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与美国外交政策:以20世纪美国对华政策为个案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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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篇
意识形态与美国对外关系中的基本问题

第三章
自由主义与美国人的国际政治观

自由主义作为美国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深刻地影响了美国人对国际政治,特别是战争与和平问题的看法,塑造了美国独特的处理外交与国际事务的风格。

一 洛克思想对美国人战争与和平观的影响

洛克思想的影响不仅体现在美国建国时期宪政制度的设计和国内政治文化的形成上,也体现在对美国人国际政治观的塑造上,其中洛克关于自然状态和公民社会的思想对于理解美国人对国际事务的态度非常重要。

同近代初期很多政治哲学家一样,洛克相信人类在组成政治社会之前处在一种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并以此为起点来思考政治秩序的问题。比洛克稍早一些的英国政治哲学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曾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个盛行丛林法则,相互争斗,恐惧不安的状态,即“战争状态”。他在《利维坦》一书中说:

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因为战争不仅存在于战役或战斗行动中,而且也存在于以战斗进行争夺的意图普遍被人相信的一段时期之中。……战争的性质也不在于实际的战斗,而在于整个没有和平保障的时期中人所共知的战斗意图。[1]

在这一状态中,“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2]

霍布斯还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正义与公道的标准和观念根本是不存在的,也没有财产权。他说:

这种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还会产生一种结果,那便是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是和非以及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在这都不能存在。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暴力和欺诈在战争中是两种主要的美德。……

这样一种情况还是下面情况产生的结果,那便是没有财产,没有统治权,没有“你的”、“我的”之分;每一个人能得到手的东西,在他能保住的时期内便是他的。[3]

与霍布斯把自然状态看作是悲惨的,不可忍受的状态不同,洛克则把自然状态看作是一个有着自由、平等和财产权的状态。洛克这样来描述自然状态:

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4]

也就是说,尽管缺乏有效的贯彻法律的共同权威,但在这一状态下并非没有法律,也并非没有正义标准,这个法律就是自然法,洛克有时又称其为理性法(Law of reason),而正义标准就是依靠人的理性发现的普遍和永恒的正义准则,自然状态就是由自然法来统治的状态。洛克这样写道:

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在这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5]

在缺乏一个共同政治权威的情况下自然法之所以仍然有效,在于在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实施者”。[6]他说:

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自然法和世界上有关人类的一切其他法律一样,如果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人拥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以保护无辜和约束罪犯,那么自然法就毫无用处了。而如果有人在自然状态中可以惩罚他人所犯的任何罪恶,那么人人就都可以这样做。因为,在那种完全平等的状态中,根据自然,没有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享有管辖权,所以任何人在执行自然法的时候所能做的事情,人人都必须有权去做。[7]

也就是说,自然状态中的每个人在遭受攻击时都有权保卫自己和惩罚侵犯其自然权利的人。[8]

由此可见,与霍布斯认为人性自私和好战,对自然状态抱有一种悲观的态度不同,洛克在一定程度上对自然状态抱着一种乐观的态度。他虽然也认为自然状态下人类对自然权利的享有“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人侵犯的威胁”,[9]自然法依靠每个个人去实施才能有效,而每个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实施自然法,因此还带来种种不便,但自然状态并非像霍布斯所认为的那样绝对没有安全和完全不适合人类生存。换言之,即使是生活在没有一个共同政府的自然状态,仍可能是和平的,只要人是理性的,遵守自然法,遵守某些正义的准则。在洛克看来,作为理性人,既然我们自己不希望我们的自由和安全遭受损害,我们就不应该侵犯他人的自由与安全,因此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个体的自由依赖于相互接受他人的自由,一个人没有权力去让另外一个人来服从自己的目的。洛克实际上指出,人类对自然权利的拥有必须与自然法,也就是与理性法相一致。

但是,洛克并非认为自然状态是完美的状态,既然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共同的政府,每个人都自己判断其主张实际上是否公正,其结果就是在理性不能使人们达成共识的时候,自然状态很容易就成为一种战争状态,即“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10]。特别是如果“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11]因此自然状态可能变成战争状态。洛克这样区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

它们之间的区别,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不相同。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中。但是,对另一个人的人身用强力或表示企图用强力,而又不存在人世间可以向其诉请救助的共同尊长,这是战争状态。……不存在具有权力的共同裁判者的情况使人们都处于自然状态;不基于权利以强力加诸别人,不论有无共同裁判者,都造成一种战争状态。[12]

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和国际关系的正常状态是一回事。而对洛克来说,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并不相同,战争状态是处于自然状态中的非理性的人试图“以强力加诸别人”的结果,“这种人不受共同的理性法则的约束,除强力和暴力的法则之外,没有其他法则,因此可以被当作猛兽看待,被当作危险和有害的动物看待”。[13]而“避免这种战争状态是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如果人间有一种权威、一种权力,可以向其诉请救济,那么战争状态就不再继续存在,纠纷就可以由那个权力来裁决”。[14]

