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与美国外交政策:以20世纪美国对华政策为个案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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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美国对外关系中的意识形态

第一章
美国自由主义的含义、特点与影响

尽管自由主义成为众多学者捍卫和研究的对象,但为自由主义下一个精确的定义是极其困难的事情。弗里德里希·尼采(Friedrich Wilhelm Nietzsche)曾说,只有非历史的存在(ahistorical beings)才能被赋予恰当的定义。[1]从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义作为一个复杂多变的历史现象,几乎是无法定义的。自由主义思想的范围可以涵盖从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和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到约翰·杜威(John Dewey)和约翰·凯恩斯(John M. Keynes),一直到当代的弗雷德里克·哈耶克(Friedrich A. Hayek)和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等不同背景、不同动机的思想家,更不用说早期的自由主义鼻祖如约翰·洛克(John Locke)、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de Montesquieu)和亚当·斯密(Adam Smith)。对自由主义进行描述要比给他下一个简短的定义容易得多,也明智得多。笔者因学力所限,放弃为自由主义定义的努力,同时鉴于学术界对自由主义的起源和若干基本原则具有很大程度的共识,本章直接从描述自由主义的基本思想和起源入手,来考察美国自由主义的含义和特点。

一 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

借用学者J.萨尔温·夏皮罗(J. Salwyn Schapiro)的话说,“自由主义在所有时代的典型特征是它毫不动摇地坚定地相信自由对于实现任何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都是不可或缺的。对个人自由的深深关切激发自由主义反对一切绝对权威(absolute authority),不论这种权威来自国家、教会还是政党。”[2]一般认为,自由主义包括如下基本思想和原则:

首先,自由主义是关于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哲学理论。在这方面,自由主义坚持个人主义立场,所强调的是个人的尊严、平等、价值与权利;强调个人应该得到最高的尊重,享有某些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强调社会的法律、政治与经济制度应该贯彻和实现这些个人主义原则;坚持“每一个个体的人本身就被视为目的而不是增进他人利益的手段”。[3]哲学层面的这种关于个人免于强制的自由和权利思想被一些学者称为“自由理念”(liberal idea),“自由理念”是自由主义思想的出发点 。[4]

第二,在政治层面,自由主义强调的是有限政府、分权制衡、代议制民主、法治和宪政。这可称之为政治自由主义。政治自由主义影响了美国人对一个国家的政体性质与其国际行为之间关系的看法。

第三,在经济层面,自由主义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强调私有财产权、市场经济和自由企业制度与国家较少对经济的干预和控制。这可称之为经济自由主义。经济自由主义的思想起源于亚当·斯密,当代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经济自由主义的基础仍然是个人主义,设想市场经济的法则将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自我平衡机制导致良性的经济结果,政府不应该干预个人对自我利益的追求。经济自由主义影响美国人对世界经济体制和贸易政策的看法。

第四,在社会层面,自由主义从强调个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出发主张社会正义,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这种社会自由主义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中后期,并在20世纪成为自由主义的主流,特别是新政和民权运动使自由主义的社会正义观念深入人心。有学者称之为改革的自由主义或新自由主义。其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英国的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和托马斯·格林(Thomas Hill Green),在美国则体现在约翰·杜威和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民党和进步主义运动的思想中。从美国民主党政府的“新政”、“公平施政”、“新边疆”和“伟大社会”计划,到当代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和政治领导人比尔·克林顿,自由主义关注的焦点虽然仍然是自由、平等和拥有各种权利的个人,但是与过去反对政府干预不同,现在转而强调个人可以通过积极而活跃的政府得到最好的服务。在经济领域,改革的自由主义仍然坚持市场理论,但是接受国家对经济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和管制。这一思想经常与自由放任自由主义发生冲突,后者在美国的语境中一般被称为“保守主义”。[5]

国际学术界一般认为,尽管自由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但自由主义的出现是17世纪以后的事情。一般认为,自由主义以17世纪的英国革命为起点,1688年的“光荣革命”确立了宗教宽容和立宪政府的原则,使自由主义在英国被应用到政治实践中。洛克是第一位真正的自由主义思想家。自17世纪晚期到一直到19世纪末期,自由主义最根本的特点是保护个人自由和财产权,诉诸理性而不是习俗,倡导受到法律限制和建立在被统治者同意基础上的有限政府,坚持建立与宗教分离的世俗政府,反对军国主义。同时从18世纪末期开始,特别是在亚当·斯密的影响下,自由主义主张为了确保有限政府、繁荣与和平,国家在经济生活中应采取自由放任原则,在国际经济中实行自由贸易原则。自由主义者通常相信自由主义的原则是普世的,应该扩展到全人类。

一直到19世纪中期以前,大部分自由主义者并不是民主主义者,自由主义者要求的主要是自由而非平等,作为自由主义体现的英国制度离现代民主制还很远。自由主义者对民主的反对和疑惧是基于对所谓“暴民”的恐惧,担心民主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或使国家落入承诺通过剥夺有产者的财产实现平等的专制者手中。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雅各宾恐怖统治和拿破仑(Napoleon Bonaparte)的上台被视为多数暴政的证明。在欧洲一直到19世纪末期,大多数民主主义者是社会主义者,而社会主义者把自由主义者主张的财产权利不可侵犯性视为民主的障碍。但是,自由主义与民主之间具有亲缘关系,这源于自由主义相信,只有得到被统治者同意的权威才是合法的。大体上,英国在19世纪60年代,法国在19世纪80年代,美国在19世纪30年代,自由主义与民主之间开始联姻,这一过程大体上在一战前已经完成。民主思想采纳了自由主义的如下思想:人性不可靠从而需要对权力进行制约的观念,宽容的必要性和社会多元的可能性,个体在道德上优越于国家以及个人具有国家不能剥夺的自然权利的思想,反映到制度层面就是通过法治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制度化的限制;而自由主义则从民主思想中吸收了如下思想:普选权的必要性、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国家可以发挥某些福利功能以及在市场失序的情况下国家参与规范经济的观念。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的结合就是自由民主制度(liberal democracy,又译自由主义民主)在英美法等国家的出现。自由主义原则经过西方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已经与民主思想和体制融为一体,换言之,西方国家是以代议制民主体制来实现自由主义诸原则的。

