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概论(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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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电子商务的经济环境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广泛和深入,这必将对现行的经济政策产生影响乃至改变。本节所讨论的是电子商务对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税收政策及货币政策的影响。

2.3.1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税收构成的挑战

从税收管理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①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的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并不断增大。

②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能够上网的计算机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贸易活动,而不必在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地点。

③隐蔽性。越来越多的电子商务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须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账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会使审计失去了基础。

④电子化、数字化。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在电子商务中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这对于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

(1)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的挑战

①对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的挑战。在税法学上,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是相同的概念。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税收负担,是现代各国设计税收制度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把握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含义、公平分配的标准以及公平分配的评判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因为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纳税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强调情况相同则税收相同,纵向公平指能力不同则缴税不同。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交易,但它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属于应税行为。依照横向公平原则,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担负相同的税收负担。也就是说,税收公平原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适用意味着必须把数字交易的电子商务纳入现行税法的内容中,使之包括对数字交易的征税,以解决电子商务经营者担心政府会对此课以重税和消除误认电子商务是“免税天堂”的观念。

②对税收效率原则的挑战。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的效率原则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首先,凭借电子化、信息化的税收稽征工具,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可以大大降低,目前税收电子化正成为各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次,税收征管效率原则要求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必须简明确定、易于理解,以便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的成本;最后,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信息化工具的运用也使逃避纳税的行为更加容易,同时在另一方面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对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的实现提出了挑战。

(2)电子商务对税收标准的挑战

①对常设机构标准的挑战。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代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而电子商务对这3种标准构成了挑战。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便可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这条判断标准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如果在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呢?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如果非居民通过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在一国开展商业活动,该非独立地位代理人有权以非居民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认为该非居民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呢?各国对此问题也存在争议。

如果一个人没有代表非居民签订合同的权利,但经常在一国范围内为非居民提供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代表该非居民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传统上认为该非居民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可以储存信息、处理定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与其他技术进口国就此问题也存在意见分歧。

②电子商务对所得性质的标准构成挑战。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做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可以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表现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来提供,那么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销售产品?怎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目前,各国就如何对网上销售和服务征税的问题尚未有统一的意见。

③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标准的挑战。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由于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的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形同虚设。

最后,电子商务还导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并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如通过互相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服务、远程医疗诊断服务,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得心应手,并且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机会与日俱增。

(3)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税收征管无账可查。以往征税有发票、账簿作为依据,纳税人纳多少税通过发票、账簿来计算。而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发票、账簿等均可在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这些电子凭证又可以轻易地修改,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并且,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部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之间的付款业务。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合同,这就使税务机关征税无从下手。

②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自从电子商务出现以后,各国对收入来源地的界定发生了争议。由于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等原因,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其管辖权也难以界定。美国等发达国家要求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美国已公开申明了其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的态度。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也大力要求加大本国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范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若不积极采取国际协调措施,不同国家之间关于税收管辖权界定的潜在冲突将会进一步加剧。

③纳税人避税更容易。国际互联网的高流动性、隐匿性严重地阻碍了税务部门获取征税依据。前期美国财政部发行的有关电子商务的白皮书提出了电子商务中几个影响征税的特点:a.消费者匿名;b.制造商隐匿其住所;c.税务部门读不到信息,无法掌握电子交易情况;d.电子商务本身也可以隐匿。另外,企业可在国际互联网上轻易变换其站点,这样任何一个企业都可选择一个低税率或免税的国家设立站点,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④税法亟待完善。现行税法条例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征税,并带来许多在税务处理问题上的混乱。现行税法条例上关于居民来源和常设机构等概念变得难以适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等的规定也不适应无纸化、国际化的电子商务。因此,现有的税法已明显不能满足需要,税法亟待完善。

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立法和征管

(1)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原则

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之前,首先要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制定法律的基本出发点和制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方向和准则。

①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指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的优势,代表着未来的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新税。另外,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税收政策上,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应该给予政策优惠,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征税,并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及产业利润率的高低调节税率,进而调节税收收入。