那么如何组成社会呢?在洛克看来,唯一合法的政治社会的形式通过社会契约或人民的同意而建立的公民社会:

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取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15]

他认为:“政府除上述以外根本没有别的起源,社会也只有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16]在此基础上,他认为君主社会并非是合法的公民社会:

很明显,虽然有些人认为君主专制政体是世界上唯一的政体,其实是和公民社会不相调和的,因而它完全不可能是公民政府的一种形式。因为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合适的地方,而这些不合适的地方是由于人人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产生的,于是设置一个明确的权威,当这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受到任何损害或发生任何争执的时候,可以向它申诉,而这社会的每一成员也必须对它服从。当人们没有这样的权威可以向其申诉并决定他们之间的争论时,这些人仍处在自然状态中。因此每一个专制君主就其统治下的人们而言,也是处在自然状态中。[17]

洛克提出,处在专制君主下的臣民还不如生活在自然状态:

在通常的自然状态中,他享有判断自己的权利并尽力加以维护的自由;而现在呢,当他的财产受到他的君主的意志和命令的侵犯时,他非但不像处在社会中的人们所享有的那样享有申诉的权力,而且,好像他已从理性动物的共同状态中贬降下去似的,被剥夺了裁判或保卫他的权利的自由;从而有遭受各种灾难和不幸的危险。[18]

建立在“征服”之上的政府也不是合法的政府,因为靠“征服”建立的政府不是建立在人民的同意基础上的。他说:

有许多人就把武力误认为人民的同意,认为征服是政府的起源之一。但是征服并不等于建立任何政府,正如拆毁房屋并不等于在原处重建新屋一样。固然,为了创建新的国家结构,往往要摧毁旧的,可是,如不取得人民的同意,决不能建立一个新的结构。

一个侵略者由于使自己同另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无理地侵犯他的权利,因此决不能通过这一不义的战争状态来获得支配被征服者的权利。[19]

但洛克并没有完全否定征服。在洛克看来,对寻求使用武力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其他国家的侵略性国家进行征服是合法的征服,因为对于侵略者,每个国家都有诉诸战争的自然权利。但是,即使合法的征服,征服者对被征服者的权力也是有限的:

对于那些随同征服者参加战争的人们,以及对于被征服者的国家中那些没有反对他的人们甚或曾经反对他的人们的后裔,征服者即使在一次正义的战争中,也并不由于他的征服而享有统辖的权利。他们可以不受他的任何制约,而如果他们原来的政府解体了,他们可以自由地创建另一个政府。[20]

因为任何政府都无权要求那些未曾自由地对他表示同意的人民服从。我们决不能假定他们表示过这种同意,除非他们是处在一种可以选择他们的政府和统治者的完全的自由状态中,或者至少他们具有他们自己或他们的代表自由地表示同意的经常有效的法律,以及他们被许可享有正当的财产,从而使他们成为他们的所有物的所有人,未经他们的同意,任何人不能取走其任何部分。如果没有这些,人们不论处在任何政府之下,都不是处在自由人的状态,他们只是处在战争暴力下的明显的奴隶。[21]

也就是说,合法的征服者也不能统治被征服者,任何政府必须建立在被统治者的同意基础上。

洛克的政治理论从整体上说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国际关系理论,他对公民社会政治关系的思考蕴涵着对国家间关系的思考。从洛克政治哲学引申出来的国际关系思想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是对国际关系抱有一种乐观的态度,认为依靠人的理性可以建立一个和平的国际秩序,也就是说,国家间关系虽然可以视为一种自然状态,但自然状态不等于霍布斯所说的弱肉强食的战争状态,战争状态的出现是有人“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即由违反自然法的非理性人造成的。换言之,虽然在国际社会中,没有国家之上的权威来维持秩序,但国家之间的关系仍然可以是和平的,就像个人之间的自然状态可能是和平的一样,只要国际政治的所有参与者在主张其权利的时候是理性的。

其二是认为国际社会的首要原则就是任何形式的政治联合必须是自愿的,政治社会必须建立在人们的同意基础上,也只有这样的公民社会才会遵守自然法的理性和正义的原则,能最好地与其他公民社会和平相处。当然,洛克并不相信,公民社会之间只要遵守自然法就不会产生冲突,不便与不和注定会出现的,但这不一定必然导致战争。

洛克的国际关系理论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把国际社会设想成由各自独立的公民社会组成的逐渐扩大的国际公民社会(international civil society),各公民社会通过遵守自然法而和平相处。这一国际关系思想实际上反对在国内与国际生活中维持现状,主张国际社会的变革。

