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主要专业统计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第一节 工业统计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工业统计制度的建立
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因此工业统计是我国社会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工业统计是建立在工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为适应工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与发展起来的。中国以农业发展为主,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工业基础非常薄弱,工业发展较为落后。1949年,全国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89.4%,国民经济中90%左右是个体农业和手工业,现代工业经济占比仅10%左右,其中国营工业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26.6%。工业中主要以轻工业为主,重工业稀少且门类不全,设备落后。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内的统计总处,处内下设了工业统计组,在1950年,报告了新中国的第一张工业生产统计报表“工矿企业定期统计报表”,自此新中国工业生产统计工作正式开始。1952年,国家统计局正式成立,为统一领导,集中组织全国性的工业统计工作,下设工业统计司。随后,各级政府、工业管理部门,以及工矿企业,也相继建立了相关机构。自此,全国性的工业统计体系开始正式形成并投入运行。工业统计部门的建立与完善,能够加强工业统计制度及管理工作,为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提供后备力量,为社会良好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工业统计内容的发展
在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随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引进和逐步深入,工业统计工作在不断探索中取得成效。这一时期,工业统计以生产统计为主,统计指标不断丰富,统计工作不断细化,统计制度更加全面。
(一)工业统计的主要指标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业统计主要围绕工业产品产量、工业生产能力、工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业企业资金来源及其占用等内容展开,以此反映企业生产情况和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为了及时了解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1950年8月,新中国的第一张工业生产统计报表“工矿企业定期统计报表”编制,创建了工业经济主要指标统计制度,拉开了新中国工业生产统计工作的序幕。但当时只有“固定资产”“职工人数”及“利润和税金”等几项指标。
在工业统计初创及逐步发展中,国家统计局不断进行探索,在调查、改进、实施中不断完善制度,并取得进步。1953年12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建立私营工商业产销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在该制度中提到了工业统计的主要指标有私营工业总产值,主要产品产量,国家及合作社的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收购及企业自销数量,私营商业销售额、主要商品销售数量、重要原材料消耗数量,私营工业的生产设备及其利用状况,私营工商业的一般情况(如户数、资本额、利润等)。
1954年12月,国家统计局制定《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营工业企业变动情况及统计资料处理办法》,包括《定期统计报表数字的更正和查询办法》《定期综合统计报表的数字对比办法》《变动情况报告及统计资料处理办法》等。由于“大跃进”引发的各种问题,导致国民经济受到了严重影响。1960年,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全面考核工业企业经济工作,改进工业统计报表招标体系的通知》里指出工业企业经济工作的成绩,要按主要产品的品种、产量、规格完成情况、商品产值及完成订货合同的情况、产品质量完成情况、主要技术经济定额(包括主要设备利用率、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工时定额等)完成情况、劳动生产率完成情况、成本降低率,以及不同行业确定不同的考核指标进行全面评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业统计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为尽快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1970年,国家计委分别于5月、12月发出《关于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国民经济基本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随后正式下达《国民经济基本统计年报制度》。针对不顾产品质量、不讲经济效益的情况,国家计委于1974年决定在工业企业和工业管理部门中,设定八项工业经济指标,根据各指标的完成情况,对工业企业以及工业管理部门进行考核与评定。这八项指标分别是产值、产量、质量、单耗、劳动生产率、可比成本降低率、利润和流动资金。通过一系列规定的颁布与实施,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得到逐渐恢复。
为了使全国性的统计工作开展得更加顺利,地方性的工业统计也逐步深入开展。1977年,国家计委制发了《工业企业八项经济技术指标统计考核办法》,将产品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流动资金、成本、利润和劳动生产率八项指标作为依据,对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考核。采用多项指标评价法,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进行统计,因此无法进行总体上的对比。
(二)工业产品不变价格的编制
为使工业总产值能够更真实地反映各时期工业生产总量的变动情况,同时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之间,工业价值指标具有可比性,国家统计局分别于1952年、1957年、1970年组织制定了3次工业总产值不变价格目录,以满足各级政府和企业计算工业发展速度的需要。
