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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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语言与语言学

1.1 导引

●语言概说

●语言的定义与研究取向

●语言的甄别性特征

●语言的语法

●语言与思维

1.1.1 语言概说

我们无时无刻不在使用语言:使用语言进行交际、表达思想、传递情感、抒发情怀……人类语言的复杂性和能产性超过了任何已知动物的交际系统。人类语言具有巨大的变异性。根据“民族语言志”(www.ethnologue.com)最新(2018年)的统计结果,目前世界上已知的语言有7097种,这还不包括大大小小的方言。仅中国境内,就有299种语言,其中275种为本土语言(indigenous language), 24种为非本土语言。(1)绝大多数中国人每天使用的汉语普通话仅仅是这299种语言之一。语言从何而来?语言是如何演化的?语言的本质是什么?语言和心智有什么关系?人类如何使用语言?这些问题自古以来就困扰着人类,构成了语言研究中的核心问题。

英语中的“语言”(language)一词,源自原始印欧语中的“(意为tongue、speech)”、拉丁语中的“lingua(speech, tongue)”以及古法语中的“langage”。这一古老的词源表明了人类对语言思考历史的悠久。关于语言的思辨,比较有名的是古希腊哲学家高尔吉亚(Gorgias)和柏拉图(Plato)的争辩。高尔吉亚认为语言既不能反映客观经验,也不能传递主观经验,因而,交际和真理的表达是不可能的;柏拉图则认为交际是可能的,因为语言所表达的思想和概念,独立于或者先于语言产生。

语言可以表达概念、传递思想、进行交际,这是从语言的功能角度而言的。实际上,作为严肃的学术研究对象的“语言”,有两层主要的意思:语言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以及语言作为一个特定的系统(如汉语、法语、英语、拉萨藏语等)。有“现代语言学之父”之称的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把语言视为一种抽象概念(他用法语词“langage”表示),并明确区分了两个概念:“语言”(langue)和“言语”(parole),前者是某一特定的语言系统,后者是特定语言中语言的具体使用。

1.1.2 语言的定义与研究取向

语言学是对语言的科学研究(the scientific study of language)。如果把语言视为广义的抽象概念,会产生不同的定义,不同的定义侧重语言现象的不同方面。不同的定义蕴含理解和研究语言的不同取向,这些不同的取向导致了不同的,甚至彼此对立的语言学理论。虽然本书作者采取了形式语言学[或称生成语法(Generative Grammar)]的理论取向,但是了解语言的不同定义(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语言学思潮)也相当必要。

1.1.2.1 语言作为一种符号体系

有一种定义认为语言是一个关于符号的形式系统。这个系统由语法规则组成。这一定义强调人类语言可以表述为由“符号—意义”对应规则组成的封闭的结构系统。这种结构主义语言学的观点由索绪尔提出,影响深远。索绪尔把语言学分为历时语言学(Diachronic Linguistics)和共时语言学(Synchronic Linguistics),把语言活动分为语言和言语,并主张语言学的真正任务是研究共时系统中的语言。在这个系统中,某一特定语言符号的价值并不取决于自身,而是取决于这个系统中的其它符号,因而,“语言是形式而不是实质”。索绪尔语言学的核心是对比与对立;通过对比与对立提取语言单位(包括语音单位和语法单位),确立语言规则,最终建立一套共时语言结构体系。索绪尔的观点为20世纪初期的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如哥本哈根学派、布拉格学派等的理论源泉可以直接追溯到索绪尔语言学。