从20世纪开始,特别是经过二战后对德国和日本的改造之后,所谓自由主义思想常常是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思想的同义语,特别是在冷战中,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被视为自由民主或立宪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与共产主义和民族主义构成相互竞争的三大意识形态。美国在冷战中所要捍卫和推广的也就是这种自由民主信仰和制度。

哈佛大学国际事务研究中心在1960年的一份关于意识形态与外交事务关系的报告中把西方的意识形态界定为“立宪民主”。该书认为,“民主传统的基本成分,像美国和欧洲的信仰和实践所表现的那样,包括下列各点”:

1.民主主义是以人和他的无比价值为中心的。由此产生了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深切关怀。衡量社会和国家活动的尺度是人的福利。人本身就被看作是一个目的,而不是供社会或国家操纵的手段或工具。

2.在这一传统中,自治的观念是根深蒂固的。政府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获得正当的权力的。人民有权管理自己,并自由地选择其政府形式。公民有权参加到管理的过程中来,得通过定期选举代表的办法使政府对公民负责。

3.这个宪政体制必须保证法治原则,保障个人的某些基本权利……

4.个人应有机会过体面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立宪民主适合于许多种组织经济生活的方式,也适合于许多种相互交织的私人活动和公共活动。……随着大城市和大工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依靠国家的行动来维持哪怕是最低的福利标准。采取社会措施来保障工作条件和社会稳定已经被公认为国家的一种正常的职能。

5.立宪民主的先决条件是:容忍不同的见解、态度和原则。这种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个人和少数人都有权拥护非正统的见解和政策,只要这种见解和政策不威胁宪政体制本身就行,也有权用不涉及暴力或违宪手段的程序来改变这种制度。……

6.民主信念认为,这种制度将继续改变和发展,以便更充分地实现这个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适应新的需要和变化的环境。不过,这个制度所致力的是,借助非暴力的手段来实现进化的或逐步的变革。……

7.最后,社会体制的民主原则被视为适用于全世界。换言之,法治和其他基本特点都被看作是全人类应有的权利,只要他们愿意享受这种权利。[6]

这一概括是相当全面的,囊括了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本书所讨论的不是作为政治学说或政党纲领的自由主义,而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实际上自17世纪以来,自由主义从英国逐渐扩展到整个西方世界,自由主义已经成为西方世界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如果用一些西方学者流行的说法来表述的话,西方现代实际上只有一种意识形态,那就是自由主义。”[7]尽管作为政治学说或政治纲领的自由主义遭到保守主义或社群主义或各式各样其他的主义的批判和挑战,经历了兴盛与衰落,但作为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是不受挑战的。理查德·贝拉米(Richard Bellamy)曾对作为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的影响做过这样的描述:

20世纪的自由主义遭遇了一种奇特的命运:一方面作为某一特定政党所特有的选举力量,它在大多数国家不断衰落,但与此同时,作为主宰各种意识形态光谱政治思想的一种背景性理论或前提和被普遍接受的持中的观点,它却日益流行并不断发展,今天,所有主要的群体都利用自由主义的语言,诸如权利、自由以及平等来表达他们的观点并使这些观点合理化,并显示出对自由主义的民主和市场观念的普遍接受。从新右派保守主义到民主社会主义,现在似乎都成了自由主义者。[8]

英国学者安东尼·阿巴拉斯特(Anthony Arblaster)也有类似的看法。他说:

从根本上说,在西方,那些深深地根植于西方人对社会、政治以及经济的共同态度之中的假设是自由主义的,而非基督教的,或封建的,或社会主义的,或无政府主义的。……自由主义是西方居于统治性地位的意识形态,……自由主义的当代形式并非是一系列人们有意识地选择的理念或学说;而是观察社会世界的方式,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假设,这些都被个人以自然而又渐进的方式所吸收,而他或她却根本没有意识到有关他们存在的假设。自由主义构成了我们所呼吸的大部分思想空气。……自由主义已经成为了过去四个世纪以来西方文明最显著的学说。[9]

实际上,正如莫林·拉姆齐(Maureen Ramsay)所言,在西方社会,“自由理念(liberal idea)支配一般大众的思想并影响形形色色政党的实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整个西方的政治制度都建立在自由主义原则和价值观之上并由其塑造的”[10]。这一分析尤其适用于美国。美国虽然没有以自由主义命名的政党,但共和、民主两党都是自由主义政党,两党的分歧不是自由主义与欧洲意义上的保守主义的分歧,而是自由主义不同原则和不同方面的分歧。

