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必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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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是指工程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工长、安全员,生产、技术、机械、器材、后勤管理人员、分包单位负责人等,均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和项目制定的安全管理目标,进行责任目标分解。按专业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建立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流程见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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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安全生产责任制流程图

(1)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摘录如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2)行政处罚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摘录如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摘录如下: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摘录如下: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1.1.1 项目部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项目部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流程见图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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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项目部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流程图

1.1.2 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程项目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流程见图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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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 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流程图

工程项目部应有施工现场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见图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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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 施工现场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