清盘情况下未担保风险暴露考虑在内。一般不得突破授信限额,特殊情况要突破授信限额之前,须按照严格程序获得批准。

再次,建立明确的新增授信审批以及对存量授信修订、展期和再融资程序,确保授信决策连续性和科学性;设立对关联公司和个人的特殊授权程序,并采取适当步骤控制和化解“近距离”贷款风险。由于授信过程涉及银行内部的许多人,包括业务发起部门、授信评估部门及授信审批部门,而且同一交易对象可能为获得不同形式授信而与银行不同部门接触,为了过程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最终做出最佳授信决策,必须建立正式的交易评估和授信审批程序。评估程序应制定授信分析的最低信息要求,应有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审批新增授信、对存量授信的展期或修改已批准授信条款所需要的信息和文件。所收集的信息将作为对授信进行内部分析和评级的基础,是对授信的可接受性做出适当判断的关键。授信审批程序应建立决策责任制,并指定一人拥有审批和更改授信条款的绝对权力;根据授信规模和性质不同,一般采用个人签字授权、双重或联合签字、授信审批小组或委员会相结合的审批制度,审批权限与所涉及的个人专业技能相适合。

最后,授信发放应根据既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形成一个促进稳健授信决策的制衡机制。因此,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影响团体(如股东)也决不能凌驾于既定授信和监测程序之上。潜在滥用权力领域是“近距离”和对关系人的授信,很可能是公司或个人,银行必须基于商业原则实施提供授信服务,并适当监控授信数量。明确此类授信条件和条款不能比同样条件下的非关联授信更优惠,并规定严格的限额;涉及关联业务对象的重要交易应经董事会审批(不包括有利益冲突的董事),在某些条件下(如主要股东的大额贷款)应向监管当局报告;另一种办法就是向公众披露对关联业务对象的授信条款,并明文规定,银行授信标准决不能为迎合关联公司和个人的要求而调整。

三、完善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首先,建立单笔授信监测系统,强化授信资产全程监控。建立适应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的授信管理组织机构,将授信管理各项职责合理分配到不同部门。高管层应高度重视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确保授信管理效率和有效性,包括监控文本、合同要求、法律条款及抵押物等,确保准确及时地向管理信息系统传递信息;严格授信职责分离,强化“后台”程序的充分控制,落实授信管理政策程序等。严格管理授信档案,确保授信档案完整性,至少应包括借款人或交易对象当前的财务状况的必要信息,以及记录授信决策过程和该授信历史记录充分信息,如当前财务报表、财务分析和内部评级文件、内部备忘录、证明书和评估文件等。在程序上清晰界定识别和报告有问题贷款和交易标准,以确保更频繁的检查,及可能采取的补救措施、分类和提取准备金。在信用监测系统方面,至少应包括以下措施:一是确保了解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当前财务状况;二是监测合同条款遵守情况;三是评估抵押品对债务的抵补程度;四是识别合同还款违约情况,并及时对潜在问题授信资产进行分类;五是迅速对问题贷款补救管理。配备专人负责监测授信质量,包括确保向负责内部授信风险评级人员传递相关信息;配备专人负责连续监测抵押品和担保,并根据监测结果提取充足的损失准备金。

其次,开发使用内部二维信用评级系统。为有效监测单笔授信及整个资产组合质量,最佳选择就是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一致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通过区分银行的各种风险暴露程度,准确地确定授信资产组合的总体风险特征、集中程度、有问题授信以及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程度,确定内部资本分配、授信价格、交易利润及客户关系等。开发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时,应明确兼有客户信用评级(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及债项评级(特定交易的)的评级系统。为便于早期识别信用风险状况变化,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应对潜在的或实际的信用风险恶化指标做出反应。评级下降的授信应强化管理和监测,如由授信管理人员更频繁地检查,列入高管层的关注名单中。内部评级可由不同部门的现场管理人员使用,用于跟踪授信组合变化的特征,并帮助确定对授信战略进行必要调整,董事会和高管层应定期收到授信资产状况报告。对单一借款人或交易对象评级,应定期进行复查,当条件改善或恶化时更新评级。鉴于确保内部评级与授信质量一致并能精确反映各项授信的质量,设置并确认评级的职责应放在独立于授信审查职能中。评级一致性和精确性应由一个独立的信用风险监控定期进行检查也同样重要。

再次,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充分数据信息,计量所有表内外业务风险。量化单一借款人或交易对象授信风险,并在单一产品和组合两个层次上分析信用风险,以识别任何特殊的风险敏感度和集中度。信用风险计量应考虑:(1)授信具体特性(如贷款、衍生工具、便利协议等)、合同和财务条件(期限、参考利率/费率等);(2)到期日之前与潜在市场变化相关的授信风险暴露状况;(3)抵押和担保状况;(4)基于内部风险评级的潜在违约可能性。信用风险数据分析以适当频率进行,并将结果与相关限额比较分析。银行应采用适合其业务风险水平和复杂程度的计量技术,使用真实完整的数据并定期进行验证。通过高质量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层能够快速、精确地评估各项业务中承担的信用风险水平,并确定业务活动是否符合信用风险战略,及时跟踪监测授信限额执行情况,识别授信组合中的风险集中度。越来越多的银行也在设计能对授信组合进行额外分析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压力测试信息系统。

