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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规则要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包括企业的合并、分立、转让、迁移和主要登记事项等。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理解与适用】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包括企业的合并、分立、转让、迁移和主要登记事项等的改变。
1.个人独资企业的分立、合并。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新办的企业应当办理开业登记,终止的企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是指企业主将企业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受让方应当办理重新登记。
3.个人独资企业的迁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搬至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之外。个人独资企业迁移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由原登记机关收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注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企业凭迁移证明,向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名称和注册号,领取营业执照。
4.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登记事项的改变,是指企业名称、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等登记事项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节录)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