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行动·合作:汶川地震中NGO参与个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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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研究的主题:NGO的合作

在“5·12”汶川地震救援以及灾后重建的舞台上,中国的志愿者及其民间公益组织以前所未有的态势登场,对于媒体和公众来说,这种集体亮相似乎是出乎意料的,但是对于公益界自身来说,这些民间公益组织(NGO组织)[1]其实已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工作许久,这样的参与正是它们日渐积累的社会责任感使然。相对于NGO发展前三十年的历史,这一次NGO的参与最显著的不同是:以往很多NGO习惯于单独地行动,而在这么大的一场灾难面前,NGO认识到,要能真正担负起责任,他们必须采取联合行动。这种联合行动不但有NGO之间的联合,NGO与志愿者之间的联合,也有NGO与地方政府的合作,NGO与解放军的合作,NGO与企业的合作。责任产生行动,行动孕育合作,“联合行动”及其背后的合作精神,成为整个抗震救灾中最关键的主题词。

然而合作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在地震救灾那样的紧急时刻以及之后漫长的灾后重建的道路上,NGO的合作中也出现过猜疑、不信任,产生过冲突,甚至发生破裂。有时候,这一切也曾屡屡让行动者感到失落乃至失望。但是,NGO在这个磨合的过程中不断地学习合作,理解合作,与各方共同探索合作的道路。在今天的灾后社区,大规模的志愿行动虽然已经退潮,但是仍然有许多NGO在持续工作,他们的坚持依赖于志愿者、基金会、地方政府以及社区居民的合作。

NGO之间合作的经验、教训及其集体记忆成为这次地震救灾中中国NGO发展最宝贵的财富之一,正因为如此,它需要回顾、反思和建设性的批判。

本研究正是结合NGO的社会责任与集体行动,围绕NGO合作这一主题展开。这种合作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NGO内部的合作,它既包括NGO组织内部的合作,也包括NGO之间的联合;另一方面是NGO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包括与政府的合作,与企业的合作,与媒体的合作,与志愿者的合作以及与社区的合作。我们将探讨这种合作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合作过程如何持续下去?而当合作从NGO的应急反应转为主动追求的过程中,我们也将探讨NGO合作的机制以及合作的策略究竟是怎样形成的?这种合作的资源基础是什么?它又依赖于什么样的环境?围绕这些复杂而有趣的问题,本书将通过一个个典型性个案加以探讨。

不仅如此,对于所有关心中国NGO发展的人们来说,或许更值得人们感兴趣的问题是,这样的合作究竟只是因为NGO共同面对如此巨大的灾难不得已而为之的昙花一现,还是它将成为未来中国NGO发展的主要趋势?本书或许无法得出答案,但也同样希望能够从这些案例中寻找到相关的启示。

[1] 事实上,围绕什么是民间公益组织以及什么是NGO的概念,以及这些概念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用来描述当前活跃于中国社会领域的各类民间力量,学界一直存有争议(俞可平2002,高丙中、袁瑞军2008,朱健刚2006)。在本书中,进一步的讨论可以参考导言部分二的内容。总之,本书中出现的“民间公益组织”即等同于NGO。

二、研究的背景:地震中崛起的公民社会

在探讨这些个案之前,我们有必要简要地介绍相关的背景,以使我们明确NGO组织这样一类界限模糊却又内涵鲜明的研究对象究竟指的是什么。NGO又名非政府组织,或者叫非营利组织,自中国近代史开始就已有发端,而最近一次NGO浪潮的兴起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大转型的背景下悄然出现的。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最为引人注目的转型现象之一就是公民社会的兴起。随着中国倡导民本政治与和谐社会的国家战略出台,更为重要的是,来自普通公民的维权意识和公共参与愿望的提高,面对众多社会问题以及自身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再满足于只是依赖政府,他们通过一系列的集体行动和自我组织在扶贫、教育、环境保护乃至农民工权益等各个方面开展着广泛而丰富的志愿行动。这些现象不但活跃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也活跃在西北、西南遥远的乡村;参与的人群不再只是所谓的公共知识分子,也包括记者、政府官员、教师、职员、学生和外来打工者。这些广泛的行动展示出社会转型过程中来自民间的力量,它们以公民社会为方向和话语,形成一场众多阶层卷入的社会潮流,并逐渐发育出一个和政府、市场相并列,主要由公民志愿参与的多元开放的公共领域,这种公共领域我们一般称之为公民社会[1]

