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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是否需要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乙类传染病在国际上一般统称监测传染病。丙类传染病是根据其可能发生和流行的范围,通过确定疾病监测区和实验室进行监测管理的传染病。这两类传染病在传染性、传播途径、速度等方面不及或者远不及甲类传染病,但是,同样危及人类健康,同样可以暴发、流行。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乙类传染病是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对于“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