我国在制定工业产品不变价格时,通常采取分层、分级管理办法,分中央、省(市)和县三级制定。凡在全国范围内大量生产的产品,其不变价格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对全国统一的不变价格目录中未包括的地方性工业产品,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计局补充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后,在本地使用。工业企业生产的新产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临时不变价格和正式不变价格,新产品的不变价格用同类产品系数计算,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备案后,在本企业使用。
1952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第一次工业产品不变价格,规定由省、市统计局颁发的《不变价格》及《换算系数》,只限于地方国营及地方公私合营大型工业企业使用。随后颁发《关于确定工业企业的若干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业企业的内涵,统一企业的划分标准,并确定工业企业的基层填报单位。各级统计部门与计划部门对全国国营、地方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单位进行清查。为利于各级综合机关了解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拆迁和企业名称、经济类型、主管系统、规模大小情况,避免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由于划分企业单位不一致所造成的数字混乱现象,国家统计局颁发了《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营工业企业变动情况报告及统计资料处理办法》,以及数字订正及查询办法、数字对比办法和统计数字审核办法等。同时,颁发了《关于会计与统计不一致的若干问题的统一规定》,以及工业生产成本计划考核的几项规定,更有利于加强财务成本统计及财务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1953年,国家统计局对工业统计的要求有所增加,以坚持贯彻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和合作社营的大型工业企业月报,推行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和合作社营的小型工业企业生产及主要指标季报为主要任务。同时,在主要工业部门中,逐步建立与健全产品质量、设备利用和各种技术经济统计报表制度以及新产品试制、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统计,并逐步扩大到非工业部门。
第二个五年计划中,工业不变价格得到逐步改善。1957年,统计部门基本上全面掌握了工业生产和劳动工资各类统计资料。在全国所有工业企业范围内,由中央各部和各省、市、区统计局分别负责补充编制其所属企业产品的不变价格,在本部门、本地区范围内使用。自全国建立起工业生产电讯快报月报制度起,国家统计局对从企业到县、地(市)、省逐级汇总的电讯快报月报的数字进行综合整理,每月10日向国务院提交上月工业总产值及工业生产发展速度,并上报该时期主要产品产量的计划完成情况及相应资料。1959年,增加了新产品不变价格《补充本》,共2000多种产品。1970年,不变价格仍以本年的现行出厂价格为基础进行工业发展速度和水平的计算。
三、工业统计调查方法的发展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环境,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制度与标准。自1950年起,我国就开始了一系列工业统计的调查工作,并随着工业经济发展情况与当时的时代特征,先后主要进行了工业普查、重点调查等。
1950年3月,以公营、公私合营及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矿企业为主要对象,统计总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第一次普查工作。此次普查按照企业规模采用甲、乙表式分别统计。甲类表包括企业概况,动力、生产、生产及运输设备,主要原材料及燃料耗用量,地基、厂房建筑物及工场间,矿山开采情况,职工的工作时间及工资,主要产品的生产量、出厂价格和单位产成品以及修建工程8个部分,共15张表。同时,在全国公营和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中,建立了年度统计报表制度。1951年1月,开始实行全国公营及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月报、季报统计报表制度,包括生产、劳动、成本、物资四部分。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由于我国有大中型国营企业约2000个,占国营企业总数的20%,但其产值占产值总额的80%。因此统计总处以列入国家计划的工业生产企业和基本建设企业为调查对象,进行了重点调查。并且,依据占产值80%的大中型企业的统计资料,对小企业按历年比例估算,实行重点调查与估计推算相结合。1954年4月为编制过渡时期国家对资本主义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方案,对职工人数10人及以上的私营工业企业进行调查,建立了私营工业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对接受国家加工订货与包销的私营工业企业,推行加工订货与包销的统计报表。8月进行个体手工业及私营10人以下工业企业调查,采取整理现存税务资料、实地调查、典型摸底及推算等调查方法。
在“大跃进”期间,工业统计工作受到了“左”的思想影响,在“四四决定”与各项条例实施后,问题才得以解决。1959—1961年,国家统计局分别制定了工业企业技术革新统计报表制度、工业产值和工业企业机械化程度的统计报表制度、大中型工业企业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1961—1965年,“大跃进”时期造成的经济冲击逐渐得到调整,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开始好转,促进了统计工作的恢复和发展。1964年统计工作中引入计算机技术,不但极大地便利了统计工作,而且为后续的统计工作提供了巨大的前进动力。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国统计调查制度体系再次遭到严重破坏。工业统计调查工作停滞,直到1970年5月4日,国家计委发出《关于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要求恢复包括工业统计报表在内的12种定期统计报表。同年11月,国家计委生产组发出《关于国民经济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的补充通知》,对工业统计等作出补充,此后统计报表制度作为基本统计调查制度才逐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