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实务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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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本节注重企业对员工个人所得税扣缴部分,不涉及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稿酬、专利技术转让、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股票买卖、境外工资薪金计税、律师行业、医疗行业、个体工商业户及自然人个人自行申报情形和其他特殊行业个人所得税管理等。)

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全额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针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个人支付部分则实行全员全额扣缴,对自然人个人劳动所得实行个人自行申报,申报地点一般在收入来源地的税务机关。

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免征额为3500元。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第一种模式,即分类征收制,其改革方向是由分类征收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转变。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对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国务院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