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小微企业融资结构与法律制度供给密切相关
法律制度规定的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影响一国的小微企业融资结构
对6个国家现行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进行对比发现,发达国家划型标准相对更宽,如美国制造业和德国都认定雇员数500人以下即为小微企业,而发展中国家孟加拉国制造业则以150人为界。
具体来看,美国小企业管理局采用雇员数或年收入指标分行业进行划分。按照行业特性选定标准体系(雇员数或年收入数),确定具体标准值作为“锚”,低于锚值即为小企业,如不少行业的雇员数和年收入的锚值分别为500人和750万美元。德国有欧盟标准和德国标准两套企业划型体系,在主要标准设定上基本一致。如欧盟标准采用雇员数和年营业额(或资产总额)两项定量指标和“企业独立性”一项定性指标,将雇员数249人和年营业额5000万欧元(或资产总额4300万欧元)作为中型企业上限,并规定“被其他企业占有25%以上股权的企业”不属于小微企业。如表1-5所示,日本采用雇员数或资本额指标,分别对制造业、批发业、服务业、零售业4个部门进行划分,制造业小微企业雇员数和资本额上限分别为300人和3亿日元。
在新兴市场国家中,印度分制造和服务2个部门,根据工厂和机械(或设备)投资额指标划分,制造业小型和中型企业规模上限分别为80万美元和150万美元;孟加拉国采用雇员数和资产额(固定资产和土地、建筑以外的其他资产)指标,分制造业、商业和服务业3个部门,制造业小型和中型企业的雇员数上限分别为99人和150人,资产额上限分别为1亿塔卡(约120万美元)和3亿塔卡;巴西以年营业额划分,小型和中型企业规模上限分别为480万雷亚尔(约120万美元)和3亿雷亚尔。
表1-5 六国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概况
小微企业法律制度的整体完备性影响一国的融资结构
发达国家往往具有完备和专门的小微企业法律制度,有助于改善道德风险问题,为正规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提供了基础性保障,因此相比发展中国家非正规金融占比较小,信贷缺口也较小。如美国以《小企业法》为小企业法律体系的基石,陆续颁布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加强小企业研究与发展法》《小企业就业法》等一系列法律,鼓励小企业积极创新、用财政资金撬动小企业融资规模。日本基于《中小企业基本法》先后制定了共计50多部小微企业的配套法律,几乎每一个小微企业服务体系中的机构都有单独的法律为其支撑,包括《信用保证协会法》《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等。德国制定了《中小企业组织原则》《反垄断法》《反对限制竞争法》《关于提高中小企业效率的新行动纲领》等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竞争秩序,促进公平、有序生产经营环境的形成,并通过了《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明确复兴信贷银行在小微企业融资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经济周期冲击中及时调整法律制度也会影响一国的融资结构
由于小微企业在经济不景气时受到的冲击更大,发达国家往往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小微企业的融资及发展。日本在经济长期低增长的情况下,为帮助小微企业走出融资和经营困境,制定了专门法律为小微企业提供逆周期融资支持。如日本政府于2013年实施《融资便利法》,要求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整体经济环境不佳或商业性金融机构战略收缩而导致的信贷紧缩时期,要放宽贷款条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发挥“安全网”的作用,为小微企业顺利度过经营困难期提供支持。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颁布了《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对《小企业投资法》进行补充,明确修改了小企业私募投资基金(SBIC)在进行权益投资时的比例限制,以更好地保障创新企业的独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