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非自愿移民的社会适应理论基础和研究现状
2.1 相关概念
2.1.1 非自愿移民
人口迁移作为人口在空间上转移、流动的一种现象,一方面可能是由自然因素所推动,另一方面是受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移民可依据经济、政治、战争、灾害、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等原因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而从移民的主观意愿上进行划分,又可分为自愿移民和非自愿移民。自愿移民是迁移者根据自己的迁移意愿,自主做出迁移决策,选择迁入地点,一般是受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刺激而进行的迁移,呈现主动性的特点;非自愿移民是被迫做出迁移决策和接受迁入地点,一般是因为自然灾害、战争以及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导致的人口迁移,呈现被动性的特点。非自愿移民是指因兴建工程项目、自然灾害、生态环境恶化、各种社会冲突胁迫,使人们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受到严重影响,原住地无法持续维持生计或者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导致的受影响人群被迫进行的人口迁移以及经济社会系统重建活动。作为名词时,非自愿移民主要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环境变化、水库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的被迫地暂时或永久离开原居住地的人群。本研究对地震移民的定义为:地震发生后,原居住地的生产、生活条件遭到重大破坏,在灾后重建人口安置过程中产生的长期或永久离开原居住地的居民。
2.1.2 社会适应
社会适应是指个人通过社会化,不断调整心理状态以及相关行为模式,以适应新的环境的过程。移民在离开原住地进入陌生的安置地之后,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等方面面临着一个系统的重新适应的社会过程;另一方面,社会适应也可以看作移民对迁入地形成适应的一种结果,即移民从政治、文化、经济、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适应了迁入地。作为“结果”的社会适应是作为“过程”的社会适应所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作为“结果”的社会适应,必须把握好作为“过程”的社会适应。国内外学者为实现作为“结果”的社会适应,针对作为“过程”的社会适应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形成了许多的移民社会适应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