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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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商事法律制度概述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加上中国“一带一路”政策的推动,各国加强了商业往来发展,世界各国了解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中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开始制定大量的商事法律制度。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强调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由此,中国商事立法加快发展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商事相关法律制度。中国现行有效的商事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这些商事法律制度的颁布以及后来的修订,标志着中国商法的逐步建立和日趋完善。

由于历史原因和近代中国政治的影响,中国现行商事立法呈现出商事法域多样性的特点,形成了不同地域具有独立立法体例与适用范围的商法域格局,它包括:(1)由中国内地立法机关制定并在中国内地适用或根据有关规定具有域外适用力、以单行的商事法律为表现形式的中国内地商法域;(2)由中国台湾地区立法机关制定并在中国台湾地区适用、采用相对式民商合一的模式、以单行的商事法律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中国台湾地区商法域;(3)以判例法和制定法为形式、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法域;(4)采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以《澳门商法典》为主要商事法律形式、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法域。

以下所介绍的中国商事法律制度,如无特别说明,一般仅指中国内地商法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