在这一公民社会的发育过程中,人们相互合作,开始涌现出一批组织化的集体行动,由此构成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原有的政府主办的社团或者事业单位,通过逐步与政府在财政上和编制上的脱离而形成自主的独立的发展。例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第二类是由自然人或者社会法人等社会力量自发地产生,围绕所确定的公益或者互益使命,相对独立地开展跨地域或跨群体的活动,例如自然之友、地球村等。第三类则是国际上的民间公益慈善组织进入中国,在政府的默许或者支持下开始建立本地化的组织,开展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例如乐施会、世界宣明会等。除此之外,在社区层面还存在着大量的以社区为基础的居民志愿团队和自治组织,例如业主委员、秧歌队等,它们集中在社区内部,组织相对于前三类更加松散,但是却因为和人们日常生活相关而非常活跃。这些社会组织有的已经注册为民间组织,但大多数却由于现有的双重管理制度的门槛太高而难以正规注册,而只能是采取工商注册、项目挂靠、网站登记等方式非正规注册。这些社会组织数量如此庞大,显然很难局限在民政部门管辖的民间组织范围之内,正是这个原因,人们引入了国际上流行的NGO(非政府组织的英文简称)概念来描述这一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新现象。对于第一种政府主办的社会组织,人们称为GONGO(governmental organized NGO)[2],对于第二类,人们称为草根NGO,意思是指它们处于基层并相对弱小。第三类组织人们称为国际NGO或者海外NGO,虽然里面很多工作人员已经是中国公民。第四类称为社区组织,或者居民组织。所有这些社会组织都已经不同于旧有的社会体制下的社团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而具有相对自主、自治、接受政府权威但同时又独立开展志愿行动的特征。本书所要研究的,正是这四类NGO组织,我们重点考察它们在“5· 12”地震救灾中的行动过程以及社会和文化内涵。

这些NGO无疑是公民社会发育过程中的主体,而2008年“5· 12”地震救灾及灾后重建中NGO的参与对于整个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就整体而言这些NGO的参与具有如下影响:

1.NGO大规模的集体参与形成公民社会的规模效应

在近十年间,虽然NGO已经逐渐开始参与到重大公共议题和灾害救助的讨论和实践行动中[3],但是在汶川地震救灾之前,在中国的历次灾难救助以及重大公共议题中,NGO都鲜有大规模的集体发声或者共同参与。整体而言,中国的NGO由于合法性不足、资源有限以及能力不足等原因难以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即使在“5·12”地震之前南方出现的冰雪灾害中,也只出现少数NGO的零星的参与救助行动,这在NGO界已经引起讨论和反省[4]。正是在这一背景下,“5· 12”汶川地震发生之后,许多NGO意识到自己在重大公共议题中有责任出场,因此他们汲取了上次冰雪灾害的教训,第一时间展开救助行动。例如梁漱溟乡建中心在地震发生的第二天就开始组队出发前往灾区,四川本地的NGO也迅速地组建四川“5·12”民间救助服务中心,外地进入的NGO则组建了“四川NGO联合办公室”,随后大量的NGO及其志愿者通过这两个平台进入灾区参与救援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奔赴四川在一线参与救灾的民间组织有300多家,而几乎所有的NGO都不同程度地卷入到全国各地的参与救灾工作中,而介入的志愿者更达到300万左右。[5]如此众多的NGO和志愿者集体参与,相当于一场规模浩大的志愿运动,并且也迅速形成了公民社会的规模效应,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NGO和志愿者活跃在各个地区,起到了较好的拾遗补缺作用。

NGO和志愿者的活动遍布了所有极重灾区、重灾区以及轻灾区(见图1),它们中大多数组织把自己定位在拾遗补缺上,往往在政府和军队无暇顾及的地方,NGO和志愿者都自发前往,提供资源、信息和志愿服务。虽然大量志愿者团队的出现在有些地方造成一定的混乱,但却使得志愿者的观念深入人心,即使边远的山村也接受并欢迎志愿者的到来。陌生人之间的帮助在中国文化中本来比较缺乏,但是在此次大灾面前,大量志愿者的热忱参与却使之在当地成为普遍现象,并孕育出民间新的互动和参与模式。

图1 部分NGO在四川重灾区所开展服务的地域分布情况

资料来源:香港中文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和中山大学公民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关于民间公益组织参与汶川大地震救灾重建的报告及建议》,2008年6月。

