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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2)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3)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4)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