②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民主和法制在税收关系上的集中体现,它作为税法最基础、最本质的原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仍需固守。在税法对电子商务没有明确进行规范前,任何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新税的行为都是对这一原则的违背。在尚未确定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或附加税的前提下,应在进一步研究电子商务涉税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对现行税法的一些概念范畴和规则进行修改,重新界定和解释,并增加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条款,从而达到对现行税法的修订和完善,以使税收法定原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得到贯彻和遵守。

③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作为税法基本原则之一,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的制定将产生直接的影响。依照横向公平的要求,在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时,应与传统贸易使用相同的税法,负担相同的税负,避免“歧视性”税收的出现。税收横向公平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适用,要求修改完善现行税法,将电子商务纳入现行税法体系中来。依照纵向公平原则,由于处于起步阶段的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行为的纳税能力还有一定的差别,若对两者同等征税则会减缓或限制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同时又给予一定的税收支持是符合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要求的。

④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要求尽量使税收保持中性,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额外负担,税法的制定不应当对电子商务有延缓或阻碍作用。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应当以交易的本质内容为基础,而不应考虑交易的具体内容和媒介,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歪曲。税收行政效率原则要求国家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应贯彻简洁、明确、可预见性、易于操作的原则,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促进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控制在最低限度,从而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2)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

根据以上原则,以及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的现实情况,可以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主要是对我国现有有关税收法律进行补充和调整,同时建立并规范电子商务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构筑适应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法律体系。

①纳税主体的确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而电子商务公司的物理地址、服务器所在地与交易发生地可能不在一个地方,物理地址也很难被认为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立确定公司住所地的原则,在确定公司住所地的问题上,一般还是以其物理地址为原则;而当电子商务企业有多个物理地址且交易发生地也同样分散的时候,可以考虑将物理地址与交易发生地的地址作为公司住所地,以此来确定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

②健全税务登记管理。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电子商务进行了工商登记和相应的管理,但税务登记和管理没有跟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控尚处空白。为此,法律应明文规定,凡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之前,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并提供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的业务范围等相关资料;网络服务商应与税务机关合作,对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主体在向服务商申请域名登记时,一律不予准许,以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缴工作。

③课税对象的确定。由于许多电子产品或网上服务是对传统有形商品的替代,若根据交易对象是有形还是无形做出判断,则容易忽略数字化信息的实质内容,因此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确定课税对象的性质。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把为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应赋予银行在电子商务中的特别义务,如监控货币流通量,同时行使代扣代缴职能,如广州海关在推广电子支付方面与银行的良好合作就很值得借鉴。

④纳税依据的认定。尽管电子申报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做出了规定,相关法律对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也已认同(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而且被誉为中国电子商务第一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已于2005年4月得以实施,其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已经得到明确承认,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书面签章仍是票据的形式要件,电子签名未得到明确承认。因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做出修改,使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适应,明确承认电子票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从机制上确保电子发票的签发和认证;统一电子发票的格式,将电子发票与电子交易的环节密切结合,确保电子发票在交易环节的应用。《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5年。”该条规定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保存认证信息的义务,为征税机关查证税收资料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对于纳税人保存电子记录却未予以规定。征税机关可遵循现行税法,规定传统贸易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凭证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另外,为避免电子商务凭证的随意更改,确保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对纳税人保存电子账簿凭证应做出具体要求。

(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进行交易活动的,其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和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税务征管中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尤显突出,因而使得电子商务中的税收征管出现了许多“盲点”和漏洞,这些“盲点”和漏洞对税收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要求。若要提高现有征管效率,避免税源流失,关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税收征管:

①加强税务机关的自身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连接和在网上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税、逃税违法行为。

②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这样,即使纳税人在网上交易是匿名的,对于税务也不构成任何威胁,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么人通过国际互联网交易了什么物品。

③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

④开具电子发票,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如果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在互联网上完成,而开具发票在网下操作,则会增加经营成本,影响交易速度,有违电子商务高效率、低成本的特点。因此,税务部门应在电子商务中实行计算机开具电子发票,并将开具的发票通过网络发往银行,进行电子账户的款项结算。同时,交易商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实名制,以确保税务机关的税收监控。此外,应对票据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做出修改,承认电子发票、数字签名的法律地位,这可以说是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关键。相应的,还要确保电子发票在交易环节中的应用,为达到这个目的,需要从机制上明确电子发票的签发与认证,统一电子发票的格式,并将发票与电子交易的一些环节紧密结合,以确保电子发票的应用。

