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基本税率为25%。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原则是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所谓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标准。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①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②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③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④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⑤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中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即企业在平时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在申报纳税时,对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有差异的,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是根据税收法规计算出来的,它在数额上与会计利润总额往往不一致。因此,税法规定:对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我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