(2)NGO和志愿者行动在不同救灾或重建领域的参与,使得民间产生自身的公益资源循环。

NGO和志愿者由于组织类型和人数众多,一旦集体参与,就分别发挥各自所长,于是在救灾的各个环节都有他们的身影,其具体情况如表1。

其中较为突出的有如下几个方面:

a.筹集资金和物质,据统计,截至2009年2月28日,来自国内外社会各界的赈灾捐款达到556.39亿,其中相当部分来自社会组织。例如中国红十字总会在5月12日晚即通过与新浪、百度、搜狐等网络媒体合作,向社会各界发出紧急呼吁,并公布银行、邮政、手机短信、网络捐赠等捐助方式,至10月份全国的红十字会系统已经筹款160余亿元。由四川本地以及云南、贵州等地的NGO倡议发起的“四川民间组织救灾联合办公室”,共有100多家民间组织参与。在从建立到解散的两周之内,该办公室筹募及转运的紧急救援物资价值1 000多万元。国际民间组织如乐施会启动“乐施米义卖大行动,”邀请知名演艺人士出任“乐施大使”推动香港民众捐赠,以及举办慈善晚会等,3个月内筹得善款逾1亿3千万元。

表1 部分社会组织地震救灾情况

资料来源:中山大学公民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和香港中文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社会部门的兴起与挑战——社会组织参与汶川地震救灾与重建的评估与建议》,2009年5月

b.直接的传递服务,这些服务领域从助老到助残,从青少年心理辅导到社区生计恢复,基本覆盖了所有方面。例如中国狮子联会在灾区共派出约400人的团队,分组奔赴了几乎所有重灾区所在县市,投放救灾物资总额达到4 000万元。境外民间组织如台湾慈济会在地震当天成立了赈灾协调中心,展开赈灾后勤及物资筹措等工作。在地震救援期间,慈济会总共组织了17次四川赈灾医疗团,前后动员义工8 915人次,医护人员1 374人次,直接参加救援和灾民安置服务。这样的例子不计其数。

c.基础设施建设与生计恢复。很多NGO参与了基础设施建设,例如红十字、慈善总会和全国公募基金会的资金80%以上投入到基础设施。世界最大的一家民间扶贫援助组织世界宣明会(香港),在其重建计划中学校、民房和卫生所的恢复重建达到预算总额的60%以上。为了帮助偏远地区恢复通讯并发展信息科技,李连杰壹基金和微软公司联合在灾区选定30个地处偏僻山区、交通不便、通信不畅的乡镇,赠送卫星上网宽带设备和远程教学设备。另外,许多在农村有长期扶贫经验的NGO也发挥专业优势,致力于协助家庭恢复生计,成为地震重建的一个亮点。例如国际小母牛项目计划在未来5年内在5至10个县(市)开展以“价值”为基础的社区综合发展项目,其中采用“礼品传递”模式资助9 000户受灾农户恢复生计。

d.后方技术和信息的搜集和传递。灾难中最重要的是保证信息的传递和公开,NGO发展交流网、北京震旦纪公益信息技术中心等都及时通过互联网传递信息,使得民间力量得以较好地将资源送到需要的地方。同时许多NGO也积极搜集、整理、编辑从心理援助到房屋建设等各方面的地震救灾技术发放给灾区。

e.志愿者管理和培训。当志愿者是散兵游勇的时候,他们的作用不但是微弱的,甚至可能是消极的。因此,部分NGO积极组织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使得志愿者能够有组织、有序、有效地为灾区提供服务。

f.政策咨询和研究。NGO还参与政策方面的咨询和调查,例如“汶川地震应对政策专家行动组”由北京师范大学、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民政部、教育部、减灾与应急管理研究院于5月16日成立,深入震区第一线,并广泛组织全国各地甚至海内外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心理学、教育学、公共政策和文化遗产保护等相关方面专家组成开放式行动平台。震灾发生以来,行动组对于救灾和重建政策提供了多份建议,得到了中央政府救灾重建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世界自然基金会则与四川省林业厅合作,计划在唐家河保护区与千佛山保护区建立地震影响评估试点,评价地震对保护区造成的具体影响,为长期有序地恢复熊猫保护区、重建和发展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提供科学的行动依据。

在这些民间参与方式和环节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非公募基金会的兴起,一些基金会例如南都基金会明确了对NGO的支持,它们努力将资助方和服务方连接起来,逐步形成了公民社会自身的资源循环链条。

(3)NGO和志愿者的集体参与引发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慈善公益的理念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也使得政府在宏观上对民间志愿参与开始采取放宽和鼓励的态度。