洛克的政治哲学成为美国人国际政治观的主要来源,极大地塑造了美国对国际事务的看法。

首先,美国人把个人之间的自然状态应用到国际政治中去,美国人国际政治观的主导倾向是把国际政治看作是由自然法统治的洛克式的自然状态,而非没有任何正义与道德标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即战争状态。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杰斐逊和威尔逊。杰斐逊1793年4月28日在讨论美国在法国发生革命后是否还应履行美法同盟条约时提出,国家间关系应该遵守自然法规定的道德义务。他说:

确定这一问题所依据的国际法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我们自然的道德律;二是各国的惯例;三是各国之间的特别协定。只有第一种涉及这一问题,也就是说,造物主要求人类一直在遵守的道德法。这一道德法的证据就是造物主赋予人类的感情,有时也称为良知。自然状态下存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道德责任伴随他们进入了社会状态,组成社会的所有个体的责任的总和构成那个社会对于其他任何社会的责任。所以,在社会与社会之间的道德责任就是组成社会的个人与个人之间在非社会状态下存在的那种责任,造物主并没有因为他们组成了国家就解除了他们的这些责任。

所以,根据个人必须遵守相互之间契约的同一道德法,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条约对国家来说是同样有约束力的。[22]

同杰斐逊一样,威尔逊也主张“以文明国家中公民个人之间遵守的行为标准和为错误承担责任的标准作为国家间和政府间的行为标准”。[23]他更是对人类的理性抱有强烈的乐观态度,坚信人类可以实现永久的和平,摆脱战争的阴霾。他倡导通过建立自由国际主义秩序来避免战争与洛克对国际政治的乐观精神是一致的。

其次,美国人关于战争与和平的观念受到洛克思想的影响:把和平视为理性人之间的关系,相信世界政治从根本上说应该是和平的自然状态,而战争状态是由非理性的人导致的。这一思想的引申就是,在美国人看来,战争是由非理性的国家领导人导致的。既然人是理性的和道德的,那么人们之间的分歧就可以通过理性的讨论和道德的劝诫加以解决,因此在美国人看来,和平是自然的和正常的状态,而战争是反常的,把非理性的国家变成理性的国家,即民主国家,和平就会到来。美国著名外交史学家约翰·斯帕尼尔(John Spanier)注意到这一点。他说:

和平作为人与人之间和谐一致的结果被认为是自然的和正常的状态。相反,冲突被认为是对这种规范的背离,主要是由邪恶的政治人物造成的,他们的道德和理智由于行使不受控制的权威而被败坏。强权政治是自私和专制的统治者的一种工具。……结论很清楚:不民主的国家生性好战并且邪恶;而民主国家是和平的和有道德的,这种国家受人民的监督并定期更换他们的领袖。[24]

因此“美国人在处理外交政策的时候,在历史上一直在战争与和平之间划出一个清晰的界限”。[25]

洛克的这种思想与欧洲流行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的国际政治观念是截然相反的,成为美国自由主义国际思想的主要来源。欧洲盛行的现实主义观念把国际政治视为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认为在国家间体系中,由于国家受人自私本性的驱使,主权国家对权力和利益的无休止的追求导致国家间的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冲突是国际关系的常态。美国在洛克思想的影响下则认为国家间的冲突是一种反常,国家间的利益应该而且也可能是和谐的。[26]国家间冲突的根源不在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和国家间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而在于“无道的领导人(而这些领导人是应该被推翻的)、专制的政治制度(这一制度应该被改造)和误解(如果敌对双方本着诚意和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的态度相互接触,误解是可以消除的)”。“如果这些障碍被消除,和平、和谐与善意将会在国家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27]

因此战争的目的不是为了追求权力和利益,而是为了推翻无道的领导人和专制制度,建立一个通过大多数人的同意而形成的公民社会和代议制政府,因为只有公民社会才会遵守自然法,和平相处。也就是说,在美国人心中,其安全缺乏保障不是因为(像霍布斯和所有现实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本身,而在于某些特定的不遵守自然法的专制和独裁国家(早期是欧洲君主国家,一战时期是专制的德国,二战时期是法西斯国家,冷战时期是“邪恶”的共产主义国家,冷战后则是“邪恶轴心”和国际恐怖主义势力),只要这些特定的威胁被消除,美国和整个国际社会就可以安享太平。这样,战争就成了在世界上促进民主化的行动,目的是把反常的国家变成民主国家,从而实现世界和平。这样一来,战争不是像克劳塞维兹(Karl von Clausewitz)所说的那样是“政治的继续”,而是道德上的讨伐运动。如美国宣称卷入一战的目标是“让民主在世界上享有安全”,使冒犯美国的国家民主化,让其新的领导人向人民负责。二战是为了实现“四大自由”,而战后的首要任务是把原来的专制和集权国家改造成爱好和平的民主国家。美国在德国和日本就是这么做的,在伊拉克也是如法炮制。美国的对外战争常伴随对政权的民主改造,在美国人的潜意识中,即把非理性的独裁国家改造成理性人,和平才会来临。不管美国的真实动机是什么,但在当政者的辞令中,在民众的信仰中,对美国而言,在国际上使用武力正像在国内一样,只有用于安全与民主的目的才是合法的,否则就是邪恶的。