1933年,美国语言学家布龙菲尔德(Leonard Bloomfield)出版了著名的《语言论》(Language),标志着美国结构主义语言学理论走向成熟。布龙菲尔德的语法体系以层级性(hierarchy)为基础,它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不同层级的语法形式,如语素(morpheme)、词(word)、短语(phrase)、句子(sentence);另一个是语法规则,包含语法形式的推导规则及语类的推导规则。语法形式的推导规则论述语素、词、短语与句子之间的相互关系,如语素与语素结合成词、词与词结合成短语、短语与短语结合成句子等等。语类的推导规则是在向心结构和离心结构的分立下展开的,语类推导离不开单位的形式类,词类是根据句法功能确定的形式类别,句法从词类出发可以得到充分描写。结构主义语言学的思想和分析手段对当代语言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1.2.2 语言作为一种心智能力

1957年,乔姆斯基(Noam Chomsky)的《句法结构》(Syntactic Structure)的问世标志着生成语法的诞生,实现了语言学研究从结构主义语言学向生成语法转变,人类对语言的探索由“外”而“内”,由对现象的探索转向对制约现象的内在机制的探索。相信生成语法的学者认为,语言是人类独有的一种心智能力。语言学探索不仅仅要追求描写充分(descriptive adequacy),即对语言规则的详细构拟,更要追求解释充分(explanatory adequacy),即对规则所依赖的语言能力做出充分的刻画和说明。对语言的这一定义强调语言能力的普遍性以及语言的生物基础。有许多证据表明,语言能力是天生的,譬如认知正常的儿童,不分语言、地域、财富、社会地位等,只要给予一定的语言刺激,均可以在三岁左右发展出成熟的语言能力。乔姆斯基区分了语言能力(linguistic competence)和语言表现(linguistic performance),前者是语言行为背后的心智能力,后者是语言具体的使用。乔姆斯基认为,语言研究的终极目标是要探索理想状态下语言使用者的语言能力,而不是语言表现。因为语言能力是人类独有的能力,对语言能力的探索,也是对人类语言的普遍语法(Universal Grammar, UG)的探索。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对普遍语法的探索,已经成为当今语言学的主流理论思潮。

1.1.2.3 语言作为一种交际工具

学界也有观点将语言视为人类用于交换符号性内容的交际系统。该观点的出发点是语言的社会功能,即人类用语言来表达自身、改造环境。功能语法理论以交际功能来解释语法结构,将语法接受视为服务使用者交际需要的适应性过程的结果。这一取向的研究也往往和语用、认知和交互性框架、社会语言学(Sociolinguistics)、语言人类学(Linguistic Anthropology)紧密关联。功能学派还将语言视为动态现象,在被说话人使用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变化。该观点也使得语言类型学(Linguistic Typology)的重要性得以凸显。这种根据结构特征的分类,还可呈现出部分取决于结构的语法化(grammaticalization)轨迹。在语言哲学里,这一思潮和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晚期哲学有密切关联,此外奥斯汀(J. L. Austin)、格莱斯(Paul Grice)、赛尔(John Searle)和奎因(W. O. Quine)等语言哲学家也均属于这一阵营。

1.1.3 语言的甄别性特征

虽然基于不同的研究取向对语言的界定各异,但仍然有一些广为认可的特征可用于区分语言与其它符号系统。

1.1.3.1 创造性(Creativity)

人类语言具有创造性,即允准对新的想法、经验和情境做出新颖和创造性的回应。语言创造性的背后是一个复杂的心智系统,该系统界定了创造性发生的边界。典型的操作如基于名词创造动词,如“bottle”(瓶子)一般被视为名词,可以说“put the wine in bottles”(把酒装到瓶子里),动词用法的“bottle”(“bottle the wine”)也能表达相似的意思,类似用法的还有“beach、ground、string、spear、mop”等,这就为语言表达创造了很多的新形式。但创造性也有边界,如果表达相同内涵意义的词已经存在,动词一般不易被创造,像我们已经可以用“jail the robber”来表达“put the robber in jail”(将抢劫犯关入监狱),就无法对“prison”(监狱)也进行相同的创造性用法,即只能说“put the robber in prison”,而不会说“prison the jail”。系统性的限制对于创造性而言是非常必要的。试想一下,如果已经建立好的词项总是不停地被新创造出的词项所替换,那么语言的词汇将变得极其不稳定,甚至会危及交际。

