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相关标准
1.基础标准
在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基础标准是指在某一专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图形、模数、基本分类、基本原则等的标准。如城市规划术语标准、建筑结构术语和符号标准等。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规定建筑学基本术语的名称,对应的英文名称,定义或解释适用于各类建筑中设计、建筑构造、技术经济指标等名称。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规定房屋建筑制图的基本和统一标准,包括图线、字体、比例、符号、定位轴线、材料图例、画法等。
《建筑制图标准》,本标准规定建筑及室内设计专业制图标准化,包括建筑和装修图线、图例、图样画法等。
2.施工技术规范
施工技术规范是施工企业进行具体操作的方法,是施工企业的内控标准,它是企业在统一验收规范的尺度下进行竞争的法宝,把企业的竞争机制引入到拼实力、拼技术上来,真正体现市场经济下企业的主导地位。施工技术规范的构成复杂,它既可以是一项专门的技术标准,也可以是施工过程中某专项的标准,这些标准主要体现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一些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如《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2011、《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T 114—2014、《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2006、《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2011、《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2002、《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2010、《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2011、《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 96—2011等。
3.质量验收规范
“质量验收规范”是整个施工标准规范的主干,指导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这一主线贯穿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始终。施工质量要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提出的事前控制、过程控制结合起来,分为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属于合格控制的范畴,也属于“贸易标准”的范畴,可以由“验收”促进前期的生产控制,从而达到保证质量的目的。
4.试验、检验标准
由于工程建设是多道工序和众多构件组成的,工程建设的现场抽样检测能较好地评价工程的实际质量。为了确定工程是否安全和是否满足功能要求,所以制定了工程建设试验、检验标准。
另一方面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的实体检验,涉及地基基础和结构安全以及主要功能的抽样检验,能够较客观和科学地评价单体工程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规范要求的结论。由于20世纪80年代的验评标准着重于外观和定性检验,对抽样检验和定量检验的要求没有涉及,致使工程建设现场抽样检验标准发展不快。随着工程建设检验技术、方法和仪器研制的进展,这方面的按术标准逐步得到了重视,已制订和正在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质量试验、检测技术标准,比如《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2011、《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 139—2001和《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等。
5.施工安全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既包括建筑物本身的性能安全,又包括建造过程中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建筑物本身的性能安全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维护使用等有关,目前在工程勘察、地基基础、建筑结构设计、工程防灾、建筑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加固专业中已建立了相应的标准体系。建造过程中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主要是指建造过程中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即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施工技术。
自20世纪80年代初,建设部开始制定完善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1980年颁发了《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988年制定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88后修订为JGJ 46—200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 59—88后修订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以后又陆续制定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199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我国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虽然起步较晚,但目前建筑施工安全标准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并在逐步加快完善。
6.城镇建设、建筑工业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是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保证产品适用性的依据,也是产品质量的衡量依据。在目前工程建设中所用产品数量、品种、规格较多,针对建筑产品管理常用的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产品检验标准。
这类标准规定了产品的品种,对产品的种类及其参数系列做出统一规定;另外,规定了产品的质量,既对产品的主要质量要素(项目)做出合理规定,同时对这些质量要素的检测(试验方法)以及对产品是否合格的判定规则做出规定。
7.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强制性标准应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要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2000年,国务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原建设部颁布了与之配套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其中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明确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从而确立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并对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和加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监督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方责任主体的职责。
与此同时,原建设部组织专家从已经批准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挑选带有“必须”和“应”规定的条文,对其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条文进行摘录,形成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十五部分,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覆盖了工程建设的各主要领域。其后,相继开展修编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2009年版、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镇建设部分)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部分)2010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12年版。
自2000年以来,制定或修订工程建设标准,对其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要求的条款,经该标准的编制组提出,由审查会审定,报送相应的强制性条文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作为强制性条款,保留在相应的标准当中,并在发布公告中加以说明。印刷时,其条款用黑体字注明。
2003年,原建设部组织开展了房屋建筑、城镇燃气、城市轨道交通技术法规的试点编制工作,继续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2005年以来组织制定了全文强制标准,如《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等。这些强制性条文和全文强制标准构成了我国目前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