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标软件问题
1.明明是计算机辅助评标,现在却变成了人工辅助评标。
由于评标软件公司的夸大宣传,加上地方个别人员的政绩观念,现在许多地方把人工评标为主、计算机评标为辅助的评标原则颠倒过来,成了计算机评标为主、人工评标变成了辅助,把计算机参与评标当成了神,说是能防止招投标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等等。具体过程是投标人在网上报名,评标办法是全市一个模式,不考虑工程的特除性,投标人不用与业主沟通;每次评标时间很短,评委只是签签字,没办法复核计算机评标结果是否正确;也没办法、没时间检查投标人的标书有什么纰漏。监督部门、个别人员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甚至是业主只重视项目的招投标程序,而不重视具体内容。评标软件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夸大宣传软件的作用,而造价管理部门或咨询公司又介入不到招标文件起草过程,造成许多不应有的现象发生。
2.评标软件的评标数据理想化,没有实际意义。
以2010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分为例: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全部参评,共30分)
以各有效投标人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且其计算方法如下:若有效投标单位数小于5家(含5家)时,全部算术平均值作为有效投标企业报价算数平均值;6~7家时,以扣一个最高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有效投标企业报价算数平均值;若投标单位数为8~11家时,以扣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值作为有效投标企业报价算数平均值;若投标单位数为12~20家时,以扣两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值作为有效投标企业报价算数平均值;若投标单位数为20家以上时(不含20家),则以扣两个最高和两个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值作为有效投标企业报价算数平均值。
在评标基准价90%~105%范围内的综合单价的得分:以该项清单项目合价平均值占清单项目费合价基准值的比重×30来确定,即每项得分=(该项清单项目合价均值/清单项目费合价基准值)×30;超出该范围的项不得分。
即对于某项清单综合单价来说,只要投标人的报价在评标基准价90%~105%范围内,得分都一样,避免或减少围标串标的发生。
该办法是我们参照××省×建建〔2005〕222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为防止恶性不平衡报价带来后期纠纷,将抽取10~20项改为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全部参评的,为规范投标人的计价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后来软件公司改为: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组成内容(30分)
以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组成内容合价基准值占全部清单项目费基准值的比重×30来确定,计算公式为:
P(评审项目项得分)=组成内容项合价比重×30×(1-∣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分布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得分为∑P。
该办法的最大缺点是:①将清单单价组成内容的人、材、机、管理费、利润等分别评分,没有一点实际意义(尤其是有材料暂估价时,材料费根本没有评分的必要);②正偏离、负偏离得分一样,即接近评标基准价(各投标人的算术平均值)的分最高,导致投标人围标、串标的现象更为严重。
3.评标软件处理问题的能力公式化,不能随机应变。
按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招标人部分(包括暂列金额、材料及专业暂估价),评标时应从招标控制价和企业报价中扣除,不参与评标基准值的计算。但由于评标软件处理问题的能力公式化,加上每次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招标人部分的内容不一致(有的仅有暂列金额),由于软件本身是不会自动处理的,而操作评标软件的工作人员又不懂造价,所以经常出现全部废标和得分合计值超出规定分值的现象。因此,计算机辅助评标,必须有既懂软件又懂造价的人员操作才行。
4.清标功能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清标是评标软件的主要功能,但由于下列原因,使计算机辅助评标成了走形式、走过场,成了某些管理部门的面子工程,清标功能根本就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形同虚设:
(1)由于评标现场技术方面的操作缺少监督,每次评标只计算商务标得分,并不清标,造成中标后的许多纠纷无法解决:如工程完工后结算时才发现,原来的投标报价前后根本不对应,本来该废标的却中标了,把工程都干完了。
(2)不少地市的“建设工程交易中”脱离了住建系统,原来招标中出现的计价问题,由招投标管理机构与造价管理机构随时解决,而现在却无法过问。
(3)开发评标软件的人员不可能长期遵守在某个地市参与每次的评标活动,以便对自己研究的评标软件进行测试,一般是在当地培训人员之后就撤离。而被培训的人员不懂造价,使评标软件不能发挥清标功能,致使中标后的纠纷连续不断,尤其是影响竣工结算的顺利进行。
(4)每次的招投标都因工程不同,特点也不一样,不同的工程有不同的特性,尤其是都有不同的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对于不懂清单造价的人员操作电子评标,不能随工程的不同而变化,认为一套评标软件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实际上没有既懂造价又懂评标软件的专业人员管理,评标软件就是一个摆设,不可能发挥清标功能。
5.评标软件本身存在技术问题,导致私下里陪标、串标的情况更为严重。
有的软件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和方便,在评分办法中,不管是总价还是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分标准,都是以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且投标报价接近评标基准值的得高分,而不让招标控制价参与评标基准值的计算。这样的结果是:逼迫投标人必须围标、串标,以便控制评标基准值的大小,只有围标、串标才有中标机会。
总之,评标软件只能协助我们清标和计算,不能解决其他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