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
概念构成一个特殊类别的表象,和我们前此所考察过的直观表象是在种类上完全不同的一个类别,是只在人的心智中才有的。因此,关于概念的本质,我们就永不能获得直观的、真正自明的认识,而只能有一种抽象的、推理的认识。只要经验是当作真实外在世界来体会的,而外在世界又正是直观表象,那么,要求在经验中证实概念,或者要求和直观客体一样,可以把概念放在眼前或想象之前,那就文不对题了。概念,只能被思维,不能加以直观;只有人由于使用概念而产生的作用或后果才真正是经验的对象。这类后果有语言,有预定计划的行动,有科学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言语作为外在经验的对象,显然不是别的,而只是一个很完善的电报,以最大速度和最精微的音差传达着任意〔约定〕的符号。这些符号意味着什么呢?是如何来解释的呢?是不是在别人谈话的时候,我们就立刻把它的言辞翻译成想象中的图画呢?是不是接着悬河般涌来的词汇和语法变化,这些图画也相应地掣电般飞过我们眼前,自己在运动,在相互挂钩,在改组,在绘影绘声呢?果真是这样,那么,听一次演讲,或读一本书,我们脑子里将是如何的骚动混乱啊!事实上,解释符号,全不是这样进行的。言辞的意义是直接了知的,是准确地、明晰地被掌握的,一般并不搀入想象作用。这是理性对理性说话,理性在自己的领域内说话。理性所传达的和所接受的都是抽象概念,都是非直观的表象;而这些概念又是一次构成便次次可用的,在数量上虽比较少,却包括着、涵蕴着、代表着真实世界中无数的客体。只有从这里才能说明为什么一个动物,虽和我们同有说话的器官,同有直观表象,却绝不能说话,也不能听懂言语。这正是因为字句所指的是那特殊类别的表象,它在主体方面的对应〔物〕便是理性,〔动物没有理性,〕所以任何字句就不能对它有意义,有解释了。既是这样,所以语言,以及一切隶属于理性的任何其他现象,一切区分人禽之别的事物,都只能以这唯一的、简单的东西作为来源而得到解释;而这就是概念,就是抽象的,非直观的,普遍的,不是个别存在于时间、空间的表象。只有在个别的场合,我们也从概念过渡到直观,为自己构成幻影作为概念的有形象的代表,但这幻影绝不能有恰如其分的代表性而和概念完全契合无间。这是我在《根据律》第二十八节中特别阐明了的,在这儿就不再重复了。应该以那儿说过的和休谟在他的《哲学论文集》第十二篇中所说的(第244页)和赫德尔注43在《超批判》第一篇,第274页所说的(再说,这是一部写得不好的书)那些话比较一下。至于柏拉图的理念型,那是由于想象力和理性的统一而后可能的,将构成本书第三篇的主要题材。
概念和直观表象虽有根本的区别,但前者对后者又有一种必然的关系;没有这种关系,概念就什么也不是了。从而这种关系就构成概念的全部本质和实际存在。〔这是怎样一种关系呢?原来〕反省思维必然的是原本直观世界的摹写、复制;虽然是一种十分别致的,所用材料也完全不同的摹写。因此,把概念叫做“表象之表象”,那倒是很恰当的。在这儿,根据律也有一个特殊的形态。根据律是在哪一个形态中支配着一个类别的表象,那么,只要该类别是表象,这一形态必然也构成并且无余地赅括着该类别的全部本质;譬如我们已看到过,时间始终只是“继起”,更无其他;空间始终是部位,更无其他;物质始终是因果性,更无其他。与此相同,概念或抽象表象这个类别的全部本质也只在一种关系中,只在根据律在概念中所表出的那关系中。