那么如何防止和平的自然状态演变为战争状态?美国人也接受了洛克的看法,即仿照在个人层面订立社会契约、建立政治社会的方式,在国家间主张通过订立条约、国际法和建立国际组织,来解决冲突,维护和平。美国的建国经历更加强化了这种思想。众所周知,《独立宣言》通过之后,原英属北美13个殖民地成为13个“自由、独立之邦”,然后它们经过协商,放弃一部分主权,建立了联邦。美国人通过接受一种共同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体制协调原来邦联体制下13个州在利益和愿望上的冲突,相互间建立起一种有序和融洽的关系。这一过程颇像处于自然状态的个人为了更好地保障安全与财产结成公民社会与国家的过程。

其三,洛克政治理论对美国外交行为的影响还体现在美国宪法对外交权力与体制的设计上。美国宪法规定外交权力由行政和立法部门共同分享,行政部门对外交事务的管理必须得到国会,特别是参议院的监督,立法机构广泛参与对外事务,甚至左右根本的外交方向。这种制度设计实际上是要求外交事务同国内政治一样要得到公众的同意,国际事务与国内事务一样属于同一个民主政治过程。既然相关的制度是一样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相同的,因此美国人具有把国际政治等同于国内政治的偏好与倾向。其结果就是把国内政治原则应用到国际政治中,把公民社会中应用于个人之间的道德标准变成国际社会中应用于国家之间的道德标准,试图在国际社会中建立法治。

简言之,洛克政治哲学对美国人国际政治观念的根本影响在于把洛克关于个人之间自然状态的理论应用到国际政治中去,并以此来思考国际关系的性质和如何建立国际秩序,导致将国际政治国内政治化。这也是美国人国际政治观最突出的特色,这一偏好对美国理解国际问题和处理国家间关系具有深远的影响,产生了美国对外关系中所谓的法治主义—道德主义风格。

二 自由主义与美国外交风格的塑造

施莱辛格曾说过:“外交政策是一个国家向世界展示的面孔。所有国家的目标都是相同的——保护国家的完整和利益。但是一个国家设计和实施本国外交政策的方式受到国家特性的巨大影响。”[28]美国是建立在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基础之上的,这一“国家特性”深刻地影响了美国处理外交与国际事务的风格与方式,导致了乔治·凯南所说的美国“对国际问题的法治主义—道德主义取向”(the legalistic-moralistic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problems),或称法治主义—道德主义(legalism-moralism)。[29]

“法治主义是指这样一个美国外交传统:即国际行为,无论是美国自己的还是其他国家的行为都应符合既有的法律规范。”[30]美国人普遍相信,在国际关系领域,通过法律和适当的程序对国家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控制,从而降低国际政治的无政府状态的程度是可能的。大体说来,在现代历史上,美国政治家比其他大多数国家的领导人更加重视国际关系的法律层面。凯南指出,美国人在国际问题上普遍具有一种信念,即“认为通过接受某种法规和制约的体制有可能抑制国际领域中各国政府一些混乱而危险的想法”。凯南进一步阐释说:

这种信念的一部分无疑是试图将适用于个人的盎格鲁萨克逊式法律观念移植到国际领域,并使之适用于各国政府,正如在美国国内适用于个人那样。……其实质在于,不去考虑各国利益的种种棘手的冲突,并根据其本身的是非曲直去寻找最少影响国际生活稳定性的解决办法,而是认为最好能找到某种司法性的正式标准,以此来界定各国可允许的行为。于是就需要有一些司法实体,有权裁夺各国政府的行为是否违反这些标准,并对它们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可接受和不可接受做出判决。当然,在这一切的背后美国人有这样一种设想,即认为这个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人民要争取的东西往往大多是既不可信也是不重要的,与一个不受国际暴力干扰、有秩序的世界这一愿望理想的目标相比,理应摆在次要地位。[31]

这一传统实际上深受美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经验的影响,法治主义是( 国内政治中)自由主义法治原则在国际政治中的延伸与应用。