由于公民社会的规模效应,海内外媒体对中国公民社会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和支持,美国《纽约时报》、《新闻周刊》等都连续报道中国的志愿者和公民社会,国内对于志愿者也给予了高度肯定,慈善的理念从未如此大规模地传播和深入人心。国内基金会对公民社会表示了大力支持,政府也逐步认识和肯定志愿者的作用。政府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中提出了“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以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因为这个条例,大量的NGO在基金会的支持下,继续参与到灾区重建的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中来。这些现象在之前的中国灾害管理中都是前所未有的。

所有这些规模效应积聚起来,使得公民社会呈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势”。有人更指出这是“公民社会元年”[6],虽然这或许略显夸张,但是NGO的参与在提高了中国公民社会自身信心的同时,对公众和政府也产生了重大影响,这是有目共睹的。

2.灾后社区的自治组织以及外部NGO的扎根使得灾后社区可能成为中国公民社会新的生长点

地震救灾中的NGO参与对于公民社会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开始催生社区内部的NGO组织。在过去的十五年间,中国很多NGO都不是起于邻里内部,而常常是外来的志愿者组织,他们获取国际资助,服务于弱势群体的社区或者社会公共议题[7]。这使得中国现有的主流NGO常常“飘在半空”,难以长时期深入社区。但是在这次地震救灾过程中,在灾区内部,许多灾民开始自发组织志愿组织、合作社、专业协会等进行自救,可以说,中国的公民社会开始在社区内部自我催生NGO组织,而这些组织由于得到了外部NGO和基金会的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过去“自生自灭”的危险,而与整个公民社会网络联系起来。例如茂县在外部志愿者陆伟的带动下,在灾区注册成了第一个县一级的NGO“茂县可持续社区发展协会”,推动当地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生计恢复工作。而“绵竹民生合作社”也是在外部基金会支持下,开始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开展生计恢复工作。由于与外部NGO及基金会互动频繁,他们相对更容易得到资源和技术。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灾后社区重建中出现了许多这样的社区组织。

不但如此,许多外部NGO也开始在社区内部安营扎寨,他们在基金会的支持下开展长期的救援工作。在紧急救援之后,虽然有大量的NGO和志愿者离开灾区,但是仍然有130多家NGO留下来,开展三年以上的灾后社区重建工作。他们的主要策略大都是参与式社区发展,也积极催生本地的社区组织,其基本格局见表2:

表2 各类社会组织灾后重建工作

资料来源:中山大学公民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和香港中文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社会部门的兴起与挑战——社会组织参与汶川地震救灾与重建的评估与建议》,2009年5月。

所有这些内外部民间组织所进行社区重建工作及其规模影响,使得社区有望借此契机成为中国公民社会新的生长点之一。

3.联合行动使得公民社会的合作出现主流化

除了规模效应、扎根社区之外,地震救灾的NGO参与也使得公民社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合作/联合效应。”近十余年来,虽然在例如怒江水坝等这样的议题上,中国NGO和学界及公共知识分子群体之间的合作已初见端倪,但是大多情况下,由于政府的怀疑、公众的不理解以及企业的担心等原因,NGO与其他诸多部门的合作依然举步维艰。即使在NGO内部,由于同领域机构间常常不得不争夺有限的资助方资源,也难以开展实质性的合作。但是在这次地震救灾中,NGO表现出前所未有的联合行动的态势,根据我们的调查,全国有十九个NGO的联盟在各地的资源动员和协调服务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例如在地震发生之后第二天,南都基金会就联合102家机构发布《中国民间组织抗震救灾行动联合声明》,而在救灾第一线的四川则出现了两个大型的NGO联盟,这些NGO之间相互联系,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取长补短,展现出NGO联盟的合力(见表3)。

表3 以民间协作方式开展服务的地区性网络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不但如此,在地震救灾中,政府深感力量不足,于是纷纷和前来救援的NGO合作,过去难以促成的合作在大灾面前似乎自然而然地形成。而许多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在这一时刻也积极地行动起来,在当地与政府、NGO共同合作开展行动。此外,媒体、学校以及灾民自身也纷纷加入到这一联合行动中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救灾”的多方协作模式。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NGO,在这次地震救灾过程中,都把合作看做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的必要策略,“合作”在这次救灾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虽然这类合作格局的持续性还有待考查,但是这一过程无疑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4.合作行动背后共同的责任意识得到充分表达