二 美国自由主义的特点

美国自由主义的第一个特点就是约翰·洛克思想的巨大影响。美国人信奉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主要来源是约翰·洛克的思想。托马斯·彭格尔(Thomas L. Pangle)认为洛克的著作提供了支撑美国建国之父道德观的三大最重要支柱,即自然或自然神明(Nature's God)、财产权或对幸福的追求以及作为理性人的个人的尊严。[11]路易斯·哈茨提出:“任何地方的思想家一般都无法支配一个国家的政治思想,但洛克支配着美国的政治思想,他的思想为大众所津津乐道(massive national cliché)。”[12]尽管对洛克在美国政治思想演进中到底居于什么样的地位,学者们还有争议,约翰·洛克是对美国建国之父政治思想影响最大的哲学家之一则是确定无疑的。洛克对政治的理解一直是美国政治观念的主流,其中自然权利、私有财产和有限政府思想在美国深入人心。

洛克提出,人类最初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中的。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所谓自然法就是合乎理性之法,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人的自然权利,所有的人天然是自由和平等的。洛克从这种天然的自由和平等中推导出每个人不仅有生命和自由的自然权利,而且还拥有财产权。洛克特别强调财产权的重要性,在洛克看来,人类保有财产的权利是天赋的、自然的,是先于社会与国家的。由于在保护财产方面,“自然状态有着很多缺陷”,于是人们决定组织社会。[13]人们组成社会和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更好地保护财产权,“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各种财产”。[14]但是组成社会后,原来的自然权利仍然保留,“被认为是文明的一部分人类已经制定并且增订了一些明文法来确定财产权,但是这一关于原来共有的东西中产生财产权的原始的自然法仍旧适用”。[15]因此“这种财产权的性质就是: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财产”。[16]洛克把财产权与生命和自由权等同起来,足见其对财产权的重视。卡伦·沃恩(Karen Iverson Vaughn)评论说:“通过以他的方式界定财产,洛克意指,政府保卫财产的责任与保卫生命和自由的责任同样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机构的政府从属于经济活动的需要。”[17]洛克还指出,虽然立法权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但是,“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18]

美国人格外重视财产权,与洛克的思想有密切关系。对财产权的极度珍视使美国人无法理解二战后第三世界导致财产关系深刻变革的社会革命,成为美国敌视和反对激进社会革命的根源之一。

人在自然状态下虽然享有完全的自然权利,但是自然状态又有许多的“不便”(inconvenience),导致对权利的享有“很不稳定,又不断受到别人侵犯的威胁”。为了纠正这些弊端和更好地保障这些权利,人们于是订立契约、组成社会和建立政府。组成社会和建立政府的目的仅仅在于保护个人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因此个人是第一位的,是本源,是目的;社会与国家是第二位的,是派生的,是手段。洛克强调,在一个公民社会中,政府的权力是来源于被统治的同意,是有限的,因为个人在让渡权利的时候只是出让一部分权利,而把大部分权利保留给自己,这些权利是政府不能剥夺的。如果一个政府可以未经民选立法机构的同意进行征税或没收财产,公民实际上是任由统治者的支配。但是既然每个人都拥有自由和获得财产的天赋权利,那么侵犯了其公民权利的政府就不必要服从。可以说洛克的思想最能迎合反对英国议会向殖民地征税的殖民地领袖们,成为美国革命原则的主要来源之一。《独立宣言》中的一段话体现了这一点。

我们认为下列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被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乃是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无论什么时候当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那么,人民就有权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政府。而新政府,必须是建立在这些原则基础之上,并且按照这样的方式组织它的权力机关,以使人民看来最有可能促进他们的安全和幸福。[19]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的思想已经成为现代民主制的精髓。美国惯常以此来评判其他国家政权的合法性,认为通过暴力革命和武装政变上台的政权是不合法的。

美国对自由主义的最大贡献是其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一译立宪主义)或者说是自由主义的法制化,而法制化的同时也造成自由主义的常识化。美国早期缺乏具有系统、深刻理论的自由主义思想家,革命时代的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和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等人虽然也可以列入自由主义思想家之列,但他们主要还是阐释英国和法国启蒙思想家的理论。但美国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欧洲自由主义原则贯彻到成文宪法和法律之中,开创了西方宪政主义的先河。美国最重要、最具影响力的自由主义文献不是思想家的鸿篇巨作,而是《独立宣言》与美国宪法以及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等人的经典演说。特别是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被贯彻到《独立宣言》和宪法之中,在《独立宣言》中自然权利被概括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这被公认为是洛克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的翻版,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成为宪法的一部分。关于自由主义最早在美国宪政化,当代最有影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之一哈耶克曾有过一番观察。他说:

有更高的法律来指导日常的立法,这个思想,是古已有之的。

在十八世纪,它往往被设想为上帝之法,自然之法,或理性之法。但是将这样一个更高的法律写成文字从而使之明确并可以强制执行,这样一个思想,虽然并非崭新的,但第一次见诸实施,那还是那些美洲英属殖民地的革命人民完成的。事实上,各个殖民地都各自做了一些最初的试验,以比普通立法更为广泛的民众基础,将这个更高的法律写成法典。[20]

美国人倾向于把政治问题转化为宪法和法律问题,法律经常被视为对某种政治理论的应用,正如哈茨所观察的那样,“在美国,法律在哲学的尸体上茁壮生长”。[21]立法过程经常成为意识形态纷争的过程,激烈的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之争典型地反映出在美国意识形态之争法律化的这一特点。学者H.杰斐逊·鲍威尔(H. Jefferson Powell)注意到这一点,即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他说:“正如托克维尔在一个半世纪以前已经注意到的,在美国,所有重要的政治问题最终都被作为法律问题来对待。……在美国道德和政治问题最终都是法律问题,无论它们涉及的是联邦政府的宣战权还是一个病人的家属要求医生停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权力。”[22]特别是在20世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权利法案的司法解释构成最丰富的、最精细的和富有创造力的权利思想,是对人类自由思想的重大贡献,其意义不亚于任何一个自由主义思想家。