一般说来,弱小国家自然的政策取向就是运用国际法的力量来保护自己免受大国的任意侵犯。在建国初期,美国是一个弱国,从那时起,美国人就表现出运用法律原则来保卫自己的倾向。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英法战争中,英法等国任意劫掠美国的商船,美国诉诸国际法来保护自己与交战国的贸易以及约束自己的国民不要参与反对其他国家的行动。除了把国际法作为保卫自己的盾牌之外,美国还试图利用国际法作为解决国际冲突的手段,通过调停、仲裁来解决复杂的国际政治问题。杰斐逊还设想在国际关系中应用司法程序,用解决美国各州之间纠纷的方法来为解决国际纠纷,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树立一个典范。[32]1871,英美之间通过调停成功地解决了因为内战期间英国支持南方而引起的纠纷。1896—1899年间,美国通过调停和仲裁解决了英属圭亚那和委内瑞拉之间的领土纠纷。这两个事件树立了通过国际法解决国际冲突的范例。

20世纪初,随着美国成为国际舞台上的一个大国,美国的法治主义从过去强调中立权利的保护和争端的仲裁转为重视在国际关系中建立“法治”(rule of law),即试图建立一套法律体系,规定各国的责任和义务,以保证世界的稳定与和平。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美国很多外交官是律师出身,美国的外交观念典型地反映了律师的世界秩序观。对他们来说,诉诸法律是解决冲突的最合理的、最能接受的办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外交就是诉讼,而外交官就是律师。一位学者这样描述这些人的思想:

如果问题在于战争的存在,需要做就是宣布战争为非法;如果危险在于侵略行为,那么目标就是建立一个精确的法律程序界定它、禁止它,然后不承认侵略带来的成果;如果各国担心自己没有安全,那么就通过相互之间的安全公约来确保他们的安全;如果一个国家威胁了和平,那么就通过适当的决议(阻止它)。[33]

这些思想体现在卡尔文·柯立芝(Calvin Coolidge)、赫伯特·胡佛时期美国对战争问题的处理以及史汀生主义的理论与实践。

一战后,美国试图在欧洲大国以及日本之间达成一个关于裁军问题的多边安排,以避免军备竞赛导致战争,在华盛顿会议上,美国的计划获得了成功。此外美国还积极参与了1925—1930年间由国联主持的在日内瓦召开的全面裁军谈判。1928年美国还试图通过订立宣布战争为非法的《凯洛格—白里安公约》(也称《巴黎公约》或《非战公约》)来阻止一战的重演。这些都反映了美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法治主义偏好。《凯洛格—白里安公约》虽然未能阻止二战的爆发,甚至常被一些批评者讥笑为自由主义者的空想,但它却在国际法中引入各国不得以战争作为谋求国家利益的手段的原则。美国国际事务中法治主义取向的最典型体现是亨利·史汀生(Henry L. Stimson)的不承认主义(Stimson Doctrine of Nonrecognition),或称史汀生主义(Stimsonianism)。史汀生第一次提出这样一个思想:如果在一个地方的侵略行为不受惩罚的话,这种侵略就会传染开去并最终导致整个国际秩序的全面崩溃,因此美国遇到这种情况所应该做的和必须做的就是不“承认”这种侵略行为造成的结果。这一政策最早应用于日本侵略中国东北,后来应用于意大利侵略北非。

美国外交中的法治主义取向深受美国自身政治经验的影响,反映了美国人在其独特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对民主与法治的普世效力的根深蒂固的信念,是美国人试图把在美国国内社会生活中行之有效的原则推广到国际关系之中的表现。众所周知,美国在法治方面获得了极大成功,公众对法治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具有普遍的共识,法律在美国社会具有极大的权威,这归因于美国的地理和环境优势、自然资源和经济的富足,同样也归功于美国本身就是建立在法律和契约之上的。美国自身的经验提供了用法律解决矛盾与冲突的成功范例。例如美国进步主义运动的一个重要成就就是发展一套新的法律机制来规范竞争、协调不同集团之间的冲突以及使企业的行为合理化。这种解决方式被称为“合作自由主义”(corporate liberalism),通过这种方式美国成功地避免了毁灭性的经济竞争,也协调了各个集团的利益。美国人设想国际冲突与国内冲突具有一致性,同自然状态中的个人一样,大多数国家都反对战争与侵略,都渴望自己的安全能够得到保障,都渴望稳定与秩序,这足以使他们放弃一部分利益而倾向于遵守国际法,就像处于“自然状态”的个人愿意放弃某些个人自由而服从国内法一样。因此,美国著名哲学家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说,在美国人的眼里,国际法可以成为“符合道义的战争替代物”(moral equivalent for war) 。[34]