人们对句子的产出和识解也是创造性的集中体现。除了常见的固定用语和招呼用语外,人们每天大部分所说、所听、所读的句子可以说都是新的。在对话、课堂、新闻和课本里,人们总是会遇到词项的新组合、对新想法的表征和全新的信息,比如你此刻正在阅读的段落。然而这些句子对人们而言都是可以识解的,并全然不同于以往所见过的任何表征。当然,这种可以产出、理解新话语的能力并不意味着人们就能理解或使用任意词项的随意组合,即语言的创造性受到系统性的限制。

1.1.3.2 普遍性(Universality)

普遍性认为语法在根本上是相似的。不同的语言在表面形式上无疑有很多区别,如语音系统、词汇、词序等,但这并不是说人们可以毫无限制地接受和使用任意类型的语法。当前研究表明,有一些重要的语法原则(grammatical principles)和趋向为所有的人类语言所共享。以否定的表达为例,如果没有任何限制,那么如(1)的四种语序都是可能的,并且可以预测四种语序应有相近的出现频率:

(1)a. Not Pat is here.
b. Pat not is here.
c. Pat is not here.
d. Pat is here not.

但事实上,第一种(1a)和第四种(1d)相当少见。在所有的语言里,形如“not”这样的谓词性否定成分不是直接出现在谓词前,就是居于谓词后。其它成分的语序也受到一些限制,如对于“Australians like cricket”这样的陈述在逻辑上应有六种语序可能:

(2)a. Australians like cricket.
b. Australians cricket like.
c. Like Australians cricket.
d. Like cricket Australians.
e. Cricket Australians like.
f. Cricket like Australians.

有趣的是,世界上的绝大多数语言都采用前三种语序(2a-c),仅有极少的语言采用后三种(2d-f)为基础语序,这也再度印证了各异的语言间存在共同的限制和偏好。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现象都并非孤例,在本书的后面章节我们将展示:语法范畴(grammatical categories)和原则具有普遍性,即使存在各异的表征(如词序),但仍然被限制在有限的可能性里。

1.1.3.3 可变性(Changeability)

所有语言的语法都处在不停的变化中。有些变化微小并迅速出现,如语言中浮现的新词;有些变化巨大并耗时甚久,如古汉语到现代汉语的语序变化,又如英语的否定结构,在公元1200年之前,必须同时将“ne”放在动词前且“not”置于动词后;在公元1400年左右,“ne”渐渐不常用了;之后不到200年,英语否定式逐渐发展为当前的面貌,即“not”只能出现在有限的几个词(如“do、have、will”)之后。这充分显示了语法随着时间而变化。语言的变化与语言的规范互有交织,有些语法学家为了维护语言的纯洁性编写了规定语法,我们将在下一节予以介绍。也有语言学家并不赞同必须保护某一时期的语言,他们也不认为连续的变化会污染、腐化语言。基于所有语言都是平等的这一出发点,他们认为没有一种语法必然优越于另一种语法,变化本身并不会毁掉任何语言。

1.1.4 语言的语法

乔姆斯基等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使用的“语法”一词呈现出了系统的歧义。一方面,它指称语言学家所构建的明晰理论,并描述了说话人的语言能力;另一方面,它又指向这个能力本身(Noam Chomsky and Morris Halle, The Sound Pattern of English, 1968)。当我们在谈论“语法”时,并不是基于其最日常的意义。在语言学家看来,语法是说话人具有的关于语言单位和规则的知识。声音与词组合的规则被称为音系学(Phonology),词的内部组合的规则被称为形态学(Morphology),词组成短语、短语组成句子的规则被称为句法学(Syntax),指派意义的规则构成语义学(Semantics)。语法和包含词项的心理词典[即词库(lexicon)]一起构成语言能力。要理解语言的本质必须先理解语法的本质。在各类与语法有关的表述中,常见的有以下四种。