通过日常的法律诉讼,通过议会的立法辩论,通过政治家的演说,自由主义的基本信条在美国成为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常识,成为普通民众深信不疑的东西。根植于美国人内心深处的自由主义观念不是思想家的系统理论,而是体现在《独立宣言》、宪法和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说等美国历史经典文献中若干“常识性”的信条,包括:被统治者的同意是合法的政治权力的唯一来源,政府的唯一合法性在于保护个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有限政府,自然权利,自决,资本主义,自由企业,公民在法律和参与公共事务方面的平等权利,多数统治,少数权利,通过联邦制实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权,政府内部的权力制衡,法治等等。罗斯福新政之后,美国的自由主义又特别强调对民主政府解决社会问题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乐观信仰,即相信政府在改善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这些就是美国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

自由主义法制化和常识化的结果就是自由主义基本原则的普及和深入人心,体现在美国人对宪法的崇拜,美国宪法作为典型的自由主义文献成为美国人尊奉的“圣经”。这不仅影响到美国人的日常行为和对政治的基本看法,同时也塑造了美国人对外交与国际问题的理解,使美国民众更多地从自由主义的角度观察和思考国际问题和外交事务。而在其他国家,自由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还主要局限在思想家和政治精英的思想中,民众远不像美国人那样从自由主义的角度来思考战争与和平问题。

美国自由主义第三个特点是其相对于欧洲而言的反国家主义(anti-statism),对权力的极度怀疑,对财产权的高度珍视和对自由企业制度的坚定信奉。因此相对于欧洲自由主义的演进而言,美国的自由主义一直是比较保守的,更加恪守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比较缺乏社会民主主义的传统。美国的保守主义是欧洲意义上的经典自由主义,新政以来的新自由主义与欧洲的现代自由主义相比也较少福利国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色彩。

因此,美国实际上是发达国家中最经典的自由主义政体,欧洲意义上的保守主义在美国是非常微弱的。实际上,关于美国的自由主义存在语义学的混乱。欧洲人所称的自由主义,美国指的是保守主义,强调自由放任,反对大政府和福利国家。加拿大著名的保守派知识分子乔治·格兰特(George Grant)指出:“自称为‘保守主义者’的美国人只是在特殊意义上有权享有这个头衔。……事实上,他们是老式的自由主义者,他们对不受政府干预的自由的强调更多的是与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而不是传统的保守主义有关,后者宣称社会有权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对自由进行限制。”他认为,美国的保守主义者“要保守的是洛克的自由主义哲学”,在美国,所谓的“左翼”和“右翼”“不过是自由主义的不同变种”。[23]

三 自由主义在美国社会的地位

政治文化不仅与一个国家的国内政治行为有密切关系,对一个国家的对外行为也具有巨大影响,政治文化构成一个国家对外政策的重要国内根源,大多数美国人共享的深层次的价值观和信仰与美国对外政策密切相关。那么什么是美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呢?

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多元社会,存在各种不同甚至截然对立的思想和信仰,因此找到一个得到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殊为不易。尽管如此,美国社会仍然存在某些居于主导地位的价值规范,这些价值规范在多元的美国政治文化中得到普遍的接受和认同,这就是自由主义。美国学者查尔斯·凯格利(Charles W. Kegley, Jr.)和尤金·威特科夫(Eugene R.Wittkopf)提出一个检验某种政治文化是否在美国民众中得到普遍认同的方法,这就是观察该文化在美国选举活动中的作用。美国周期性的竞选活动最能反映什么是美国占主导地位的政治价值观,所有的美国政治家无论其信仰是什么,在竞选公职的时候都要诉诸古典自由主义原则,并以此论证自己政治主张的合法性和争取民众支持,同时这些原则和价值观也能在大多数民众中得到共鸣。自由主义构成美国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意识形态。[24]

自由作为美国占主导地位的传统最初是由托克维尔提出来的。在托克维尔看来,同欧洲相比,美国没有封建传统,这决定了自由与平等思想的主导地位。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说:“美国人所占的最大便宜,在于他们是没有经历民主革命而建立民主制度的,以及他们是生下来就平等而不是后来才变成平等的。”“美国人的社会状况是非常民主的……即使是贵族制的萌芽,也从未被引进合众国的这一部分。”[25]

托克维尔的这一思想后来被哈茨在《美国的自由传统》中加以发挥。哈茨认为美国的自由传统受到了独特的历史和社会经验的影响。这种独特的历史和社会经验在于美国社会是由逃避欧洲阶级和宗教冲突的移民建立的,北美大陆幅员辽阔,资源丰富,经济潜力巨大,封建主义和激烈的阶级冲突即使并非完全不存在,在这个新社会中也是非常微弱,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思想不仅很早就得到确立而且深入人心。美国革命本质上,特别是同欧洲相比是一场保守的革命,其目标是维护所谓的“英国人的权利”,而非拒绝英国社会的政治价值观。美国建国时期的政治制度设计也反映了美国人对平等和个人自由的珍视,对政治威权的怀疑。从美国独立一直到一战的将近一个半世纪的时间里,美国远离欧洲冲突,没有经历大的社会动荡,这种政治价值观和政治制度长期延续下来,形成关于人、社会、政治和国际关系的一整套根深蒂固的看法。哈茨说:“美国是由那些从旧世界的封建压迫和教权压迫中逃离出来的人拓殖的。……在西方历史中美国社会的突出特点就是不存在那些压迫,对那些压迫的反动就是最广义的自由主义,所以美国社会就是自由主义的社会。”[26]因此,哈茨断言,自由主义是美国政治中最深厚的传统,欧洲意义上的左的还是右的意识形态都没有构成对自由主义主宰地位的挑战,把美国政治的发展视为自由主义思想和传统的演变可以最好地理解美国政治。他甚至把美国自由主义传统称为一种思想“专制”(tyranny),认为美国自由主义思想如此根深蒂固、被如此广泛接受,以至于人们熟视无睹,却又无处不在,“它是如此的自信,以至于不需要说出来”。他把自由主义称为“美国的绝对主义”(America's absolutism),是“世界上最强大的专制主义之一”,它“不证自明”,从未受到怀疑。[27]