毫无疑问,美国外交中的法治主义倾向尽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有助于在国际关系中建立法治,但它忽视了美国法治社会得以建立的独特的历史文化背景,混淆了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区别,误以为可以像规范国内政治那样用法律规范国际政治,其效果是可以想见的。在很多情况下,没有一个侵略者愿意出于世界秩序的考虑而放弃他们自私的国家利益。二战后,现实主义者曾猛烈批评美国现代外交中的这种道德与法治主义偏好,认为用道德和法治来处理国际问题根本无法防止战争和给世界带来和平,实际上反而会加速战争的到来,因为那些与国际政治现实格格不入的联盟、宣言和法律程序实际上鼓励了无法无天的冒险。史汀生的不承认主义就是一个极好的教训,它不仅没能阻止日本的进一步侵略,相反鼓励了日本和其他轴心国的扩张,因为它暗示美国不会采取武力行动来捍卫其公开宣布的原则。没有武力做后盾的国际法在侵略者面前完全可以变成一纸空文。二战未能避免导致战后美国人普遍的幻灭感,冷战期间影响美国外交的现实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历史上法治主义失败的反动。冷战时期,美国外交在相当程度上抛弃了以“法治”求和平的设想,转而强调实力与遏制。“九·一一”恐怖主义袭击事件后,乔治·W.布什的对外政策在一些方面实际上是在嘲弄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美国外交中的法治主义传统。但不可否认,美国在现代外交中的法治主义取向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关系中法制的建立。

与法治主义相关联的是美国外交中的道德主义取向。凯南提出:

法律观念与道德观念之间具有不可避免的联系,即将正确与错误的概念引入国与国之间的事务,相信国家行为是一个可以从道德上作出裁决的问题。谁主张按法律办事,谁就必然对违法者感到愤怒,并感到自己在道义上优越于违法者。而且这种愤怒一旦注入军事斗争,就会不可遏止,直到把违法者逼到完全屈服的地步——无条件投降。[35]

美国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对独裁者的态度反映了这一点。对很多美国人来说,日本最令人愤怒的行为不是它掠夺中国和对美国在太平洋的安全构成威胁,而在于日本公然违背体现在华盛顿海军条约、《九国公约》和《凯洛格—白里安公约》中的神圣条文和自己的承诺(参见本书第八章)。同样,美国认为30年代德国和意大利的侵略行为应该受到谴责不仅是因为两国的行为对大西洋共同体的安全构成威胁,更重要的是两国的行为是建立在这样一种理论之上的:国际条约不过是废纸一堆,一个国家可以公开违背自己的承诺而不用担心受到惩罚。因此,美国人民逐渐倒向同盟国一边不仅是出于对自己国家安全的担心,还出于在道德上对轴心国国际行为的极端反感。在美国人看来,不信守条约的国家就是道德上邪恶的国家。道德主义与法治主义是相互关联的。

道德主义的第一层含义是指人们用道德的眼光来看待世界、社会、政治和外交。道德主义相信存在一个抽象的、超验的道德规范,相信正确与谬误之间存在根本的不同,正确的必须得到支持,错误的必须被消灭,错误与邪恶不应有存身之地。从这种道德主义出发,美国人倾向于认为国家间关系也应受个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即道德准则的约束,因此美国外交不应仅仅是为了保护美国的安全和扩大美国的利益,同时美国外交还必须具有一种惩恶扬善的作用,外交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是一场道德讨伐运动。大体说来,美国的道德主义有两个来源:一是清教的道德主义传统;一是自由主义的自然法观念。清教把世界看作是善与恶两种力量决斗的战场,魔鬼和女巫到处存在,与这些邪恶力量斗争是正当的。在清教徒看来,纯客观的利益冲突是不存在的,世界的冲突主要是正义与邪恶力量的冲突。而自由主义主张国际关系中应施行个人关系中的道德主义原则,国家间关系是个人关系的放大。道德主义外交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在现实世界中寻找邪恶的力量,然后对其发动一场全面的战争。从美国革命时代袭击英国红衫兵(Redcoats)到一战后针对美国左翼人士的“红色恐慌”,从冷战时期遏制“邪恶帝国”到“九·一一”后乔治·W.布什总统指责“邪恶轴心”,美国外交表现出强烈的惩罚“恶棍”和“坏蛋”的道德主义色彩。富布莱特曾批评美国在对苏遏制政策中强烈的道德色彩。[36]乔治·凯南在其名著《美国外交》猛烈批评美国外交中表现出的道德主义。[37]

美国外交中的道德主义倾向的另一方面是政治家倾向于用道德的语言来论证其政策和外交行为的合法性。这种道德主义并不等同于道德,主要不是指美国外交行为严格遵循既定的道德规范,而是指“美国在对外关系中使用的概念、语言和符号象征,美国政府公开表达和阐述美国外交政策目标与手段的方式”具有强烈的道德色彩,而其外交行为事实上可能是道德的,也可能是不道德的或与道德无关的,关键在于公众是否被说服该政策是符合道德的,特别是符合基督教伦理的。[38]一般说来,在道德上无法得到论证的政策在美国是不会得到普遍支持的。无论早期的大陆扩张还是二战后美国频繁的对外干涉都被说成在道义上是正确的。研究美国西部扩张史的历史学家雷·比林顿(Ray A.Billinton)这样描述美国人如何用道德主义的语言来论证美国大陆扩张的合理性:

所有高喊获得墨西哥省份的爱国人士都气愤地否认他们有剥夺邻国领土的企图。那个年代那些正直而又有些闭塞的人们真诚地相信,他们的民主制度实在是太富有吸引力,太完美了,没有什么疆界可以阻挡它。……扩张是上帝授权的把启蒙扩展到邻近仍受专制压迫地区的一种方式。这不是帝国主义,而是强行的拯救。在天定命运精神流行的19世纪40年代,普通的美国人就是这样想的。[39]

这一倾向与美国独特的自由宪政体制下公众对美国外交的巨大影响力有关。学者们普遍承认,在美国,公众影响外交政策的程度远比在其他国家,包括西欧国家要大得多。正如德克斯特·帕金斯所言:“美国外交政策在极大程度上不是起源于外交家的秘密策划,而是来源于公众舆论,……没有哪一个国家像这里那样具有如此强烈的公众参与外交事务的传统。”[40]而公众一般说来不仅缺乏外交与国际事务的知识,也不乐于去仔细研究复杂的国际局势,而倾向于借助某种普遍的大原则和道德信条来理解外交与国际事务,而这种普遍的原则往往包含很强的道德的内容(如民主是好的,是唯一合法形式的政府;侵略是坏的;美国应该捍卫自由等等)。而政治家为了迎合民众也倾向于诉诸民众朴素的伦理观念和道德情感,对国际事务进行非黑即白和善恶二分的简单化解释,以便使公众容易理解和获得公众的支持。这种倾向又进一步加强了美国外交中的道德主义色彩。

威尔逊时代是美国外交史上道德主义色彩最强的时期。威尔逊声称,美国的外交政策不能“根据物质利益”来决定,在外交中物质利益应服从于更高的伦理目标。威尔逊在1913年10月27日的演说中说:“根据物质利益来决定一个国家的外交政策是非常可怕的事情。这不仅对与你打交道的人不公平,同时就你自己的行为来说也是可耻的。我们不能放弃这样的原则:道德而不是权宜之计是我们的指南。”[41]威尔逊把自己根深蒂固的道德和宗教信仰带到他的政治思想和政治行为之中,使其外交具有强烈的道德色彩。

威尔逊并非唯一一位推行道德主义外交的总统。汉斯·摩根索认为,美国人普遍相信,“卷入权力政治是难以避免的,但只是偶然的,各国在权力政治和另一种遵从道德原则且没有权力欲望的外交政策之间可以做出选择”,道德主义取向与相信国际政治是对权力的无休止争夺的现实主义取向之间的斗争是美国外交史的主题之一。[42]

美国在处理对外关系时的道德主义倾向导致美国用非黑即白的简单的两分法观察世界和国际事务,美国学者戴维·瑞安称之为“根据摩尼教明暗对立的世界观区别全世界的民族和国家并将其分类”。[43]在美国看来,世界各国不是我们的朋友就是我们的敌人,原则是不能妥协的。在很多重要的国际争端中,美国表现出对中立国家或骑墙派的反感。在冷战时期,美国指责印度、缅甸和印度尼西亚等国不同西方坚定地站在一起反对共产主义就是帮助共产主义。“九·一一”恐怖主义袭击事件后乔治·W.布什总统宣称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势力的斗争中,世界各国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与美国站在一起,要么是恐怖分子的支持者,不可能有第三条道路。

在战争与和平问题上,美国也表现出这种道德主义倾向。战争被认为是专制者和独裁者发动的,是善恶总决战(Armageddons),是道德讨伐,如二战是民主与独裁之战,冷战是自由与集权之战。在这种善恶大战中,正义与邪恶之间没有妥协的余地,以捍卫正义和惩治邪恶为目标的战争在取得彻底胜利和敌人遭到彻底毁灭以前是不能结束的,因此胜利不能是有限的,而必须是全面而彻底的,敌人的投降必须是无条件的。这样,战争不再是实现某些具体而有限的国家目标的工具,而是正义对邪恶的讨伐。凯南对此评论说:

在以往的年代,战争的目标一般是有限而又可行的,通常是以你接近于要达到的目标的程度来衡量你的军事行动的成败。但是,一旦你要达到的是道德和意识形态的目标,并且追求改变整个民族的态度和传统或改变一个政权的性质,那么,胜利也许就不是完全可以靠军事手段取得的东西,或者根本就不是在短期间能取得的东西。[44]

把战争视为对无道统治者的讨伐运动的结果是美国“从厌恶暴力变成国家崇尚暴力”[45]

美国的道德主义取向实际上改变了威斯特伐利亚时代以追求某些国家利益和维持权力均势为战争目标的观念,战争的目标不再是追求有限的政治目标,而是追求所谓“正义”对“邪恶”的彻底胜利。全面战争和彻底胜利的思想是法治主义—道德主义取向的集中表现。