除去单纯的行动之外,各类民间组织透过参与本次抗震救灾事实上还充分表达和展现了民间公益组织的社会责任。应该说,责任意识首先是所有参与抗震救灾行动的民间组织共同行动的动力基础之一。但是,我们如果仔细观察这些民间组织的话,会发现它们身上所体现出的责任意识并不是一个空泛的观念,而是包含了一些特殊的具体内涵。这些内涵中既有与当时社会主流意识导向相重合的部分,也包含了NGO自身的特殊价值诉求;所以可以说,我们这里所提到的责任意识是一种既普遍而又独特的价值导向。从我们的角度来说,这样的一种共同责任意识具体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涵:第一、爱国主义,第二、公民权责意识,第三、志愿精神。

首先,爱国主义是所有积极关心抗震救灾,参与抗震救灾的中国公民共同的价值基础。与一般抽象意义上“爱国家”的价值关怀所不同的是,抗震救灾过程中爱国主义得到了具体的表达——从捐款捐物到直接参与抗震救灾行动,而爱国主义更具有强大的动力,这已经从“5·12”期间举国上下共同以不同方式关注和参与抗震救灾的过程中充分地表现出来。这里需要特别提到的一点是,爱国主义有利于公民意识的觉醒,而这与我们接下来将要谈到的第二点即公民权责意识有着直接的联系。在我们对参与“5·12”抗震救灾活动的民间组织的具体观察中也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爱国主义情绪普遍存在于这些民间组织的行动意识中,成为他们积极参与抗震救灾活动的一个重要动力基础。

第二,公民权责(citizenship)意识不同于单纯的爱国主义情绪,这是一种更具有现代色彩的包含公民权利、责任、义务内容的公民意识。通常民间公益组织或者说NGO所共同具备的一个价值诉求就是倡导公民责任,强调公民对社会责任的积极履行,对社会事务的积极参与。一个国家的公民可以具备公民身份,但是仅仅具有公民身份并不保证公民一定能够履行其应尽的公民义务,这也就是法律上所规定的形式的公民权责(formal citizenship),与社会生活中实际的公民权责之具体行动表现之间的差别。民间公益组织的一个相同特征就是对社会生活中实际公民权责的实现有着共同的诉求——透过开展公益活动来倡导公民意识。所以,对于参与“5· 12”抗震救灾行动的民间公益组织而言,它们所具有的责任意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公民权责意识,这是从日常活动到救灾活动的一个自然延续。对于民间公益组织而言,他们的行动中不妨爱国主义所带来的直接动力——“国难当头,众志成城,”更在这一直接动力作用下进一步追求“履行应尽的公民责任,透过行动倡导公民意识。”

第三,志愿精神既不同于爱国主义也不同于公民权责意识,它本身更多体现出一种对直接行动的呼唤。也就是说,爱国主义可以唤起人们的责任意识,公民权责意识可以促使人们进一步意识到自身的责任义务,意识到自己的公民身份。但真正要开展积极的行动,还需要有志愿精神的直接推动。这一点我们从那些来自大江南北赶往地震灾区,或是在灾区以外的后方,以不同方式亲身参与到抗震救灾活动的志愿者身上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到。志愿精神是行动的直接动力,对于民间公益组织而言,要倡导公民权责意识,积极履行和实现公民权责,那么就必须要有志愿精神的作用下将上述价值诉求转换为直接行动。所以,志愿精神也是民间公益组织在参与本次抗震救灾活动中所体现出的责任意识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而事实上,在本书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一再地看到不同民间公益组织所倡导的公民权责意识透过志愿行动的方式得到具体展开。

综合以上我们看到,参与抗震救灾行动的民间公益组织所体现的责任意识是爱国主义、公民权责意识以及志愿精神三者的综合。而这样一种责任意识共同体现在了本书所研究的各个案例之中,应该说这一共同的责任意识成为众多民间公益组织跨地域、跨专业、不遗余力地开展联合行动的一个直接动力来源。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抗震救灾行动本身也成为这些民间公益组织所共同具备的责任意识的具体表达。因为透过行动,我们才得以能够更为完整地透视到这一责任意识所具备的各个层次的内涵,而其中的爱国主义、公民权责意识和志愿精神也因为民间公益组织自身的具体行动而得到了充分展现。

规模效应、社区扎根、多部门的联合行动以及普遍的社会责任意识的表达正是“5·12”救灾中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公民社会参与救灾的广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从捐出全部乞讨所得的乞丐到80后一代的勇敢担当,从四川免费运送志愿者的的士司机到自发赶赴灾区救援的河北农民,一个自发、自治、自律的公民群体悄然显现。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在2008年年底发布《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宣布中国已经进入了公民社会。虽然对这一高调的主张,学界仍有不同的评价和争议,但是在21世纪的中国,众多公民社会组织的出现以及公民社会重新成为公共话语的一部分却是学界的共识。我们对于NGO合作的个案研究正是在这一历史大变动的背景下展开的。