托克维尔和哈茨阐述的这些思想被称为“托克维尔—哈茨命题”(the Tocqueville-Hartz thesis),并被广泛接受。美国政治的演进主要受到主张个人权利、有限政府和自由市场经济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支配一度成为一种共识。作为二战后“一致论”史学(consensus history,又译“共识论”史学)的代表人物,美国著名历史学家理查德·霍夫斯塔特(Richard Hofstadter)也认为,美国社会尽管存在种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但是这些冲突掩盖了美国社会的高度共识和对一种意识形态的高度信奉,即“自助、自由企业、竞争、对财富的仁慈的追逐”。霍夫斯塔特进一步指出:“无论在具体问题上有多少冲突,但是美国主要的政治传统都共享一种信仰,即财产权、经济个人主义哲学、竞争的价值。”[28]他的一句名言最集中地表现了自由主义在美国社会中的主宰地位。他说:“我们美国作为一个国家的命运不是拥有各种意识形态,它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29]霍夫斯塔特这里所说的意识形态就是自由主义。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瑞典著名学者冈纳·缪尔达尔(Gunnar Myrdal)指出,美国社会尽管存在多样性的文化,但是“所有的美国人,无论其民族起源、阶级、地域、信仰和肤色是什么,都有一种共同的东西,即某种共同的社会精神、共同的政治信条”。他认为,美国把文化的多样性与理想的统一性奇妙地结合在一起,这种统一的理想就是“美国社会中每一个人都自觉信奉”,“被所有的思想家、政治人物和国家领袖所津津乐道”的“美国信条”(American Creed)。[30]缪尔达尔认为,这些信条的核心是每一个个体的人都有基本的尊严,每一个人从根本上都是平等的,都具有某些不可转让的获得自由、公正和公平机会的权利。这些信条在这个国家早期争取独立的斗争中被广泛宣传和接受。在后来的美国历史中,“所有传播思想的手段都被用来把这些信条烙在每一个人的记忆中,学校里讲它们,教堂布道时讲它们,法院根据它们做出司法判决”。 他认为“美国信条的理想因此已经成为这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成为国家道德的意识形态基础”。[31]

美国黑人政治学家拉尔夫·邦奇(Ralph Bunche)在1940年也观察到:

走在街上的每一个人,无论是白人、黑人还是黄种人都知道这是“自由之地”、“机会之地” 、“自由的摇篮” 、“民主之家”,美国国旗象征着“人人生而平等”,向我们所有人保证将 “捍卫生命、自由和财产”,保证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种族宽容。[32]

哈茨等人提出的自由主义范式曾是二战后理解美国政治发展的主要范式。[33]尽管这一范式和托克维尔—哈茨命题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遭到一些学者的挑战,但挑战者也只是认为哈茨过分夸大了自由主义传统在美国的主宰地位,并不否认自由主义对美国政治的巨大影响,甚至在美国政治思想演进过程中的中心地位。[34]

美国著名学者西摩·利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可能是当代最有影响的捍卫托克维尔—哈茨命题的学者,他发挥了冈纳·缪尔达尔的“美国信条” (American Creed)思想,把美国信条概括为:自由、平等主义(egalitarianism,指机会和尊严的平等,而非结果和条件的平等)、个人主义、平民主义(populism)和自由放任。利普塞特有时称之为“美国主义”(Americanism)。[35]无论是“美国信条”还是“美国主义”都是指在革命时期确立的经典自由主义的那些基本原则,并构成美国的国家意识形态。利普塞特进一步认为,美国历史上缺乏封建体制、君主制和贵族制,不像欧洲和日本那样强调社会等级、地位差异和服从权威。美国价值观的另一特色是对个人的重视和强调,与欧洲相比,尤其强调个人相对于国家来说具有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因此“美国从一开始就是,而且一直是最反国家主义的、最法治主义的和最具权利取向的国家”。与其他西方工业化国家相比,美国的社会主义政党和运动的影响要小得多,而这“与美国人赋予国家干预和国家权威以较低的合法性有关”。[36]

自由主义在美国的支配地位与美国长期稳定的社会结构相关,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中产阶级社会,而中产阶级信奉的就是自由主义价值观。约翰·斯帕尼尔说:

旧世界的国家都是由三种成分组成:反动的贵族、民主的中产阶级和革命的无产阶级,或者换一种说法,这些国家无论在思想还是在政治意义上都有左、中、右三部分。而美国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政治上都只有一个中间派。美国从未经历一个封建的过去,因此就没有一个庞大的和强有力的贵族阶层处于右翼。同时因为它大体是一个平等的社会,所以缺少真正的左翼抗议运动,如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正如托克维尔所说,作为一个中产阶级的、个人主义、资本主义和民主的社会,美国“生来就是自由的”。它没有被法国社会存在的导致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那种深刻的意识形态对抗所分裂。