把国际政治等同于国内政治,用处理公民社会的法治与伦理原则来处理国际政治,成为美国处理国际政治与外交政策的国家风格。

[1]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4页。

[2] 霍布斯:《利维坦》,第95页。

[3] 同上书,第96页。

[4]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2章,第4节,第5页。

[5]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2章,第6节,第6页。

[6] 同上书,第9章,第125节,第78页。

[7] 同上书,第2章,第7节,第7页。

[8] 洛克的这一思想还引申出国际政治中对外干预的原则。他提出,当别人受到违反自然法的人的威胁时,其他人当“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人类”。因为个人对自然法的破坏是“对自然法所规定的全人类和平与安全的侵犯”,“因此,人人基于他所享有的保障一般人类的权利,就有权制止或在必要时毁灭所有对他们有害的东西,……人人都享用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洛克实际上是支持干涉以维护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中的秩序,这可视为国际政治中对外干预原则的哲学渊源。洛克:《政府论》(下篇),第2章,第8节,第7—8页。

[9]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9章,第123节,第77页。

[10]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3章,第16节,第12页。

[11] 同上书,第17节,第13页。

[12] 同上书,第19节,第14页。

[13]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3章,第16节,第12页。

[14] 同上书,第21节,第15页。

[15] 同上书,第8章,第95节,第59页。

[16] 同上书,第16章,第175节,第107页。

[17] 同上书,第7章,第90节,第55页。

[18]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7章,第91节,第56页。

[19] 同上书,第16章,第175、176节,第107页。

[20] 同上书,第16章,第185节,第115页。

[21]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6章,第192节,第117页。

[22] Opinion on the French Treaties, April 28,1793,Peterson, ed.,Thomas Jefferson, Writings, p.423.

[23] Leonard, ed.,War Addresses ofWoodrow Wilson, p.39.

[24] John Spanier,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since World War II, CBS College Publishing,1985,p.5.

[25] Ibid.,p.9.

[26] 沃尔特·李普曼曾痛感美国人思考国际事务的根本缺点是“未能认识到国家、社会和派系之间的敌对、纠纷和冲突是人类的正常状态这一事实并将其作为思想的前提”。Cecil V.Crabb, Jr.,American Foreign Policy inthe Nuclear Age, Row, Paterson and Company,1960,p.27.

[27] Spanier,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since World War II, p.12.

[28] Schlesinger, Jr.,The Cycles ofAmerican History, p.51.

[29] George F.Kennan, American Diplomac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4,p.95.

[30] Whitcomb, The American Approach to Foreign Affairs:An Uncertain Tradition, p.44.

[31] Kennan, American Diplomacy, pp.95-96.译文参考了乔治·凯南:《美国外交》,葵阳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年,第79页。

[32] 参见 Armstrong, Revolution and World Order, p.64.

[33] Whitcomb, The American Approach to Foreign Affairs:An Uncertain Tradition, p.50.

[34] Whitcomb, The American Approach to Foreign Affairs:An Uncertain Tradition, p.50.

[35] Kennan, American Diplomacy, pp.100-101.

[36] J.William Fulbright, Old Myths and New Realities, New York,1964,pp.7-16.

[37] Kennan, American Diplomacy, pp.95-103.

[38] Crabb, Jr.,American Foreign Policy in the Nuclear Age, p.32.

[39] Ray A.Billington, Western Expansion:A History ofthe American Frontier, New York:Macmillan Co.,1949,p.572.

[40] Dexter Perkins, Foreign Policy andthe American Spirit, Ithaca, New York: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57,p.3.

[41] Wilson's Address on Latin American Policy in Mobile, Albana, Oct.27,1913,Arthur S.Link, ed.,The Papers ofWoodrowWils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6-1994,Vol.28,p.452.

[42] 汉斯·摩根索认为,两种观念斗争的结果就是美国历史上曾出现三种类型的外交,分别对应于三个时期:1.联邦政府建立最初十年的现实主义外交(the realistic type of American foreign policy):无论是思想还是行动都以权力为标准,代表人物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2.19世纪初到美西战争之间的意识形态外交(the ideological type):思想上以道德原则为标准,行动上以权力为标准,代表人物是托马斯·杰斐逊和约翰·昆西·亚当斯。亚当斯是一个经典的例子:思想和言辞上是一个政治道德主义者,同时在政治上又不得不是一个现实主义者。3.美西战争以来的半个世纪的道德主义外交(the moralistic type):这是无论思想还是行为都以道德原则为标准的乌托邦时期。参见Morgenthau, In Defense of the National Interest:ACritical Examination ofAmerican Foreign Policy, pp.13-14.

[43] Ryan, US Foreign Policy in World History, p.13.

[44] Kennan, American Diplomacy, p.102.

[45] Spanier,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since World War II, p.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