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学问不易,贵在积累。“混迹”法学领域经年的我,似乎并没有得到学术的真传,仍然需要不断学习积累;对于初入法学研究领域的研究生来说,不仅需要积累还需要不断的激励。当辛苦研究的成果得到刊物录用或者得以出版,无疑是极为有效的激励。然而,当今社会无论潜心研究学问者,还是在法学领域求职谋生者都需要出“成果”,法学刊物“洛阳纸贵”,在刊物发表论文的确不易。由是之故,我想到把若干可以出版的篇什编辑出版。此前,我曾出版了《道路在身后延伸——民法诸问题研究》。今天,将我和我的学生的作品再度编辑成书,希望由此记录我们学习的心得。本书延续了上本书的风格和节奏,将其命名“道路通向远方——民商法诸问题研究”,寓意我们作为法学研究的后进仍在向往学术“远方”的路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是我主持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研究成果。文章立足于反思的立场认为,“三权分置”政策对于推动农地流转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从我国社会城市化以及农业经营集约化发展趋势而言,将此政策法制化并没有拓展现行法律制度,还可能忽视了农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中国特色的物权制度应然的权利结构,以及权利人对自己财产性权利应有的处分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自由流转的必要性及其法理基础。从立法论立场而言,不必拘泥于现行政策束缚,着力制度创新,应在法律层面肯认农地承包经营权完整的权利构造,允许城市工商资本进入农村进行农业经营,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农民权益的保护。
“农村土地 ‘三权分置’的制度构造”由罗文硕士学位论文的主体内容修改而成。该文正面论述了我国农地“三权分置”法律政策和理论基础,从承包经营权“分置”的农地“经营权”在性质上系属物权。从农地三权分置的构建来说,应当以我国既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为基础,将其在法律层面作物权化调整。从“三权分置”的法律构造而言,应完善农地所有权,重新定位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农地“三权分置”法律机制的设计,应立足于社会发展需要,明确“三权”的权利内容,重构农地权利流转制度。由于我国法律对土地所有权已有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在我国法律上并未明确,因此,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构建应当主要围绕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展开,明确其制度内涵。
“我国农村墓地物权保护”是张云的硕士论文修订稿。我国农村墓地的法律性质备受争议,但其的确具有财产属性和人格物的特征。第三人故意抑或过失损害墓地,墓主的近亲属皆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农村墓地应纳入我国物权法的保护范围,并根据不同种类确立不同程度的保护。其中,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在“缓和的物权法定原则”下受到全面的保护,可以归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列;农村非公益性墓地虽然是我国《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中禁止建立的墓地,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受到物权法保护,由此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参照“农村公益性墓地”规则解决。同时,应明确农村墓地征迁补偿款所具有的精神补偿性质。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删除权”是杨罗成的硕士论文修改订稿。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删除权的确立弥补了现行民法制度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目前我国存在确立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公众需求和法律基础,但是,作为制度支撑的个人信息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人格权请求权也未独立,需要对现有制度加以完善。考虑到个人信息删除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用,其滥用对大数据产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威胁,结合大数据时代的特征,个人信息删除权制度构建应当以有利于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原则和不损害公共利益原则为指导,并且须考量权利的法律属性和其实现的诉讼成本。
“虚拟财产继承制度”是由胡馨桐硕士论文修改定稿。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人们的财产类型发生了变化,虚拟财产作为网络时代的新型财产,以其独特的表现形式和交易方式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以及其蕴含的特殊人格精神象征意义,在法律上确立虚拟财产继承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设计应明确权利主体、客体和继承的程序,完善辅助性制度,以此形成完整的继承制度规范。
“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是潘学会硕士论文的主体内容。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不断发生,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成为一个现实问题。生态损害事故经济赔偿数额较大,由污染责任人独立且完全承担赔偿责任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在对污染责任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生态损害责任风险进行分散和转移的同时,增强对受害人救济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可能性。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必须明确生态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与赔偿范围、构建保险人信息共享的制度和搭建保险人参与环境监督管理平台,以弥补生态损害赔偿历史数据的缺失问题。同时,还需利用再保险制度等化解保险人承保生态损害责任风险而面临的经营风险。
“‘凶宅’买卖的合同效力与裁判”是陈妮硕士论文的修订稿。所谓“凶宅”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概念,只是囿于人们观念问题而对有过非正常死亡之类“问题”住宅的俗称。对于此类房屋交易的合同效力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其实,对“凶宅”的忌讳并不属于善良风俗,将此类合同认定无效法律依据并不充分,但若买受人在不知道标的物为所谓“凶宅”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凶宅”买卖合同界定为可撤销的合同可能更妥当。鉴于对民间习俗的尊重,课以出卖人披露义务甚为必要,但在对此类案件进行裁判时,出卖人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应当依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判定。同时,以重大误解来定性和处理此类案件,也是裁判可供选择的一个思路。
我不敢奢求辑录于书的文章有多高的学术价值,幼稚错陋在所难免。但是,对于学术我们还是应该抱有一些理想的,尤其对于年轻的研究生们,留下求学阶段的初步成果应该是有益的。尽管他们在人生道路的选择上各有想法,他们以后可能不再从事学术研究,但这是对他们青葱岁月“立此存照”。以后回头看来,尽管青涩,但这就是真实的他们和他们真实的作品。诗人浪漫地向往着诗和远方,我希望我的学生们在当下不要简单地“苟且”,即便将来也不要在“远方”苟且。这是我编辑出版本书的初衷。出版本书,内心多有惶恐与忐忑,我一如既往地祁望学术先进和读者诸君不吝批评指教,以期我和我的学生们能有些许进步。
辜明安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