因此“美国是压倒性的单一阶级社会,大多数人拥有一套共同的中产阶级、资本主义和民主的价值观和信仰”。[37]

正因为美国的这一社会特点,美国不仅缺乏长期存在的社会主义政党,而且也从未产生英国或欧洲类型的保守的政党,如托利党。相反,美国占主导地位的一直是纯粹的资产阶级,即中产阶级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从根本上说,美国是一个由中产阶级组成的共同体。英国著名作家和历史学家赫伯特·韦尔斯(Herbert G. Wells)这样阐释美国作为一个典型自由主义社会的特点:

美国的两个伟大的政党所代表的只是英国一个政党,即代表工业主义和自由的中产阶级自由党。没有代表封建制度的托利党,也没有工党……。新大陆被留给了辉格党人和非国教徒以及那些较少建设性,较少逻辑性,却更具平民色彩更主张自由的思想家,他们在英国成为激进分子,在美国成为杰斐逊主义者,然后是民主党人。从英国的角度来看,所有的美国人都是这种或那种的自由主义者。[38]

美国各种思潮,无论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实际上都没有超出哈茨所说的自由传统,都是在经典自由主义范围内强调某一方面。保守主义所要“保守”的不过是经典自由主义的原则:个人自由与自由放任。刘军宁观察说:“在美国,即使是传统的保守主义,他们所要保守的也是自由的传统。他们所要保守的也就是形成于英国、光大于美国,从盎格鲁-萨克逊到美利坚一脉相承并扩展到整个世界的自由主义大传统。”[39]而激进的左派不过要以激进的方式实现极端化了的自由主义原则,他们激烈批评美国政府的武器仍然是建国之初确立的自由主义的基本信条。

正因为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在美国人思想中是不证自明的、不需强调的,很多美国人甚至没有意识到它对美国人思想的影响有多大。罗伯特·帕肯海姆称:“我们美国人实际上没有意识到自由传统在我们思想中的影响是多么地强大,我们倾向于认为我们已经逃开了,但实际上我们没有。”[40]托尼·史密斯也认为:“自由主义一直是美国居于主导地位的政治信条,尽管它自己没有意识到它所采取的这种立场。美国人之间可能存在明显的差异,但是从一般的西方政治思想的角度来看,这些不同属于家庭内的争吵。”[41]德裔美国学者戈特弗里德·迪茨(Gottfried Dietze)则指出,自由主义构成美国民主的本质和“美国主义”的来源,自由主义对美国民主和美国主义具有巨大的、占压倒优势的影响力,“正是自由主义带来了美国主义”。[42]

古典自由主义的统治地位集中体现在美国人对自由的热爱。在美国政治文化中没有什么价值比自由更受尊重了。美国人始终被他们所信奉的自由观念团结在一起。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埃里克·丰纳(Eric Foner)的一段话或许最能说明自由观念在美国人心中的核心地位。他说:

无论作为个人还是一个民族,在美国人的自我感觉和意识中,没有任何其他的概念比自由更为至关重要。作为我们政治词汇中的一个中心词,“自由”(freedom)——或经常与之交替使用的同义词“自由”(liberty)——深深地嵌入在我们的历史文献和日常用语中。《独立宣言》将自由列为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之一种;联邦宪法把保卫自由的恩惠宣示为自己存在的目的。为使自由获得新生,美国打了一场血腥的内战;为保卫四大自由,美国参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为了捍卫自由世界,美国又卷入了冷战。美国人对自由的热爱不仅仅只是由那些以自由为题材的旗杆、帽子和塑像来表现,而且也通过采取具体的行动来反映出来,无论是焚烧(英国人的)印花税票和越战时期的征兵卡、逃离奴隶制的压迫,还是为争取选举权而举行示威等。当被要求对自己的行动做出解释,或说明为什么这样做是正确的时候,无论是在公开还是在私下场合,美国人很可能会回答说:“因为这是一个自由的国家。”[43]

美国学者迈克尔·曼德尔鲍姆在1991年指出,“美国是一个具有强烈意识形态色彩的国家”,这种意识形态就表现在“美国人对宪法基本原则的信仰异常强烈,而没有任何减弱的迹象”。[44]

自由主义作为美国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决定了美国人对诸多基本社会、政治与经济问题的看法,如:社会进步的方式,稳定政治秩序的来源,合法政治权力的起源,历史演变的规律以及合理的经济发展模式,等等,而对这些基本问题的看法又会影响对外交与国际问题的理解。正如布鲁斯·拉西特所言,“人们对国内政治的看法与他们对外交政策的看法是密切相关的”,“关于国内政治中政治责任与政治秩序的信仰与其关于对外关系中政治责任与政治秩序的信仰是一致的”。[45]自由主义信仰与美国独特的历史经验一起深刻地影响了美国人对美国与外部世界的关系、美国的外交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手段以及什么是合理的国际秩序等问题的看法和实践,这些看法和实践构成美国对外关系中的自由主义取向(liberal orientation)。

在美国,政治意识形态所要求的价值观与理想对外交行为的影响要比大多数其他国家,特别是欧洲国家大得多。其原因在于:

第一,欧洲(西欧)社会在意识形态上的多元化无法像美国那样提供一套共同认可的指导、判断和评价外交政策体制与实践的政治原则。众所周知,欧洲社会存在各种意识形态,如保守主义、自由主义、基督教民主思想和马克思主义之间的竞争,这些意识形态对外交与国际事务有不同,甚至截然对立的看法,难以形成某种意识形态对外交事务的支配地位,这一现象大大削弱了意识形态对外交的影响力。