最后,建立授信资产组合监测系统,并与银行资产组合特性保持一致。集中度高的授信使银行暴露在所有集中领域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之中。授信资产风险集中有多种表现形式,只要有相当数量的授信具有相似的风险特征,风险集中就会发生。当银行授信资产组合中含有以下直接或间接的很高授信额度时,如(1)单一交易对象,(2)关联交易对手团体,(3)特定产业部门,(4)某一地区,(5)某一国家或经济联系紧密的一组国家,(6)同一类授信安排,(7)同一类抵押品,(8)授信期限相同,风险集中还可能来自资产组合中各项授信之间更复杂和微妙的关系。由于银行经营优势所在的业务领域、地理位置限制以及缺乏多样化经济特征的借款人或交易对象,要避免风险集中很困难。为了有效避免风险集中,银行可采取的初步措施有:对额外风险加价,对所增加的风险增持资本金,利用贷款参与来降低对某一特定行业或关联借款人的依赖性;还可用高级财务管理办法,包括贷款出售、信用衍生工具、证券化及其他的贷款二级市场安排等。当然,银行利用这些手段时,必须首先制定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并建立充分的控制机制。

四、健全的信用风险控制体系

首先,建立独立持续的信用风险管理评估和控制体系,在评估单笔授信及授信资产组合时,充分考虑经济形势变化及不利条件下授信风险,确保银行总体授信风险控制在董事会和高管层确定的指标内。对于授信授权分散于不同执行人的银行来说,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授信审查体系和汇报体系。该体系应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提供足以评价责任人绩效及授信资产组合状况的信息。由独立于业务部门的人员进行授信审查,对单笔授信和信用资产组合质量进行评价,评估整体授信管理程序和内部风险评级的精确度,判定责任人是否对授信进行恰当的监测。信用检查部门应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审计的委员会或无授信权利的高管层(如负责风险控制的高管人员)报告。建立和实施内控机制、操作限额和其他有助于确保信用风险不超出银行所能接受水平的措施,确保银行的授信风险控制在董事会和高管层确定指标之内。在评估单笔授信及授信资产组合时,应考虑经济形势变化及不利条件下授信风险,当出现不利变化时,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之间可能存在实质相关性,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是分析潜在风险的有效方式。这些分析应基于银行并表,判定各种可能引起严重损失和流动性风险的情况。

其次,健全授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授信资产质量恶化和有问题授信及时补救系统。一个恰当的授信限额体系应确保超出事先规定的授信水平能迅速得到管理层的关注,引发对风险和投资机会的讨论,并根据事先确定的信用风险承受度监测实际风险水平。应定期审计信用风险管理程序,以确保授信活动符合银行的授信政策和程序,授信活动符合董事会规定的指导原则,各项授信的状况、质量和价值准确地向高管层报告。审计要能识别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程序的薄弱环节及任何例外情况。建立具体事件触发的规范补救程序,明确规定银行管理有问题贷款的做法。一般根据授信规模、特性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对有问题授信的管理责任可以分配给原业务部门、特殊处置部门或两个部门相结合。有效处置计划对资产组合信用风险管理至关重要。授信资产处置部门可提出对有问题授信制定恢复策略,或提高最终回收还款额。

再次,建立信用风险报告制度。信用风险报告制度是董事会、高管层和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之间了解与沟通信息最有力的制度。信用风险报告是推进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基于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支持,对海量风险信息收集和整理,通过资深风险管理专家的分析和总结形成信用风险报告。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报告制度,需要对银行整体的报告路径、报告内容做出规定,并且要通过充分的交流与沟通,使得这套制度在组织中得到充分的认可和遵守,并顺畅运行。建立完备的风险报告机制,并突出为制定风险战略和政策服务,为创造价值服务的特点。把风险报告制度建立在风险信息系统及时生成准确、全面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历史与现状,预测未来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报告制度要确定报告频率、报告形式和报告核心内容,从报告频率上看有定期风险报告和不定期风险报告,前者需要反映和总结常规化的报告期风险情况,后者往往反映专门问题的报告,是定期报告的补充;从报告形式看有风险报表和风险分析报告,前者适合较高报告频率,定期反映风险信息,后者适合与频率相对较低,侧重于分析风险情况,提出风险管理建议;从报告核心内容看有信用内部评级体系运行报告、信用风险资产质量报告、信用风险资产处置报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