[1] 这里所赋予“公民社会”的含义与学界所采用“市民社会”(邓正来、景跃进,1992)的术语有所不同,应该说我们更注重从公共空间以及志愿参与的角度来理解“公民社会”。

[2] 不能把所有政府主办的社团或者事业单位都称为GONGO。GONGO主要指那些由原先的官办民间社团转型而来的组织,这些组织过去依附于政府或者就是政府自己主办的。而随着事业单位体制的改革,这些社团逐步脱离和政府财政及编制上的联系,在NGO运动下进行了积极的转型,逐步具有NGO的特征。

[3] 例如北京市协作者文化传播中心曾经在2003年SARS(非典型肺炎)危机中参与帮助城市农民工群体(高小贤、李爱玲,2004),在艾滋病、环境等领域中,NGO也开始参与和干预。

[4] 在本研究进行期间,笔者曾经访问了数名在北京、成都、贵阳等地工作的NGO资深人士,不少人士表达了类似观点。参见访谈笔记。

[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减灾行动》,2009年5月。

[6] 徐永光:《公民社会元年》,载《NPO纵横》2008年第4期。

[7] Kin-man Chan, “The Development of NGOs under a Post-Totalitarian Regime:The Case of China”, in Robert Wellner ed., Civil Life, Globalization, and Political Change in Asia:Organizing Between Family and State, NY:Routledge 2005,20—41.

三、研究框架:集体行动中的合作过程分析

正是从关注社会转型中的公民社会发育这一视野出发,我们将NGO不是看作一个固定不变供研究者欣赏的标本,而是看作行动者不断实践的聚合体。在我们的研究框架中,我们着重关注的是这些行动者出于社会责任开展的集体行动,分析这些集体行动是如何逐步汇合进整个救灾和灾后重建这一大规模的合作性的集体行动过程,最后融入整个社会变迁的大历史过程之中。而NGO的合作这一关系的建构正蕴含在这一集体行动过程之中。

集体行动是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长期关注的主题。人们关注在什么社会因素的影响下,会有一致性的行为,这种行为又会对社会产生什么影响。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研究中,这类一致性行动经常被看作是人们在非理性情况下参加的“社会解体”中不受规范制约的行为。例如暴乱和骚乱。这通常被称为集体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与一般的社会行动相区分。但是70年代以后,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的概念逐渐取代了“集体行为”,它被看做是有组织的持续性的社会行动,是人们理性选择的结果,涉及利益计算和价值规范。[1]我们这里所谈的集体行动是指公益行动,指代在民间社会发生的,不以政治目标为直接诉求,而是以传递社会服务、推动社会改变为方向的那些集体行动。这类行动的目的常常是追求公共物品(public good)的增加和社会不公正的改善。

因此,这一类民间的自助、互助和他助的公益行动的产生,常常是出于行动者对社会的责任意识,也就是行动者认识到他们对这个社会应该做什么的意识。这类行动大多不是出于对抗性,而是合作性的。合作在某种程度上,是指这样一种关系:合作的各方有共同的目标,而彼此之间又有配合和分工,共同完成某一任务。民间互助的公益行动常常需要团队内部合作和寻求外部的合作,正因为这样,合作关系的建构成为这类集体行动的关键。本书的研究侧重于对建构这类合作关系的行动逻辑的分析。[2]

组织的行动者是在怎样的组织文化脉络下要求合作?他们如何评估自身和潜在合作伙伴的资源基础?他们又如何在自身的价值使命、现有的资源条件和外部环境的限制下选择行动的策略?这一类思考是我们力图研究的合作者的行动逻辑,这一逻辑分析将围绕三个方面来讨论:合作资源、合作环境和合作策略。

合作是需要资源支持的。“是否具备充分的资源将决定其是否能有组织地提出诉求”[3]。这些资源是广泛的,包括行动者的实践和能量,资金、知识和媒介支持等,它不单单是指NGO所具有的物质资源,也包括自身的很多政治资源、社会资源和文化资源。在这类合作过程中,双方既需要寻找双方的利益交叉点,又需要寻找到合作双方基于各自的文化资源而能够分享的意义认同,这就需要双方互相评估对方的资源基础。通过资源基础的分析,可以使得我们理解NGO合作的动力来自何方。

