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μέρη χρόνου:时间的诸多部分
我们在此面临的问题是,如果说日、夜、月、年是时间的诸多部分,似乎是老生常谈而并未带来些许之新内容、新思想,但是它们为什么依然是值得思考的呢?原因似乎在于,它们并非几种任意的时间部分,它们似乎有某种特殊的品性,并且相互之间有着举足轻重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交互的呈现,似乎决定了苍穹的秩序,而在柏拉图看来,恰恰是在这样的秩序中永恒才得到阐释。
就时间之延展和部分而言,日、夜、月、年似乎已经足以了,已经决定了、限定了时间。而从χρόνου εἴδη出发来看,也就是从时间的样式上来看,诸如“曾经是”、“当下是”以及“将要是”等,则似乎是时间的某种特定的形式,或曰是无自身质料的形式,而质料却要牵连它们、钩沉它们;作为质料而运作的是不同的时间部分,这些部分按照先后循序而取得已流逝的存在形式、当下存在的形式和将要存在的形式,其中过往和将来就时间而言尽管似乎是外在的(似乎已经不在了、或者尚未存在),但是在本质上又并非另类的形式,因为它们曾经存在、或者将要存在,在这个意义上,它们似乎应当享有同样的类型。在此之所以说“按照先后循序”,理由庶几在于,这些先后而勾连不断的存在形式,作为已经成为了的形式(γεγονότα εἴδη),并非关涉和表述总是同样运作的存在,而是表述各种变端和运动(κινήσεις)。
在这个意义上,从时间与永恒的区别与关联上来看,时间毕竟不是理念,而是永恒的感官感知的表述、感官感觉的表述,况且如同前文所分析过的,在柏拉图看来,由于时间的本质立于永恒之中,所以时间的类型似乎从根本上就应当被理解为永恒的样式;这固然是一种可能的阐释,这一可能性的合理之处还在于,依然如同前文所分析过的,永恒毕竟是全部生命、所有生命的生命整体,生命的每一样式也都有其生命过程的特殊的统一性和部分,同时,永恒在宇宙之内并非一定仅仅具有一种,或某种特定的阐释,并非仅仅通过宇宙整体的秩序才能够被表述,似乎每一个生命都以其特有的方式表述作为生命基础的永恒,在这个意义上,似乎在包举万有的宇宙时间之外还应当有多样的时间、作为复数的时间以及作为复数的时间的多样性。
于是我们在此面临的问题,或者所应当提出的质询是,日、夜、月、年作为时间的延展和部分是否还具有其它品性?换言之,它们是否也能够被视为时间的类型?而时间的类型(或样式)这一表述在柏拉图学说的框架内有何等之意义?
部分与类型固然有区别,当然也允许,并且也必定有区别,否则也就不存在我们所提出的问题了。而问题在于,时间无论是作为现象,抑或是作为概念,难道仅仅能够要么是部分,要么是类型吗?它能否是部分与类型的相互依赖、不离不弃以总合而成的呢?时间仅仅能单一地被理解为部分或者类型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话,那么究竟什么、究竟哪一个才能被理解为时间呢?是部分还是类型呢?
这些问题不仅能够是柏拉图的,而且也能够是奥古斯丁的,后者在其《忏悔录》中也一再提出这样的质询,并尝试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之;本书在探讨奥古斯丁的时间概念的部分中将随处展现这一点。
如同人是一个整合概念一样,这一概念包括男人和女人;无论是男人,抑或是女人,都无法单方面表述人这一概念,而必定是总合起来才能成为完全的人概念。换言之,男人和女人分别既是人的部分,亦是人的类型,两者同时作为部分和类型构成人这一品种(物种)和概念。而永恒既是部分、又是类型,如同作为生命整体理解的α᾽ιών一样,它包举每一生命的种类、包举所有生命的种类,而每一种类又同时就是整体中的一个部分,每一个部分作为一个种类(或曰所有的部分作为全部的种类)都分别以各自有限的方式表述和呈现作为生命整体的α᾽ιών,而只有在整体的结构中α᾽ιών才能够表述自身、才能够呈现而出,或曰才能够被表述出来。类比于此,在我们所提出的质询的意义上,日、夜、月、年首先固然是时间的部分,并且以各自特殊而有限的方式表述永恒,但恰恰是因为它们以各自特殊而有限的方式表述永恒,它们就各自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类型,就不仅是时间的不同部分,而且同时也是时间的不同类型(样式)。它们是不同的类型,宇宙内的各种生命通过它们各自的生生不息、通过它们在生生不息意义上的永恒而表述那个独一而恒久的永恒、独一而恒久的永恒的生命整体。当然,这种生生不息、周行不殆本质上也是运动,日、夜、月、年不仅是借助日与月的运动而定义的时间和时间的部分,日月的运行不仅是柏拉图时代人所已知的运动的现象和类型,而且其运动也是观察其它星宿运动的基本的周期和标准,在这个意义上,不仅日月的运行表述运动属性,并且恰恰因此而具有一种公度性、公约性,而且由此而来作为时间的部分(μέρη χρόνου)的日夜月年也因此而能够被理解为,或者至少被设定为时间的类型。于是,日、夜、月、年是一个时间的各个部分,同时也是这同一个时间的各个不同的类型,它们既分别、又共同表述那个独一的永恒、那个作为生命本源和整体的独一的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