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论社会契约
我假定人类能达到这种程度,在这种程度下,自然状态下妨害他们生存的阻碍通过阻力压倒了每个人使自己保持在这种状态之下所能使用的力量。这种初始状态不能持续下去;若不改变生存的方式,人类就会灭亡。
然而,由于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只能结合和引导现存的力量,他们没有其他方法,为了生存下去,只能通过聚合的方式形成一股能压倒阻力的力量,只能通过唯一的动力来使力量发挥作用,让这些力量共同起作用。
这股巨大的力量只会产生于多股力量的聚集;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其生存的最基本要素,他们如何投入这些要素,能避免伤害到自己的同时,不忘对自己的关怀照料?这一困难,重新出现在我的议题中,可以简述如下:
“找到一种组合形式,能捍卫每个结合者的身体和财产使之不受共同力量的损害,通过这种形式,每个人与所有人结合在一起,只服从于他自己,和以前一样保持自由。”社会契约就为这一根本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这个契约的条款就这样由契约的特性所确定。哪怕是最小的一处改动都会让契约失效作废;因此,虽然条款可能从没有正式宣布,但是它们在任何地方都是一样的,在任何地方都心照不宣地被接纳被承认,直到社会契约被破坏,每个人恢复最初的权利,重获天生的自由,而失去约定的自由,曾经他们为了得到后者而放弃了前者。
这些条款,当然可归结于一条,那就是:每一个结合者将其所有权力全面出让于整个群体。因为,首先,每个人整个地献出自己,条件对所有人都一样;既然条件对所有人都一样,那么没有谁会有兴趣让条件变得使其他人难受。
另外,作为毫无保留的出让,联合体也表现得尽善尽美,每个结合者再也没有什么要求的了:因为,如果在某些人那里还保存有若干权利,没有一个共同的上级能在他们中间做出决定,每一位公众,从某个角度上说,是他们自己的审判者,很快会打算让自己成为所有人的审判者;天然状态继续存在,结合必然变成专制或无效。
最终,每个人献身给所有人的结果却是没有献身给任何人;由于没有一个这样的结合者,我们在他那里获取的权力也是我们出让给他的我们这里的权力,我们获得了我们所失去的一切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去保存我们目前所享有的。
如果我们把社会契约中不属于其本质的那部分剔除掉,我们会发现它可归结于以下说法:“我们每个人将我们的身体和所有力量共同置于普遍意志的最高领导之下;我们在共同体中接受每个成员作为我们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很快,这种结合行为产生的不是每个订立契约者的个人,而是道德和集体的共同体,由构成共同体的众多成员能在大会上表决,这个共同体还能从这种结合行为中获得团结一致、共同自我、生命还有意志。这个公共人,通过联合其他人而形成,曾被称为“城邦”,现在则称“共和国”或者“政治体”;若它被动消极,它的成员称其为国家;若它积极活跃,它的成员称其为主权者;若与其同类相较,则称为政权。关于结合者,他们整体采用“人民”这个称谓,个人若是参与主权权威则称为“公民”,服从于国家法律则称为“臣民”。可是这些概念经常被混淆,把一个词当作另一个词使用;其实只需要在它们被明确使用的时候能区分开就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