1.1.4.1 描写语法(Descriptive Grammar)

每个会说某种语言的人都了解这种语言的语法。当语言学家想要描述一种语言时,他们需要清晰地描述在说话人心智里既已存在的语言规则,这在不同的说话人之间可能存有差异,但也必然存在共识。正是说话人所共享的这部分语法知识,使得通过语言进行交流成为可能。当语言学家的描述构建了说话人语言知识的真实模型时,即被视为对该语法和语言本身进行了恰当的描写,该模型即被称为描写语法。

需要注意的是,描写语法并不规定如何说话,而是对基本语言知识进行描述。它只是阐明了言说和识解的可能性,判断其合法性,并表述了说话人所知该语言的声音、词项、短语和句子。当我们说某个句子是合乎语法的(grammatical),即指和语言学家描述的心智语法一致;当我们认为一个表征不合乎语法(ungrammatical),即认为它在某种程度上偏离了规则。有时语言学家所描写的规则可能与你的直觉不同,这意味着该描写语法与你的语言能力所表征的心智语法有差异,可以认为你的语法和语言学家所表述的并非同一种语法。就语言学意义而言,没有哪种语言或语言变体[即方言(dialect)]必然比其它的优越,每种语言都是同样复杂、具有逻辑的,而且具有表征任何思想的无限集合的能力。

1.1.4.2 规定语法(Prescriptive Grammar)

然而,并非所有的语法学家都秉持上述“语法平等观”。一些语言的“纯洁主义者”坚信一种语言的某些版本比另一些更优越,它是所有受教育者应该读写的“正确”形式,而语言变化是一种污染。他们倾向于规定,而非描写语法,由此产生了规定语法。这种思潮从公元1世纪的希腊亚历山大学派就已经存在,至今仍然争议不断。本书从语言学的立场坚信所有的人类语言和方言都是充分具有表达性、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其两百年甚至两千年前的面貌也是如此。我们认为所有的语言和方言都受规则管辖,无论说话人贫富贵贱、识字与否。不可否认的是,标准方言(standard dialect)可能在某些工作或社会地位上具有事实上的优势,但这种社会优势并不意味着在语言学意义上它们具有更好的语法。

1.1.4.3 教学语法(Teaching Grammar)

描写语法描写的是说话人内化语言的规则,而教学语法则不同,后者用于学习另一种语言或方言。教学语法对于不说标准和优势方言的学习者往往很有帮助,也可用于第二语言的教学课堂。这种语法一般给出词项和读音,并清晰地陈述语言规则。对于第二语言的学习者来说,正式的教学是非常必要的。教学语法会假设学生已经通晓一种语言(即学习者的母语),并将其和目标语(target language)进行对比。如词项的意义往往以逐词对译的注释(gloss)形式来展现。目标语里如有学习者母语里没有的语音形式,也往往需要以学习者所熟知的语音形式来呈现。对于语法的学习也需要比较学习者的母语和目标语,如Sibusiso Nyembezi所著的祖鲁语的教材就会提到“祖鲁语没有无定和有定冠词‘a’和‘the’”,这类表述都以学生熟知的母语的语法规则为出发点。虽然教学语法也尝试向学习者规定在目标语里区分合乎语法和不合乎语法的结构,但是其目的明显有别于规定语法。

1.1.4.4 普遍语法(Universal Grammar)