而因为这就是对于认识根据的关系,所以抽象表象也只在它和是它的认识根据的另一表象的那关系中有着它全部的本质。这另一表象,虽在开始又可是一概念或抽象表象,甚至于后面这概念又只能有一个同样抽象的认识根据;但这不能继续下去推之于无穷,这一认识根据的系列必须以一个在直观认识中有根据的概念来结束,因为反省思维所有的整个世界都要基于那作为其认识根据的直观世界。由此,抽象表象这一类别就有别于其他类别,即是说:在其他类别〔的表象〕,根据律总是只要求一个〔这表象〕和同类的另一表象之间的关系;而在抽象表象,〔到了〕最后却要求一个〔这表象〕和不同类的一表象之间的关系。
人们常把上述那些概念,不是直接,而是间接通过一个甚至几个其他概念才和直观认识有关的一些概念优先叫做“共相”;与此相反,又把那些直接在直观世界中有其根据的概念叫做“殊相”。后面这一称呼同它所指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当,因为这些概念总还是抽象的共相而绝不就是些直观表象。这两种称呼本不过是在要说明两者的区别时,在模糊的意识中产生的;既然这里已另有解释,依旧沿用也未尝不可。第一类,也就是特殊意味的“共相”的例子,有“关系”、“美德”、“探讨”、“肇始”等等概念。后面一类,也就是名实不大相符的“殊相”,则有这些概念:“人”、“石头”、“马”等等。如果不嫌这样一个比喻太形象化,从而有些荒诞可笑的话,人们就可很恰当地说,后面这一类概念是反省思维这个建筑物的地面层,而第一类概念则是其上各层的楼房注44。
一个概念所赅括的很多,即是说很多直观的表象,甚至还有些也是抽象的表象,都和它有着认识根据的关系,也即是都要通过它而被思维。这一点却并不如人们一般所说,一定是概念的基本属性,实际上只是一种派生的、次要的属性;在可能性上尽管是必然有的属性,在实际上则并不是常有的属性。这一属性是由于概念是表象的表象,即是由于概念的全部本质只在于它和另一表象的关系中而产生的。可是概念并不就是这另一表象自身;这另一表象甚至经常是属于不同类别的,是直观表象,因而可以有时间的,空间的以及其他的规定,并且根本还可以有更多的,在概念中不连同被思维的关系。就是由于这一原因,所以一些表象虽有着非本质的区别,都能由同一概念而被思维,即是说都可包括在这一概念之中。不过这种“以一赅万”〔的本领〕并不是概念的基本属性,而只是它偶然的属性。所以就可以有些概念,只能用以想到一个单一的实在客体,但仍然是抽象的、一般的表象,全不因此就算是个别的、直观的表象。举例说,某人仅仅是从地理书本上知道了一个特定的城市,他从这一城市得来的概念就是这里讲的那种概念。这里被思维到的虽然只是这一个城市,不过总还可能有些局部不同的城市全都适用这一概念。所以,不是由于一个概念是从一些客体抽象来的,它才有一般性;而是相反。是因为一般性,又叫做“个别的非规定”,是概念作为理性的抽象表象在本质上所有的〔东西〕,不同的事物才能用同一个概念来思维。
