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工程建设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又称为违法责任,其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包括公民、法人,也包括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第二,违法行为的实施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核心要件;第三,法律责任是一种消极的法律后果,即是一种法律上的惩戒性负担。
(二)法律责任的特征
(1)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所谓国家强制力,主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强迫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而社会责任中的道德责任,只能通过舆论监督等途径保证执行,而不能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2)法律责任的大小是与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违反法律责任的内容多、程度深,法律责任就大。相反,违反法律责任的内容少、程度浅,法律责任就小。
(3)法律责任需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和部门认定。法律责任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须由违法者承担的一定责任,是法律适用的一个组成部分。
(4)法律的内容是法律规范明确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责任必须由有立法权的机关根据职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地方规章来加以明文规定,否则就不构成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通常,有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财产和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三、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分类
工程建设法律责任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依照违法行为和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不同,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与违宪责任。
(一)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工程建设领域的建筑工程重大安全罪,其主要特征是:建筑重大安全罪是指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降低工程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按照民法规定,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产生责任的法律基础为标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返还财产。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是:
(1)所违反的义务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违约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约定的合同义务;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得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不以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为前提,它主要依据民事法律中有关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条款来确定。
(2)受侵害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不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债权,属于相对权,侵犯的是特定个人的利益;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人格权、生命权以及财产权。某些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社会利益。
(3)责任的构成不同。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核心;一般侵权责任则要求不仅存在侵权行为,而且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三)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和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制度、纪律等,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机关工作人员和职工所做的处罚。它是一种内部处罚,若对这种处罚不服,不能提起诉讼,只能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提请劳动仲裁。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给予的制裁。行政处罚是行政责任的核心,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四)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是指经济关系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和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如果违反经济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则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五)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活动与宪法规定相抵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的产生原因是违宪行为。
四、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
(一)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归责
归责又称为法律责任的归结,其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我国通常将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等。”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的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上两条可以看作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二)法律责任的免责
法律责任的免责也称为法律责任的免除,其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主要有以下几种免责形式。
1.时效免责
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一定期限后而免除。时效免责的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法律关系的主体及时行使权利,结清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稳定社会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法定免责
法定免责是指法律直接规定免除责任,主要是指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
3.不诉及协议免责
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