第二,也是最重要的是,大多数西欧国家是在现代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出现之前就已经形成了的政治共同体,甚至现代民族国家,早就开始了外交活动并制定和实施了保卫民族共同体安全的政策。在意识形态于18—19世纪兴起并影响国际政治之前,西欧大国已经有了一整套国家安全机构、常备军、外交部门、情报机关,这些机构都是为了适应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和相互竞争的世界而建立的。尽管后来兴起的意识形态会影响这些国家外交与国防系统的运作和政策,但长期形成的传统、策略和风格是难以改变的。因此即使在西欧的一些民主国家,国家安全机器通常在相当程度上游离于民主政治过程之外,它们所代表和保卫的是与意识形态无关的民族共同体和国家持久的利益。而在美国,以“美国信条”形式存在的意识形态早在美利坚民族共同体和联邦建立之前就出现了。在处理外交事务的体制出现之前,意识形态原则就界定了共同体的身份,要求外交政策体制同国内政治一样应该反映早已存在的,居于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所支持的基本价值观。[46]比如,与大多数欧洲国家不同,美国宪法把外交权以及相关的国防和战争权分散在总统和国会两个部门,就是受美国反国家主义和分权思想的影响。 美国外交决策过程远比欧洲国家更加受到民主政治过程的影响。

第三,美国民主政治和外交决策机制使美国的外交决策比其他国家更容易受到公众舆论的影响,从而为意识形态影响决策过程打开了方便之门。根据美国宪法,外交权力由总统与国会分享,国会在外交事务上有很大的发言权,而国会通常对公众的意见非常敏感,比总统更愿意迎合公众的要求。而普通公众一般无法理解外交的复杂性,倾向于对国际和外交问题进行简单化的解释,意识形态提供的解释现实的简单化方式最能让民众理解复杂的问题,因此公众乐于对外交政策作意识形态的分类和贴标签。同时决策研究还表明,个人与外交决策过程距离的远近与他们对意识形态和利益的关心程度相互关联。一般说来,一个人离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越近,具有的与外交事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信息越多,职位越负责,就越关注保护现实的国家利益而较少关注意识形态;而与外交政策关系较遥远的大众则具有相对较强的意识形态取向。[47]

第四,美国作为一个强大国家,比小国更能成功地抵制国际体系的影响力。一般说来,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驱使民族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倾向于追求利益而不是意识形态,而大国受国际体系和外部环境的约束往往较少,更有条件在外交中注入意识形态因素和推行某种道德理想。

其实,摩根索以政治现实主义批判理想主义,反对以意识形态和普遍的道义原则决定美国的对外政策,恰恰从相反的方面证明了意识形态对美国外交的深刻影响。摩根索正是在痛感美国外交在强烈意识形态驱使下,“过分陶醉于抽象的道德观念”导致“美国外交失败和虚弱”[48]之后才开始构建其现实主义理论的。他认为美国人陶醉于道德的抽象概念之中,自以为超然于权力政治之外,厌弃欧洲的外交传统是不现实的,而应像欧洲大国那样通过权力政治游戏来维护美国的安全。摩根索对美国外交史的反思恰恰证明了美国外交中的道德和意识形态传统是多么的深厚。

[1] J.G.Merquior, Liberalism:Oldand New, Boston:Twayne Publishers,1991,p.1.

[2] J.Salwyn Schapiro, Liberalism:Its Meaning and History, Princeton:D.Van Nostrand Company, Inc.,1958,p.9.

[3] Schapiro, Liberalism:Its Meaning and History, p.9.

[4] James P.Young, Reconsidering American Liberalism:The Troubled Odyssey of the Liberal Idea, Boulder, Colo.:Westview Press,1996,p.6.

[5] Young, Reconsidering American Liberalism:The Troubled Odyssey of the Liberal Idea, p.7.

[6] 哈佛大学国际事务研究中心:《意识形态与外交事务》,第25—26页。

[7] 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4页。

[8] Richard Bellamy, Liberalism and Modern Society, Cambridge, UK:Polity Press,1992,p.1.

[9] 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曹海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7页。

[10] Maureen Ramsay, What's Wrong with Liberalism?A Radical Critique of Liberal Political Philosophy, London:Leic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7,p.1.

[11] Thomas L.Pangle, The Spirit of Modern Republicanism:The Moral Vision of the American Founders andthe Philosophy ofLock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p.2.

[12] Louis B.Hartz, The Liberal Tradition in America:An Interpretation of American Political Thought Since the Revolution, New York,1955 and 1983,p.140.

[13]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9章,第124节,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77页。

[14] 同上书,第11章,第134节,第82页。

[15]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5章,第30节,第20页。

[16] 同上书,第16章,第193节,第118页。

[17] Karen Iverson Vaughn, John Locke:Economist and Social Scientist, London:The Athlone Press,1980,p.97.

[18]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1章,第135节,第83页。

[19] Henry Steel Commager, ed.,Documents ofAmerican History, New York,1958,Vol.1,p.100.

[20] 弗雷德里西·冯·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72页。

[21] Hartz, The Liberal Tradition in America, p.10.

[22] H.Jefferson Powell, The Moral Tradition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 Duke University Press,1993,pp.3-4.

[23] George Grant, Lamentfor a Nation, Ottawa, Canada:Carleton University Press,1988,pp.64-65.

[24] Kegley, Jr.and Wittkopf, American Foreign Policy:Pattern and Process, p.254.

[25] 《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52页;下卷,第629页。

[26] Hartz, The Liberal Tradition in America, p.3.

[27] Ibid.,pp.58-59.