由上所说,又发生这样一个情况:由于概念是抽象表象而不是直观表象,从而也就不是十分确定的表象,于是每一概念便进而有人们叫做意义范围或含义圈的东西;并且即令是在这概念只适应于唯一的一个实在客体的场合,也是如此。这样,我们就发现每一概念的含义圈和其他概念的含义圈总有些共同的地方,即是说在此一概念中被思维的某部分,同时也就是在彼一概念中被思维的部分;反之亦然,在彼一概念中所思维的某部分便是此一概念中所思维的部分;虽然同时,它们又是真正不同的概念,每一概念,或至少是两者中的一个概念又含有另外那一概念所没有的东西。每一主语和其谓语就是在这样的关系之中的,而认识这一关系就叫做“判断”。用空间的图形来说明那些含义圈是一个极有意义的想法。普陆克注45是有这个想法的第一人,他用的是正四方形;兰柏尔特注46虽在他后,却还在用一根叠一根上下相间的直线条;倭以勒注47最后才用圆圈,这一办法才圆满的解决了。不过概念的相互关系是基于什么而同其空间图形有这种准确的类似性,我可说不上来。自此以后,一切概念的相互关系,甚至单从其可能性出发,也即是先验地,都能用这样的图形作形象的说明;对于逻辑这是一个有利的情况。图解的方式如下:
1)两概念的含义圈完全相同,例如必然性这概念和从已知根据推论后果这概念,反刍动物和偶蹄动物两概念,又如脊椎动物和红血动物(由于某些节肢动物〔也有红血〕,这一点有可訾议之处):这都是些交替概念,用一个圆圈来说明,既意味着这一概念,又意味着那一概念。
2)一个概念的含义圈完全包括另一概念的含义圈在其内。
3)一个含义圈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含义圈,而这些包括在内的含义圈既不互相包含又共同充满包括着它们的大圈。
4)两圈互相包含另一圈的一部分。
5)两圈同位于一第三圈中,但并不充满第三圈。
最后这一情况是指所有那些概念,其含义圈〔在相互之间〕并无直接共同之处,但总有一个第三概念,往往广泛得多的概念,包含着两者。
概念的一切联系都可归结到这些情况,而关于判断的全部教程,判断的转换、对称、交互相关、交互相斥(这一点按第三图),又可从此引申而得。同样,还可由此引申出判断的属性,这就是康德号称悟性的范畴之所本的;不过假言判断这一形式已不仅是概念的联系,而是判断的联系,应作例外。然而样态注48也是例外的,关于这一点以及范畴所本的判断的每一属性,都在本书附录中有详尽的交代。关于上列〔各种〕可能的概念联系,只有一点还须指出,即是各种联系又可各式各样的互为联系,例如第四图与第二图的联系。只在一个含义圈或整个或部分的包括着另一含义圈,同时自身又为第三个含义圈所包括时,这一些含义圈合起来才表出第一图里的推论法;也就是表出判断的这样一种联系,即由此联系便可认识到一个概念既整个的或部分的被包含于另一概念中,又同样被包含于一个第三概念之中,而这第三概念又包含着原来的那一概念。这还可以表出这一推论的反面,表出否定;而用图形表示这否定,当然就只能是两个联系着的含义圈都不在第三个内。如果许多含义圈以这种方式依次包含,则产生较长的一连串推论。这种概念的图解方式,已在一些教科书中推行,颇有成效,可以作为说明判断以及全部三段论法的基础,以此来讲述这两个方面就很容易而简单了。这是因为这两方面的一切规则都可由此按其来源得到理解,得到引申和说明。但是拿这些东西给记忆力增加包袱是不必要的,因为逻辑从来不能对实际生活有什么用处,而只是在哲学上有理论的兴趣罢了。原来我们虽可说逻辑之于合理的思维,就等于通奏低音之于音乐;如果再放宽些尺度,也可说如伦理学之于美德,或美学之于艺术;但这里应注意从来没有人是因为研究了美学而成为艺术家的,没有人是因为研究了伦理学而获得高尚品质的;应注意早在拉摩注49之前,就已有了正确谐和的作曲,无须着意于通奏低音,也能觉察非谐音。同样,人们并无须懂得逻辑,也能不为错误的推论所蒙蔽。