2.3.2 电子商务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1.电子商务要求货币电子化

电子商务的主要内容仍然是实现商品(有形和无形)的交易,所以资金支付当然是电子商务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可以说不解决支付问题,就没有电子商务的完整实现。在电子商务中,商品的交易在网络(一般指Internet)上完成,购物者在网上查找所需商品,在网上与商家签订购货合同,在网上向商家付款。因此,电子商务支付的过程与手段即货币必须电子化,能够在网上在线实现商务活动中所必需的资金支付。另外,电子商务中的金融服务包括支票、柜台、保险、投资、企业银行业务和家庭银行业务都搬到了网络上进行,它们同样提出了货币电子化的需求。货币电子化也就是将传统的货币形式转化为电子货币。因此,发行电子货币、建立电子货币系统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只有在完整认识和建立可行的电子货币系统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电子货币是以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以商用电子机具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电子货币系统包括电子支票、银行卡、电子现金和电子钱包。

2.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和利率,进而影响宏观经济方针和措施的总和。货币政策一般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即政策目标、实现目标所运用的政策工具和具体执行政策所要达到的效果。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实现货币政策目标需要一个相当长的作用过程,这就需要设立一些货币政策中介指标,并通过对这中介指标的调节和影响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中介指标一般有利率、货币供应量、超额准备金和基础货币。

电子货币产生的目的是取代流通中的现金,因此电子货币的使用必然会减少流通中的现金使用量,由此对利率、货币供应量、超额准备金和基础货币等货币政策中介指标产生影响,使它们难以测度。另外,还使实现控制和调控变得更加困难,货币政策的预期目标及效果变得模糊。

(1)电子货币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

货币供给是指经济生活中所有货币的集合。对于货币供给,各国采用不同的口径进行划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货币供给划分为“货币”和“准货币”。“货币”等于银行以外的通货加私人的活期存款,各国通用M1表示,流中的通货用M0表示,我国习惯称为现金;“准货币”相当于定期存款储蓄存款与外币存款之和,各国通常用M2表示“准货币”与“货币”之和。发行电子货币的目的从金融角度是为了替代现金,因此这将直接影响到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数量,并通过货币乘数对货币供应量产生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对M1的影响。

在现代银行制度下,货币供应量取决于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的乘积。如用M表示货币总量,B表示基础货币量,m表示货币乘数,则全社会货币供应量可用公式表示为:

M=Bm

首先讨论货币乘数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从理论上说,货币乘数取决于活期存款法定准备金率、定期存款法定准备金率、超额准备金率、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比率,以及现金与存款比率等因素。为简化讨论,将活期存款法定准备金率与定期存款法定准备金率视为相同,用r表示,超额准备金率用e表示,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比率用t表示,现金与存款比率用k表示,则货币供应乘数可用公式表示为:

m=(1+k)/[(r+e)(1+t)+k]

从而货币供应量M=B(1+k)/[(r+e)(1+t)+k]。

在这些因素中,货币乘数与法定准备金率r和超额准备金率e呈负相关,与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比率t和现金与存款比率k也成负相关,从公式上看不出mB的正相关关系。这里kt由社会公众决定,r由中央银行决定,e由商业银行决定,由此可见,货币乘数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共同决定。

①法定准备金率r与超额准备金率e的变化。法定准备金率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与其所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率。超额准备金率是商业银行超过法定要求保留的准备金与其存款总额的比率。电子货币对现金的替代作用,使得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规模发生变化,为维持资产负债表的规模,可能会引起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的变化。而准备金数量是由法定准备金率与超额准备金率决定的,由它们共同决定金融机构在央行的存款数量。为简化讨论,我们将它们合称为准备金率。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如表2-2所示。

2-2 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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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负债表中,央行最大的负债是流通中的现金,电子货币的使用使流通中的现金减少,从而降低了资产负债表的规模,这样央行在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调节货币量时,可能会因为资产不够而发生困难。为增加资产规模,一个方法是提高金融机构的准备金率,使商业银行在央行的准备金增加,也就是增加金融机构的存款数量,但准备金率的提高会增加银行的负担,限制其发展,一般不轻易实行。