不同的语言无疑有其特殊的语法,如英语、阿拉伯语和祖鲁语显然由不同的规则支配;但也存在适切于所有语言的规则。这种普遍规则正是我们了解人类“语言官能(faculty of language)” 的窗口。纵观学术史,学者们很早就开始了对语言普遍性的探索。早期学者致力于发展“通用语法(General Grammar)”的理念,并与“特殊语法(Special Grammar)”相区别,通用语法试图揭示所有语言共有的特征。随着人们对语言探索的深入,越来越多的证据支持乔姆斯基的观点,即普遍语法是具有生物基础的人类语言官能。可以将普遍语法视为所有语言都遵守的规则,同时它构成儿童语言习得内在能力的一部分。它明晰了语法里不同单位的构成及相互关系,以及这些单位组合、交互的规则。可以认为,当前语言学理论的重要目标就是探索普遍语法。语言学家的目标是揭露人类语言的法则,这和物理学家的任务是揭露物理宇宙的法则同出一辙。基于语言的复杂性,想完全实现这一目标无疑会很难,但不失为一个值得努力的方向。

1.1.5 语言与思维

语言和思维的关系一直是热门话题,也涌现出相当多的理论,其中最负盛名的当属语言学家萨丕尔和他的学生沃尔夫提出的“萨丕尔—沃尔夫假说(Sapir-Whorf Hypothesis)”。萨丕尔指出:“人类并不是单独生存于客观世界或是社会活动的世界里,得益于语言作为表征和社会的媒介……我们得以极大程度地看到、听到、体验到社区里其他语言习惯的诠释取向”(Sapir 1929:207)。沃尔夫则有更强势的表述:“各个语言的背景语言系统(即语法)并不仅仅是思想的发声工具,其本身也塑造着思想、个体的认知活动”(Whorf and Garroll 1956)。

萨丕尔—沃尔夫假说的强势版本被称为“语言决定论(linguistic determinism),因为其直接认为是人们言说的语言决定人们如何感知和思考所处的世界。在此观点下,语言更像是一个真相的过滤器。支持该说法的一个论据来自于霍皮印第安人(Hopi Indian)与欧洲人不同的感知时间方式,因为霍皮语没有语法时态,而英语则有“did、will、shall、-s、-ed、-ing”等多种表征。

该假说的弱化版本则为“语言相对论”(linguistic relativism),认为不同的语言编码了不同的范畴,所以该语言的言说者也以不同的方式观照世界。比如不同的语言对颜色光谱有不同的界定,比如对纳瓦霍人(Navaho)而言绿色和蓝色是一个词,而俄语则区分深蓝(siniy)和浅蓝(goluboy),英语则需要额外词如“dark”(深)和“light”(浅)。美洲印第安祖尼语(Zuni)则不区分黄色和橘色。

不同的语言在词库和语法上无疑会呈现差异,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差异在多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了言说者感知和处理世界的方式。萨丕尔—沃尔夫假说一直饱受争议,但其强势版本“语言决定论”明显是错误的。人们的感知和思维并不是由其所言说的语言决定的,人并不是语言的囚徒。如果人们无法去思考其言说语言中不存在的词,那么除非真正学了第二语言,否则理解翻译在理论上也是不可能的。比如英语没有一个单独的词去表达内角和外角,但是英语说话人可以很轻易地用多个词项来表征,如“inside of a corner”和“outside of a corner”。如果人们不能在母语里用不存在的词项来思考,那么婴儿们又如何去学习第一个词项呢?“语言决定论”的一些论据也站不住脚,霍皮语虽然没有语法时态,但有其它的词项来表征时间,如表示一天内的早晚、昨天、明天、星期几、月份、季节等,可见他们仍然有完善的时间概念。

人们能够理解所处的世界,显然不是像萨丕尔所认为的那样“得益于所说的语言”。但是语言与思维的关系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思考:语言是否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认知。在颜色范畴的领域,如果一种语言缺乏“红色”表述,那么其言说者去辨别红色物体会变得困难。这样看来,有一个标签至少能更便于记忆和回溯其指涉。此外,也有实验表明,俄语说话人比起英语说话人更擅长辨别深蓝和浅蓝色,因为俄语直接对这两种颜色进行区分。

总之,当前的研究表明,语言并不决定我们如何认知和感受世界。语言对认知,特别是记忆、范畴化等因素的影响,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