不过,话又得说回来,应该承认通奏低音对于音乐的鉴别虽没有什么用处,对于作曲的实践却有很大的用处;如果把程度降低些说,甚至美学、伦理学,虽主要的是在消极方面,也能分别对〔艺术、道德的〕实践有若干好处;所以不应完全剥夺这些理论在实践上的价值。至于逻辑,则连这一点〔实践上的价值〕也无可矜夸了。逻辑是在抽象中的知识,是对于人人在具体中所已知的又于抽象中知之。因此,人们少有用逻辑来否定一个错误推论的,同样也少有借助于逻辑规则来作出一个正确推论的。即令是最渊博的逻辑学家本人,当他在进行真正的思维时,他也完全把逻辑丢在一边了。这一点可从下文得到说明。原来每一种科学都是由关于某一类对象的普遍的,从而也是抽象的一套真理、规律、规则系统所组成的。于是,往后对于这些对象中出现的个别情况,每次都要按那一次妥当,便次次妥当的普遍知识加以规定,因为这样应用普遍原则比从头来检查每次出现的个别情况要容易得不知若干倍。并且这一旦已获得的普遍的、抽象的知识又经常要比经验上个别的探讨更为近便。在逻辑则恰相反。逻辑是以规则的形式表出有关理性的工作方式的知识,是由于对理性作自我观察,抽去一切事物的内容而获得的普遍知识。这种工作方式在理性〔自身〕原是必然的、本质的,如果任其自然,理性遵守这些方式绝不会有什么偏差。所以在每一特殊情况中,让理性按其自有的本质做去,比使它就范于一种知识,一种在工作进行中才抽绎得的,以一个陌生的外来的法则为形态的知识,既要容易些,也要妥当一些。其所以容易些,那是因为在其他一切科学中,普遍规则对于我们要比单独地,就事论事来研究个别情况近便些、熟悉些;但是在使用理性时则相反,理性在当前情况中必然〔要采取〕的工作方式,对于我们反而总是比从这一工作方式抽象而得的普遍规则更为近便些、熟悉些;因为在我们自己里面思维着的〔东西〕就正是这理性自身。其所以妥当些,那是因为在这种抽象的知识或其应用中产生谬误要比“理性”的行事发生有违其本质、本性的情况要容易得多。因此就出现了一种特有的情形:在其他科学中、人们是拿普遍规则来检验个别情况的真实性的,在逻辑中则相反,规则反而是要放到个别情况下来检验的。即令是一个最熟练的逻辑学家,当他发现他在个别情况下作出的结论和规则所说的有出入时,他总是宁可先在规则上,然后在他实际作出的结论中去找差错。要从逻辑学得到实际的用途就等于说要把我们在个别事物中直接以最大妥当性意识了的东西,又以说不尽的辛勤再从普遍规则中去引申;正好比人们自己的一举手、一顿足也要求教于力学,而自己的消化作用也要求教于生理学一样。谁要是为了实践的目的而学习逻辑,就等于训练一只海狸去筑他的巢穴似的。尽管逻辑没有实际用处,却并不因此就能说没有保留它的必要了,因为它〔本〕是有关理性的组织、活动的特种知识而有哲学上的意义。逻辑作为一种自足的,自为存在的,圆满的,完整的,完全可靠的一门学科,有理由单独地,无所依傍地,科学地去加以研求,有理由要在各大学讲授它。不过,只在整个哲学的关联中,在考察认识并且是在考察理性的或抽象的认识时,逻辑才获得它特有的价值。因此,讲授逻辑就不应有一种太着意于实用的科学那么一个形式,不应只包括一些赤裸裸地确定在那儿的规则以校正判断、推论等等的错误,而更应着意于认识理性的,概念的本质,详细考察认识的根据律;因为逻辑不过就是这一根据律的译意而已;并且实际上也只限于这样一种情形,就是说赋予判断以真理的那根据不得是经验的或形而上的,而只能是逻辑的或超逻辑的。和认识的根据律同时,还要提出与之密切接近的,思维的其他三个基本法则或超逻辑的真理判断;而理性的全部技能即是由此逐步长成的。