法定准备金率完全取决于中央银行,而超额准备金率则不仅取决于中央银行,还和商业银行有关。为了促进银行业的竞争,现在许多国家已经取消对超额准备金率的规定,也就是说,超额准备金率完全由商业银行自己决定。超额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为应付日常支付而做的资金准备。超额准备金的持有会降低银行贷款规模,减少其利息收入,银行将为之付出机会成本。超额准备金率直接受到利率高低的影响。如果存款高于贷款收益,商业银行会乐于提高其在央行的准备金规模;如果存款收益低于贷款收益,无疑会减少其在央行的准备金规模;在存款收益、贷款收益相当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为加强其竞争能力,往往愿意扩大贷款规模,这样其在央行的准备金也不会增加。另外,电子货币的发展将会极大地促进信用货币的发展,减轻此种支付准备,因而超额准备金率会呈减少的趋势。

②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比率t和现金与存款比率k的变化。现金与存款比率取决于社会公众以现金或存款形式持有货币的偏好。人们持有现金的目的通常是满足交易的需要。随着电子货币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电子货币提供的信用功能更是现金不能代替的,这一切将不断增加人们持有电子货币的欲望,而降低其持有现金的欲望,因此现金与存款比率k将呈不断下降的趋势,流通中现金的不断减少,使存款比率不断增加;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比率主要受利率的限制,而电子货币中信用货币的使用,如信用卡的大量使用,将会减少对活期存款的需求,一个趋势是,社会中现金减少,而存款增加;同时人们为获得更多的利息收益,更多地选择定期存款,从而增加定期存款的比率,使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比率呈上升趋势。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电子货币的发展,上述因素的变化趋势为:现金与存款比率将呈不断下降趋势;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比率呈上升趋势;法定准备金率为一个常数保持不变或呈上升趋势;超额准备金率应略有下降。由于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短期内货币乘数不会产生太大的变化。

(2)电子货币对基础货币的影响

B=M0+银行准备金总额=流通中的现金+银行准备金总额

电子货币的发展将减少流通中的现金,在银行准备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基础货币将呈下降趋势。在货币乘数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基础货币的减少,通过货币乘数的作用,将会使货币供应量大为缩减。但从长远角度看,银行间竞争的加剧,会适当减少超额准备金,而流通中现金的日益降低,会使现金与存款比率大为缩减,从而使货币乘数加大。因此,即使基础货币下降,但乘数的加大所产生的乘数效应将使货币供应变化不大,或略为上升,但乘数中各个因素的不确定性会使货币供应量的测度和控制难度更大。

(3)电子货币对利率的影响

中央银行通常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对利率进行调整,但由于电子货币对央行储备产生影响,使得央行资产负债规模缩小,和对利率进行控制的难度加大;同时,正如上面讨论的,电子货币使得货币供给量和货币需求难以测度,进而影响利率,但电子货币对利率的影响是间接的。

货币政策中介指标应具有可控性、可测性、相关性、抗干扰性,以及与经济体制、金融体制良好的适应性。也就是说,这些指标应易于为货币管理当局所控制,中央银行应当能够迅速获取有关中介指标的准确数据,并对这些数据进行观察、分析和监测。通过对中介指标的控制,央行应当能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电子货币的产生使得利率、货币供应量、超额准备金、基础货币等中介指标变得难以测度,尤其是货币供应量变得更加难以控制。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货币必将对我国的货币政策产生影响。我国中央银行一直以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指标,随着电子货币的广泛应用,货币供应量将难以测度和控制,因此将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指标在操作上难度加大。目前有一些国家已不再将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指标,而选取利率作为中介指标。

2.3.3 电子商务对其他经济政策的影响

电子商务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它作为今后的重要经贸方式之一,已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但电子商务发展与网络技术进步同步,其速度极快,而一般政府和立法机构对其认识相对落后,未能清楚地看到它对经济政策的影响。电子商务除了对税收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影响外,它还影响到产业政策、财政支出政策和汇率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

电子商务是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使得它具有全局性、综合性、整体性与复杂性特点。各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证明:必须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调整相应的经济政策,消除它对经济政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