合作的环境则着力于分析在那种紧急情况下,环境究竟为合作设立怎样的障碍,同时又提供了什么样的机会。更具体一点来说,我们将分析合作当时的政策环境、特定的机会空间的出现以及合作的伙伴在这一机会空间的相对位置,通过对合作环境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作的方向和目标是如何确定而又被限定的。

在了解了合作的动力、明确了合作的方向和目标的同时,我们也将集中分析合作的策略,即研究这些组织之间如何动员资源,改变现状,突破障碍,实现有意义的目标。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的策略是如何把握机会,规避风险。因为NGO的参与行动显然并不是原有体制自身的产物,它的出现或多或少会有与现有体制产生冲突和需要磨合的地方,可以说这是一种“非制度性的政治参与方式”[4]。因此除了要进行自身组织动员以外,它还受到外界机会/威胁的制约。一般来说,非制度性的集体行动很容易受到制约,它的成功几率常常因为一些机会空间的出现而增加,这类机会不一定只是指政治机会结构[5],企业的介入、中产阶层的出现以及媒体的开放等因素也可能导致机会空间的扩展。在这个过程中,把握机会的策略是非常关键的,它需要志愿者对机会的敏感,对机会的积极把握甚至创造新的机会来推动合作行动。而在另一方面,当机会空间缩小的时候,也就意味着在进行的活动将面临风险,行动者也就需要制定和选择风险规避的策略来保证行动的持续性。

策略的另一个方面是动员资源的策略,由于NGO行动者普遍缺乏资源或者资源配置的效率不高,行动者能否动员充分的资源,使得这些资源可以为行动提供动力,这是非常关键的。而要能做这种动员,需要行动者设计动员资源的策略,这些策略包括组织策略、领导者的个人魅力,也包括组织如何采取一定的强制或者鼓励策略来使得资源得以被动员到行动中去[6]。NGO组织的主要行动就是以各种方式动员各种类型的支持者去提供他们所需的资源。

对NGO的合作资源、合作环境和合作策略的分析构成本书基本的分析框架。我们力图通过这一分析框架,揭示出NGO合作的实践逻辑[7],这一逻辑不但体现着行动者的理性,同时也包含行动者的价值观和激情。

[1] 这里我们不使用“社会运动”一词。社会运动经常有着明确的社会变革的目标,它们往往针对社会公平缺失或者社会发展不足等议题,希望通过集体的行动来推动社会变革(Park&Burgess 1921; Tilly 1978;赵鼎新2006)。因此我们这里不使用“社会运动”一词,而用“公益行动”来指代NGO的救灾行动。

[2] 这里所指的行动逻辑不完全等同于经济人的理性逻辑,强调人们在实践中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和习惯来选择自己的行动,而不是只进行利益得失的计算,正如法尔曼和伽姆森(Fireman and Gamson 1974)所认为的那样,许多人参与集体行动并不只是出于理性利益的计算,而且是出于一种对群体的责任感,道德满足感亦应被视作一种选择性奖励。

[3] McAdam, Doug, Political Proces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Black Insurgency 1930—1970,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2, p.20—22; McCarthy, J.and Zald, M.The trends of socialmovementsinAmerica:Professionalizationand resource mobilization, Morristown, PA:General Learning Press,1973.

[4] McAdam, Doug, Political Proces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Black Insurgency 1930—1970,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2, p.25.

[5] Zald, Mayer N., “Looking Backward to Look Forward:Reflections on the Past and Future of the Resource Mobilization Research Program.”In Aldon Morris and Carol Mueller eds., Frontiers in Social M ovem ent Theory.New Haven, CT:Yale University Press,1992; McAdam, Doug, “Conceptual Origins, Current Problems, Future Directions, ”in McAdam, McCarthy and Zald, e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on Social Movements:PoliticalOpportunities, Mobilizing Structures, and Cultural Framing,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Tarrow, Sidney, Power in Movement:Social Movements and Contentious Politics,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Ho, Ming-Sho, “The Politics of Anti-Nuclear Protest in Taiwan:A Case of Party-Dependent Movement(1980—2000)”, M odern Asian Studies 37,2003b.