真正的思想的本质,就是说判断和推理的本质,是从概念含义圈的联结、按空间图表格式以前面示意过的方式来表出的;然后由此又通过意象的构造来引申“判断”和“推论”的一切规则。人们得以从逻辑找到的唯一实际用途,是人们在辩论的时候,与其指出对方的实际错误,毋宁使用逻辑术语来点破对方蓄意蒙骗的结论。既已这样在实践意义方面压低了逻辑的地位,同时又这样着重提出逻辑和整个哲学的关联,把它作为哲学里的一章看,那么,有关逻辑的知识将来就不应该比现在还要罕有,因为在今天,任何人如果不想在主要的方面停留于浅陋状态之中,不想把自己列于无知的,陷于朦胧状态的群众中,就必须先学过思辨的哲学。这又是因为这个十九世纪是一个哲学的世纪;但这却不是说这个世纪已有了哲学,或者说哲学已占有统治的地位了;而是说就接受哲学而论,这个世纪是已经成熟了,因此〔也〕迫切的需要哲学。这是教养高度发展的标志,甚至是历代文化上升的阶梯上牢固的一级注50。
虽说逻辑没有多大的实际用途,却难以否认它是为了实际的目的而创立的。对于逻辑〔这门科学〕的起源我是这样解释的:当厄利亚学派的,麦珈利学派的,诡辩派的好辩风气一直在发展着,逐渐成为一种嗜好的时候,几乎每次争辩都要陷入混乱;这就使他们感到必须有一种指导辩论的规程;为此,就只有寻求一种科学的论证方法。首先要指出的就是争论双方在辩论之中,必须在论点所涉及的某一命题上互相一致。辩论程序的第一步便是正式宣布这些双方共同承认的命题而置之于研讨的开端。其初,这些命题还只涉及研讨的材料方面,随后人们又发觉在如何还原到这一共同承认的真理,如何由之引申自己的主张的方式方法上,也是服从着某些公式和法则的。关于这一点,虽然没有事先的说合,他们都无异议;由此可见这些公式、法则必然就是理性本有的,在理性自己本质中的程序,必然就是研讨的形式方面。这虽然并未遭遇到怀疑和异议,却有酷好系统成癖的头脑会想到这么个念头,他想:如果一切辩论的这些形式方面,理性自身这些不变的法则性程序,也和研讨的材料方面那些共同承认的命题一样,也在抽象的命题中陈述出来,作为辩论自身中不可移易的绳准而置于研讨的开端,于是人们得永远有所依据,有所参证;那就会是一件大大的好事,就会是辩证方法的大功告成。就是这样,凡以往只是一致默认地服从着的东西,或是本能地在那么做着的东西,现在人们要意识地认之为法则并正式把它宣布出来。在这期间,人们逐渐为逻辑的基本命题找到了一些程度不同的恰当称谓,如矛盾律,充分根据律,排中律,有无律;然后是三段论法的一些特殊规则,例如“从纯粹特殊的或纯粹否定的前提不能得出任何结论”,“从后果到根据的推论无效”,等等。人们只能缓慢地、很艰苦地达到这些成就;在亚里士多德以前,一切都很不完备。这种情形,部分地可从柏拉图的某些对话中看得出来,在那儿,揭露逻辑真理的方式还是笨拙的、不着边际的。从塞克司都斯、恩披瑞古斯注51关于麦珈利学派争论的报道中还可更好地看得出来,他们不但是只为一些最简单的逻辑规律而争论,并且用以表示这些规律的方式也是那么捉襟见肘(塞·恩披瑞古斯:《反对数学字论》第八卷第122页及随后几页)。亚里士多德收集了、整理了、订正了当时已有的成就,而使之具有无比高度的完整性。如果人们这样看希腊文化的进展如何引起了亚里士多德的研究,如何为他作了准备;人们就会不愿相信波斯作家的说法,说什么迦利斯吞在印度人那里发现了完整的逻辑,就把它寄回给他舅父亚里士多德了。琼斯是很偏爱这种说法的,这说法也是他传达给我们的(《亚洲研究》第四卷第163页)。