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实务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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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税、免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因此也就免征相应的城建税,但仅限于小微企业。

(二)对于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三)对于纳税人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其已缴纳的城建税不予退(返)还;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四)当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减免优惠时,则城市维护建设税也获相应减免。

(五)仅就化工行业而言,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财税〔2005〕23号,仅限于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常用减免税政策目录。