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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债券的起源

对于那些不能确定在重组中支付利息费用之外还剩多少收益的重组者来说,他们最喜欢采用的工具,是将新发行债券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发行为收益债券。这种债券的利息,只有在公司盈利且董事会宣告支付利息的时候才支付。当然,有些时候债券协议中会规定,公司董事会必须宣告收益支付利息的最小比例。这种类型的债券是真正债券和优先股的混血儿。它像真正的债券一样,有着明确的到期日,并且有时还有抵押处置权。此类债券可能会在几年的时间内成为高级投资。年利率4%、1995年到期的艾奇逊调整性债券,尽管它现在仍只是收益债券,即从理论上讲,它的利息支付与否完全取决于董事会的决定,但是它现在已经名列“金边证券”之列。这种类型的收益债券常常是极好的投机机遇。1922年,密苏里—堪萨斯—得克萨斯铁路公司重组,在重组过程中,发行了价值5,582万、年利率5%、1967年到期的调整性债券。在被破产监管时,该公司1921年的收益率相当于调整型债券的7.88%,但这些债券在1922年的售价低于50美元。但是在三年之后,这些债券的价格涨到了90美元以上。

在密苏里—堪萨斯—得克萨斯铁路公司的案例中,它的调整性债券存在一个有利因素,那就是这种债券带有可转换权,它可以转换为该公司同等面值、年收益率7%的优先股。像这样带有可转换权的债券,在广大的投资者中越来越受欢迎。这种可转换权允许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做债权人,也可以选择成为公司的合伙人。如果该公司的业务发展蒸蒸日上,那么从理论上讲,投资者可以通过行使权利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从而无限扩大自己的收益;如果预期的繁荣景象未能实现,那么他也可以选择继续做一个债权人,享有优先于股东按时收取利息和本金的权利。债券可转换为优先股的权利,与可转换为普通股的权利相比,确实是局限得多,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优先股只有固定股息。然而,有时候,比如在密苏里—堪萨斯—得克萨斯铁路公司重组的案例中,这样的转换权是有价值的。

从债券发行公司的立场来看,可转换债券提供了一种极具吸引力的融资方式,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况,只有次级抵押权,或者根本没有抵押权作为保障的债券,只要是添加了可转换的条件作为“甜头”,都可以被卖掉。但是相反的,如果没有可转换权,只有次级抵押权的债券则根本卖不出去。因此,这种债券形式在紧急状态下为融资提供了良好的机会。此外,如果最终这些债券得以转换成股票,那么就会消除公司一笔可观的固定费用,并且可以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和信贷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