至于在可悲的中世纪,经院学派中好辩成癖的人们,并无任何实际知识,只在公式章句中消磨精神;所以他们那么极度欢迎亚里士多德的逻辑,甚至热衷于那些译成阿拉伯文的残简断篇,并且随即奉之为一切知识的中心;那是容易理解的。自此以后,逻辑的威望固然降低了,但是作为一门自足的、实际的、极其必要的科学,仍有它的信誉,它也一直被保全到现在。并且,在我们这时代,康德既已从逻辑取得他那哲学的奠基石,他的哲学也重新为逻辑掀起了新的兴趣。如果从这方面看,也就是从作为认识理性的本质的手段看,对于逻辑有这样的兴趣倒也是应该的。
严格正确的结论是由于正确地观察概念含义圈的相互关系而获致的,只在一个含义圈包括在另一个含义圈内,而这另一圈又包括在第三圈内时,然后才能承认第一圈是包括在第三圈内的。与此相反,有一种游说术则是基于仅仅只从表面看概念含义圈的各种关系,随即按自己的意图作出片面的规定〔这样一种手法的〕;主要是这样:如果考察中的概念的含义圈只是一部分包括在另一圈中,又有一部分却包括在完全不同的另一圈中,说话的人就按自己的意图把这概念说成是全在这一圈,或全在那一圈内。举例说,在谈到“激情”的时候,人们可以任意将它概括于“最大力”,“世界最强大的动因”这些概念之下,也可以把它概括于“非理性”的概念之下,而这又可概括为“无力”,“软弱”这些概念之下。人们可以继续使用这个办法,在谈到任何一概念时,都可如法炮制从头做起。〔譬如说,〕一个概念的含义圈几乎经常有几个别的含义圈同在其中,这些含义圈的每一个都在其范围内含有那第一圈的一部分,同时又各自还包括着其他的东西在内;〔这时,〕人们就只单就其中的一个含义圈作出说明,用以概括那第一概念,而其余的则一概置之不顾或加以隐蔽。一切游说术,一切伶俐的诡辩就都依靠这一手法;因为逻辑上的那些手法,如拟似谎骗法,蒙蔽失真法,嘲弄蛊惑法等在实际应用上显然都太笨〔不适用〕了。我不知道直到现在为止是不是已有人把一切诡辩和游说的本质归结到这些东西所以可能的最后根据,或已在概念特有的本质中,亦即在理性的认识方式中证实了这种根据;因此,我的陈述既已到了这里,尽管这一点并不难理解,我仍想在一张附表中用图解来说明一下。这图解是要指出概念的含义圈是如何错综复杂地相互连环的,因而留有余地可以从每一概念任意过渡到这个或那个含义圈。我只希望人们不要由于附表而发生错觉,对这个小小的,附带的说明予以过分的、超出这事情本性上所能有的重要性。作为一个说明的例子,我选择了“旅行”这一概念。这个概念的含义圈部分地分别套入其他四个含义圈的范围内,游说者可任意过渡到其中的一个。这其他四个又部分地套入其他的含义圈,也有套入两个或几个的,于此游说者又可以任意选择其途径,并且总是把它作为唯一的途径看待。最后,看他的意图何在,便可以达到“有利”(善),也可以达到“有害”(恶)。不过在人们逐圈前进时,必须只遵循从中心(已知的主要概念)到边缘的方向,不得反其道而行。这种诡辩在形式上可以是连续的谈话,也可以采取严格的推论形式,那就要看听话的人对哪一种形式有所偏爱而随机应变了。基本上大多数的科学论证,尤其是哲学的论证也同这种做法差不多;否则各时代中就不可能有那么多的东西,不但是搞错了的,(因为谬误本身另有来源)还有说明了,证明了往后又被认为是根本错误了的,例如莱布尼兹—邬尔佛的哲学,托雷密的天文学,斯达尔的化学,牛顿的色彩学说等等注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