[28] Richard Hofstadter, The American PoliticalTradition, New York,1973,pp.xxixxxx.

[29] Patrick M.Garry, Liberalism and American Identity, The Kent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2,p.189.

[30] Gunnar Myrdal, An American Dilemma:The Negro Problem and Modern Democracy, New York,1962,p.3.

[31] 参见Myrdal, An American Dilemma, pp.3-5。

[32] Myrdal, An American Dilemma, p.4.

[33] 哈茨提出的美国政治史研究中的自由主义范式曾统治美国学术界近20年。在哈茨之前占主导地位的范式是查尔斯·比尔德等进步派史学家提出的冲突论,把美国的政治发展视为民主和反动力量之间的周期性斗争。20世纪70年代,以伯纳德·贝林(Bernard Bailyn)和戈登·伍德(Gordon Wood)为代表的共和修正派(republican revisionists)提出美国的政治发展应该被理解成共和思想而不是自由思想演进的过程。1980年代,戴维·格林斯通(David Greenstone)又回到哈茨的范式,在承认自由主义在美国政治中的中心作用的同时,对哈茨思想进行了修正,提出美国的政治发展应被理解为两种类型的自由主义,即人本主义的自由主义和改革的自由主义(humanist and reform liberalism)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近年来,美国政治学家和历史学家比较赞同对美国政治史的研究应采取综合取向(synthetic approach),不是把美国的政治发展看作是单一思想传统的演化,而是多种思想传统的演化和相互作用,包括共和思想、自由主义以及清教思想,其中自由主义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参见:Charles Beard, The Rise of American Civilization, New York,1933;Bernard Bailyn,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Belknap Press,1967;J.David Greenstone, Public Values and Private Power in American Politic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2;James T.Kloppenberg,“The Virtues of Liberalism:Christianity, Republicanism, and Ethics in Early American Political Discourse”,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 Vol.74,1987,pp.9-33;Rogers Smith,“Beyond Tocqueville, Myrdal, and Hartz:The Multiple Tradition in America”,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87,No.3,Sept.1993,pp.549566;David F.Ericson and Louisa B.Green, eds.,The Liberal Tradition in American Politics:Reassessing the Legacy ofAmerican Liberalism, New York,1999,p.1。但也有学者试图复兴哈茨的命题,如约翰·迪金斯(John Diggins)的著作就重新肯定了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参见:John Diggins, The Lost Soul of American Politics, New York,1984;John Diggins,“Knowledge and Sorrow:Louis Hartz's Quarrel with American History”,Political Theory, Vol.16,No.3,August 1988,pp.355-376;Young, Reconsidering American Liberalism:The Troubled Odyssey of the Liberal Idea, p.344.

[34] 如詹姆斯·扬(James P. Young)认为,哈茨命题是有缺陷的:其一,哈茨对美国政治的分析是从美国革命开始的,忽视了长达168年的殖民地时代,其结果是几乎没有注意到清教的影响。扬认为,尽管可以认为清教对自由主义具有一定贡献,但是清教本身并非属于自由主义的范畴,因此很难被纳入哈茨的自由主义对美国社会的绝对主宰这一命题。其二,虽然美国确实没有经历封建时期,但是在殖民地有很多等级制的残余,特别是在奴隶制的南方,等级制根深蒂固。其三,哈茨以后的学者的研究表明,古典共和主义思想在革命时代及其以后相当长的时期是非常重要的,共和主义思想拒绝个人主义,反对追求自我利益,并不属于自由主义理论的范畴。尽管伯纳德·贝林等共和修正派夸大了共和思想的作用,但至少使哈茨的自由主义霸权理论复杂化了。其四,自由主义共识理论无法解释美国历史上周期性出现的冲突,特别是内战。但是,扬仍然认为“广义的自由主义即使不是唯一的,但仍然是美国思想中至关重要的传统”,“哈茨的命题可以在极大程度上解释美国的政治和历史,在最低情况下,自由传统即使不能决定美国政治的独特性,也是制约美国政治发展的强大因素”。参见Young, Reconsidering American Liberalism: The Troubled Odyssey of the Liberal Idea, pp.3-6.

[35] Semour Martin Lipset, American Exceptionalism: A Double-Edged Sword,New York, 1996, pp.19, 31.

[36] Lipset, American Exceptionalism: A Double-Edged Sword, pp.20, 22.

[37] Spanier,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since World War II, p.6.

[38] H.G.Wells, The Future in America:A Search after Realities, Leipzig:Bernard Tauchnitz,1907,pp.83-84.

[39] 刘军宁:《保守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8页。

[40] Packenham, Liberal America and the Third World:Political Development Ideas in Foreign Aid and Social Science, p.21.

[41] Smith, America's Mission: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Worldwide Struggle for Democracy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p.16.

[42] Gottfried Dietze, American Democracy:Aspects of Practical Liberalism, The Johns-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3,p.252.

[43] 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王希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序言,第8页。

[44] Mandelbaum,“Reflections on the Friendly Tyrants:An American Dilemma Today”,Pipes and Garfinkle, eds.,Friendly Tyrants:An American Dilemma, p.257.

[45] Russett, Grasping the Democratic Peace:Principles for a Post-Cold War World, p.130.

[46] 亨廷顿对此有详细的讨论。参见Samuel P. Huntington, “American Ideals versus American Institutions”,Ikenberry, ed.,American Foreign Policy:Theoretical Essays, pp.216-217.

[47] 参见Levi, “Ideology, Interest, and Foreign Policy”,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14,No.1,March 1970,p.29.

[48] Morgenthau, In Defense of the National Interest, p.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