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重点要在两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合宪性审查是由有关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可能存在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履行宪法职责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发现违反宪法的问题予以纠正,以维护宪法的权威。合宪性审查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违宪问题,目的是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制度功能是推进“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价值要求的实现。我国1982年宪法确认“宪法是最高法”的命题。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再次确认这一规定。上述规定既是对“宪法是最高法”命题的具体化,也是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和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直接宪法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接受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对188件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逐一进行主动审查,对地方性法规有重点地开展专项审查,认真研究公民、组织提出的1527件审查建议。(1)“备案审查”实际上就是广义上的合宪性审查,主要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以及适当性进行审查。合宪性审查的方式包括预防性审查,即在法律文件生效前进行审查;原则审查,即在法律文件生效以后、发生具体案件前进行审查;具体案件审查,即在法律文件生效以后,对具体案件的审查。合宪性审查是一项专门性工作,必须由宪法和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来依法进行,才能保证合宪性审查活动自身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在构建合宪性审查制度、设立合宪性审查机构时,必须坚持和确保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