[6] Snow, David and Benford, Robert D., “Ideology, Frame Resonance, and Participant Mobilization.”International Social M ovement Research 1,1988; Touraine, Alain., The Voice and the Eye:AnAnalysis of Social Movements,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

[7] 参见布迪厄:《实践感》,蒋梓骅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李猛、李康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

四、个案研究的方法

个案研究是我们最主要的方法。个案研究就是解剖麻雀,通过对一个个案的深入分析,使读者能够了解组织和事件本身的细节,能够观察到其中的过程,并进而分析事件—过程的动力逻辑。通过这样的个案研究,我们还可以对相关的合作理论进行修正和完善。

据我们的不完全统计,在四川一线参与救灾和灾后重建的NGO组织有300多家,根据以上我们对中国NGO类型的分析,我们依据两方面的维度来选择个案,以便于理清它们的发展状态和特点。这两方面的维度是:组织背景(国际化程度与本土化程度)以及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因此,我们选择了四类组织个案,第一类个案我们集中在与政府关系密切、本土化程度较强的组织,例如中国扶贫基金会等。第二类个案我们选择与政府关系密切,国际化程度比较高的组织,例如乐施会和小母牛。第三类我们选择与政府关系疏远,本土化程度很深的组织,例如自然之友、民生合作社等。第四类则是与政府关系疏远,受国际影响较深的组织,例如圣爱、爱白等。

根据这一分类,我们一共对60多个组织进行了调查,通过对这几类个案的研究,我们力图描绘出NGO合作的全貌,并进而分析其基本的合作逻辑及其内在冲突。而本书在对这60多个个案的调查中,着重选择了22家NGO作为个案进行研究。选择这22个个案并不是因为它们可以“代表”所有的组织,相反,每一家NGO个性如此突出,其实都很难被另外一家NGO代表,我们选择个案更多的是基于对典型性的考虑。换句话说,我们选择它们,是因为在它们身上有某种典型性的特质使得我们可以更好地观察和分析合作这一主题。

本研究采用的方法还包括参与式观察、访谈、文献资料研究等。我们的调查员前往个案组织的工作点,和当地工作人员一起工作,进行实地调查。同时作为本项研究的主持机构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公民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简称ICS),我们也加入四川的NGO救灾网络,直接参与了地震救灾一线行动。同时,ICS也直接推动了广东救灾网络的形成。因此,众多研究小组成员都作为志愿者直接参与了地震救灾,这为我们的研究积累了直接体验和第一手资料。

在访谈方面,我们访谈的对象包括:(1)NGO参与救灾的职员和志愿者;(2)NGO的合作伙伴,例如政府合作部门、志愿者组织、企业;(3) NGO的支持者,例如捐款者、资助方和媒体。我们通过交叉访谈进行三角互证,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同时,交叉访谈也能够了解NGO与其利益相关者是如何互动和构建关系的。

二手资料搜集的范围有NGO介绍、内部简报、工作者救灾日记、媒体报道、讨论邮件或互联网在线讨论记录等。

通过和这些NGO一起工作、深度访谈以及对文字资料的搜集,我们逐步理清了组织的参与过程,并进而体会到这些组织合作过程中微妙而关键的逻辑。由于本次调查只持续了两个月,时间的限制使得我们还难以深入地揭示一些复杂组织的逻辑,研究还略显粗糙,但至少我们的研究可以给读者提供一个整体的轮廓。

五、全书的安排

根据合作的类型和特点,我们又将本书涉及的社会组织个案分别纳入五个主要类型,因此本书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NGO主导下的合作类型。这一类社会组织一般都是基金会或者国际NGO,它们通常都有自己明确的战略、伙伴和网络,在此基础上和其他组织合作。在这一部分我们着重介绍南都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乐施会和国际小母牛。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将介绍 NGO 联盟,这一类联盟一般都是NGO之间的互助合作。我们着重介绍四川 NGO 联合办公室、四川“5·12”民间救助服务中心、“新驼峰行动”、遵道社会资源办公室、新家园计划等几类典型的NGO联盟。在第三部分,我们描述社会企业导向的NGO合作,其中重点描述NGO备灾中心、茂县花椒协会、民生合作社等组织。第四部分则介绍专业NGO所开展的合作,其最主要的合作基础是自身的专业能力,例如社会工作、心理辅导、老年照顾等。我们选取的是天津鹤童、自然之友、成都餐饮同业公会、广州社工映秀社工站等案例。最后一部分,我们会介绍草根志愿组织是如何进行志愿型合作的。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梁漱溟乡建中心、爱白青年同志中心、廖冰兄人文基金、“野草”文化。

毫无疑问,NGO在这次地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的参与令我们肃然起敬,但本书的重点在于回顾、反思和总结。汶川大地震这一重大的历史性时刻促使人们审视NGO在现代公共生活(包括危机治理)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也促使NGO检讨自身面对公共危机的反应态度和行动能力。灾难之后,需要做的不仅仅是恢复,同时也应该反思、检讨并寻找新的可持续道路。

本书试图体现的,正是这样一种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