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法
难度 ★★☆ 考频 ★★★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充实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
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将真实情况告诉对方;达成合意时应重合同、守信用;发生损害时,应及时补救。
5.合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符合法律尤其是公法规范的要求。
6.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7.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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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7)张家欲购买刘家的老宅,刘家一直没有同意,后张家见刘家人老势弱,迫使刘家在自己起草的房屋买卖协议上签了字。张家的行为主要违背了下列哪项民法原则: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信原则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基本原则。我国《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只要交易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干涉。题干中张家迫使刘家签字,违背了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因此,选择A项。
三、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民事行为能力: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财产或者经费;(3)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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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考2015)某重点高校20岁的大二学生王晓,起诉要求父亲王军支付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但王军因收入有限拒绝支付。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甲认为王晓仍为在校生,王军有义务支付王晓的教育费和生活费
B.乙认为王晓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来源,王军仍有支付的义务
C.丙认为王晓已成年,王军没有义务继续支付王晓教育费和生活费
D.丁认为王军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有义务支付王晓教育费和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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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题考查抚养义务。由关键词“20岁”可知王晓年满十八周岁,是成年人,父母对其并无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题中,王晓要求被告王军支付其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无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因此,选择C项。
四、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二)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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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考2015)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A.15岁的乙与某销售公司签订购买2部手机的合同
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与他人签订房屋购买合同
C.丙雇佣丁的商船走私品牌手机,并与丁达成利润分成协议
D.戊通过向领导行贿的方式与某国有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行为。《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15岁的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活动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如果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则行为有效。因此,选择A项。
五、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六、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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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2018)下列情形所反映的权利类别与其他三项不同的是:
A.小张向老刘借款6000元,并将祖传玉镯交与老刘,二人约定三年内还钱取镯,否则老刘有权变卖玉镯获偿
B.某公司在地方政府组织的拍卖会上拍得一块土地,用于日后的商业开发
C.李女士送修电动车,后拒不支付修车费,店老板遂留置电动车
D.某银行向购房人王先生发放了一笔按揭贷款,贷款期限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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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中的民事权利。A项反映的权利类别是担保物权中的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B项反映的权利类别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C项反映的权利类别是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D项反映的权利类别是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A、C、D三项均属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而B项属于用益物权。因此,选择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